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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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 ”

  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 “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 “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 “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 “命价”一词。并且得知准确价格: 30洋元 (西班牙银元)。 19世纪50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雍正十二年 (1734年),户部 (财政部)和刑部 (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和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龄、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 《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四十二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 《尚书·舜典》中便有了 “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 “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最典型以钱换命,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蔡少卿先生在 《民国时期的土匪》中写道:

  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这种行为就叫做 “请观音”。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称之为 “拉肥猪”。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的限制,由匪首根据被绑户的经济状况和具体要求评定。绑架未婚少女,如果这年轻妇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种特殊的 “快票”,即当天付款当天赎回。如隔夜再赎,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别快,索价比较低。赎票除用现金外,鸦片、粮食、武器、马匹等均可抵偿,据民国陆军少将钱锡霖1918年报告:“山东土匪抢架勒赎,动辄数万元,少亦数百元。 ”后来发展为四处抢掠、逢人即绑时,票价就降为“三百元、百余元、十元即可,甚至无钱可缴者用鸡子一百个亦可赎票”。洛阳地方的土匪竟扬言:“贫富都要,不值一双鞋,亦值一盒纸烟。 ”

  1929年5月,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张学良颁布了《清匪奖励办法》:凡军警搜捕匪首一名,赏现大洋三千元。搜捕匪徒一名,赏现大洋一千五百元。因剿匪而阵亡的官长,每名发抚恤金五千元,士兵发一千元。

  这里出现了两个命价:土匪的命价和官兵的命价。土匪的命是官兵们拼命夺来的,买土匪的命,等于买官兵去拼命。军阀买官兵的命,不同于亲属赎买人质的命。赎票买命,好比百姓买粮是为了自己吃。军阀买官兵的命,好比糕点厂的老板买粮是为了加工出售。在军阀的计算里,官兵的性命是一种资本,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创造高于命价本身的价值。

  (摘自 《历史不忍细看》 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 作者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