专横司法的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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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横司法的灾难性后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高一飞

2009年4月

    孔子说,苛政猛于虎,苛政可以杀人,没想到,在奉行法治的当代中国,却让无法考证的古代故事变成了残酷、恐怖的现实。

    甘肃金塔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崔某却在审理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接受原、被告的吃请和贿赂,还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而枉法裁判。致使深感绝望的一名女性当事人服毒、自焚身亡。(2009-03-31,人民网。)

     去年,我与法学界的一些人士进行了一场“司法改革方向之争”,我提出:自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中国司法改革已经走过了近10个年头,虽然司法改革取得较大的成绩,但司法改革在方向上的失? 蠡故呛苊飨缘模硐衷谥靥逯聘母锒岢绦蚋母铩⒅胤ü僖滴袼刂识岬赖滤刂省⒅厮痉ǘ懒⒍崴痉ㄖ圃迹蛭绱耍泄痉ǖ乃胶托仕淙惶岣吡耍痉ǜ庖蛔钪匾奈侍馊匀幻挥薪饩觯捎谒痉ㄒ滴穹段У睦┐螅嗣袢褐诘母惺芊炊撬痉ǜ茉嚼丛窖现亍?/SPAN>

    但是有人反对说,司法不公的根本问题是司法不独立,对我的三点看法,贺卫方先生不同意,都是他“不大赞成的观点”(《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经济观察报,2008-08-31。),认为可以通过给法官的职位“提供严格的保障,确保他们独立裁判案件,不受一切法律之外的干预。”“ 让他们珍惜自己的职业前途,看重自己的社会评价,从而形成一个把名节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群体。”通过这样的方法来解决法官腐败问题,不仅高估了群体的人性,也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商。

    我们可以想象的是,无论哪个民族,都造不出一个这样的高贵而高尚的群体,“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是适应任何时代的任何人的。

    其实,在10多年前,龙宗智先生就曾经提出这个看法:“司法独立的确立以法院的理性化为前提。”“由于司法独立意味着保证法官的自主性及其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理性不足,缺乏合格的法官与公正的程序,司法的公正受到普遍的质疑,司法的独立性的增强可能造成法官擅权,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龙宗智 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法学》,1998年第12期。)张志铭也非常清醒的看到了这一点,他说,“一个积弊丛生,缺乏社会认同的组织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地位,即使获得也不能持久。”(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 侍狻?/SPAN>)

    承认当代中国法官群体“积弊丛生,缺乏社会认同”,需要加强制约,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人的拒绝:一是一些知识精英。为了追求司法独立,甚至于对中国司法改革轻监督和制约的现实也视而不见。这些人得到了很多对西方司法独立一知半解、不顾中国现实、急于对改革求成的青年学子们的追捧,当然这些人中有一部分仅仅为了维护另一种政治正确。

    二是法官群体内部。由于群体本身的复杂性,一方面是很多无权势的级别较低的法官工作压力大、权力小而腐败较少,觉得社会对法官群体的评价不公平,从而对司法制约与监督抵触。另一方面,有些掌握司法真正权力的既得利益法官群体,则别有用心的以片面的司法独立作为司法专权的挡箭牌。二者都反感司法制约和监督。

    在甘肃金塔县魏某离婚案中,没有人干涉办案法官的司法独立,真正缺少的恰恰是监督,我们要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党的监督、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都到哪里去了。近年来,纪委查处司法腐败案件、人大代表痛批司法不公和腐败、网友通过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对司法公正直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发现和查处了不少司法腐败大案;而腐败案件的出现则往往是监督不力的结果。

    在社会监督过程中,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正,而且人民的政治参与、言论自由意识也提高了,不少普通百姓,通过一个案件,也学会面对媒体、甚至于可以开新闻发布会了。所以,强调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有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意义,而且对公民社会的建立、政治民主的推进的潜在意义也不可低估。

    2009-4-1,重庆烈士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