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19:24



1.

昨天有一则新闻《夫妻开店搞“网游代练” 一年获利200万被起诉》,我读后很震惊。

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获利近200万元。

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向南京市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由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宁区检察院经过5次讨论和论证后,于近日以这对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仔细看这句话,“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警,老板夫妇因此落网。江宁区检察院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就是我震惊的地方。

盛大公司凭什么要求公安局为它抓人?检察院又凭什么提起公诉?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公司的利益服务?

2.

请设想一下,如果你开了一家游乐场,总是有人不买门票,翻墙溜进来玩,你怎么办?你可以去要求警察帮你把这些人抓起来吗?就算你要求了,警察有权帮你去抓这些人吗?

答案是不行。

这是你自己经营管理的问题,你怎么可以要求警察抓人呢?你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加强管理,整修围墙,多雇几个保安,防止别人翻墙进来。实际上,你连报警的权利都没有。

同理可知,网游的"外挂代练"明明就是盛大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怎么可以去报警呢?盛大只要升级一下程序,补上漏洞,让外挂失效,问题就解决了。可是它不升级程序,反而要求警察抓人,这不是仗势欺人又是什么?

然后,世界上偏偏就有头脑不是很清楚的警察,居然真的会为了盛大公司的利益,去把人抓起来。接着,又有头脑更不清楚的检察官,居然真的会提起公诉。

这些事加在一起,怎么能不让人震惊呢!

3.

大家知不知道,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跟检察官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有什么区别?

回答是区别太大了。

你自己去起诉,就属于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如果胜诉,被告就要赔给你钱。检察官去起诉,就代表了政府的公诉,属于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刑法》,如果胜诉,被告是要坐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只有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诉。而根据《刑法》的原则,只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算触犯刑事责任。

那么我就要问了,“外挂代练”算哪一种“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外挂不危害社会,只危害到盛大公司的利润。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盛大公司不想放过那一对夫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啊,让他们赔偿损失。要求检察官提起公诉,将被告送入监狱,是不是太卑鄙了?

无论我怎么想,都想不出这种事有提起公诉的理由。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这种私人公司服务?

4.

事实上,不仅我想不出,连检察官都想不出。

江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讯介绍,2008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也就此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先后五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进行研讨。

赵讯告诉记者:“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目前仍有争论。”

是啊,要提起刑事诉讼,总要有个《刑法》上的罪名吧。可是,外挂代练到底犯了什么罪啊?用什么罪名起诉呢?

检察官都不知道。

5.

根据报道,检察院一共开了5次研讨会,研究了下面几种罪名。

第一种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理由是那对夫妻侵犯了盛大公司的著作权。可是,那对夫妻并没有复制代码,也没有发行游戏,并不构成盗版行为。

第二种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可是,使用外挂是否算“违反国家规定“,又是否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呢?进一步说,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算什么“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种罪名: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外挂代练”同本条前两款都挨不上,只能套用第三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是,首先,目前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外挂是“非法的”,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的”经营活动;其次,那对夫妻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证据是盛大公司活得非常好,根据它的财务报表,2008年第三季度网游利润为3.5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0%,连续第11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排在国内互联网公司盈利的第一位。

那对夫妻一年赚到的钱,只相当于盛大公司的0.1%,如果这就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我觉得电影院和体育场门口的票贩子,都能用“非法经营罪”起诉了。我还希望检察院能以打击网游外挂同样的热情和积极性,打击倒卖春运火车票的犯罪行为。

6.

最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正是“非法经营罪”。

2008年11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陈珠、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说,主要有两点理由。

1) 两被告所使用的“外挂”程序,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盛大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调整。

2)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作出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董两人提供非法链接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破坏加密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但是,鉴于警察和检察官有这样的表现,似乎也不宜对法院有过高的期望。

7.

这件事凸显出了司法资源的不平等,国家机器为大企业主服务。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你想在这个国家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