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无长官,真理无上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24:25
知识无长官,真理无上级倪洪涛
          如果说自由的状态就是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那么,学术自由的状态则意味着一个以学术为毕生追求的人“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ther)、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严谨从事研究的最大可能性。问题是,为什么学术必须自由?换言之,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一定要维系一个学术的“自由状态”呢?                 首先,探究客观真理或高深学问是学术自由保障的内在要求。“知识无长官,真理无上级”。真理是关于“是”或假定的“是”,而不是“应该”。它只有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经过无数次的试错才能大浪淘沙、逐渐趋近,一旦那怕是一个人宣布其掌握了我们“应该”如何,“真理”或有关“真理”的探索就会毫无意义,学术必将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自由”也就变得没有必要了,因为,这时“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边界已消释。既然有掌握真理的“至善者”的道德指引,人们又何必在“孤独的自由”中苦苦寻觅,以求内心的安顿呢?可见,真理以未知为背景,学术以自由为前提。对学术活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的强制与干涉,都必然意味着一定真理成份的先验存在,这无异于对学术价值的全盘否定。                 如果说法官是为社会供给“正义”这一公共产品,所以司法需要保持独立性的话,那么,“学术人”(在大学包括学生,但主要是指以教授为核心的教师)的社会职责就在于探索有关“真理”的知识,学术自然必须具有自由的品质。正如莫伯累所言:“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的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同时,真理仅是“相对的绝对”,并非“绝对的绝对”,各种有关“真理”的竞争性知识之间的冲突不是通过妥协来解决的,而是通过各种“胜利”来解决的。因此,在知识竞争的市场上,“学术人”提出的相异于竞争对手的挑战性“真理”命题,必须将既有“真理”的疆界不断地推向“谬误”,进而推翻现存的知识秩序和真理迷信,让公众在“完全接受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树立新的知识崇拜。这个客观真理内在化和“大众化”的过程是复杂、艰辛且永无止境的,没有良好的职业训练、丰富的知识储备、勤奋坚韧的品质以及一定的资质和担当意识,难以入其堂奥。更何况探索之路布满荆棘和风险,上述必要但远不充分的条件仅仅为真知的获致提供了可能性空间。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应该为学术自由支付更多的保障成本,以便使学者在自由的“学术人生”中成就人类的未来。可见,将学术自由视为法治社会中人人都享有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这一公民普遍权利的派生性权利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尽管二者以不同的形式紧密相关。我们必须实现学术自由对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制度性超越,因为,“言论自由的中心,是那种不受阻碍而直抒胸臆的权利,并不是说言论自由就是人们有权利不停地得到人们的支持与援助,也就是说,即便人们认为他的言论是错误而且与他们本身的意愿相悖,也要支持他的言论。”与此相对,“学术自由所要求的却是,无论人们如何著书,如何论述,如何授课,某些机构都必须支持并帮助他们,这种自由比一般的言论自由更为有力。”                 其次,道德责任是学术自由保障的伦理依据。上述所谓“如果学术人旨在发现客观真理,那么必须给予他们自由”的观点,其实是对学术自由保障的传统论辩理由,即将学术自由当作寻求真理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正如穆勒指出的那样:“最纯粹的真理来自于思想的自由市场,在那种市场中,没有一种意见会遭到排斥。”问题是,除了“传统工具主义”的辩护外,学术自由还有没有其存在的内在合理性和正当性?对此,德沃金给出了答案:从伦理个人主义的角度而言,学术自由还是“个人信念至上观”基础上“学术人”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为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responsibility)实不可分。”并且,一些社会角色和职业产生了某种升华了个人责任,如同我们将健康、生命连同信赖托付给了医生,任其“自由”地治疗,那么医生就具有了不得背弃病人、排除任何外来限制且极尽医术使病人康复的责任一样,既然社会留下了如此宽松的自由环境和道德信任,作为“社会良心”的学术人就必须寻求、传播和教授他们认识的真理,敢于说出事实真相,即“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升太平。”学者为这种责任而存在,并且仅仅为它而存,而不是依附于权贵,成为特定利益的代言人。 “对每个人来说,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是对伦理个人主义理想境界的一种侮辱,因为捍卫自己的真理观的学者既是这种伦理理想的重要象征,也是这种伦理理想的重要先驱。”至此,学术自由的道德依据可以描述为:“某种机构保护处于某种特定地位的人们,包括学生们以及学者们,以免使他们因特殊责任上的挫败而受到道德上的伤害。” “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学术人的责任就是根据自己对真理的信念来演讲、写作或授课,任何外界的恣意指责,都是对其社会伦理理念的一种粗暴的攻击与干涉。                 最后,“独立文化”是学术自由保障的必然结果。“学者所缺少的和民众需要的不是沉默,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辩论的文明’。正如一位权威人士所说,学说的冲突不是灾难,而是机会。”“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在此平台上大家“根据共同赞同的证据和逻辑原则来探讨互相之间的异同”。但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共同赞同”的“逻辑原则”必须是建立在个人独立和真理崇拜基础上的,即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除了真理学术界便没有了权威。亚里士多德所谓“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是对此最好的诠释与注解。                 个人学术自由即是个人学术自治,个人学术自治即是个人学术独立。一个尊重多元观点和独立思想的大学,必然是具有独立性文化品格的大学,一个能容纳多元观点和独立思想大学的社会也必然是独立性的社会。“独立文化”是民主的先声,而“服从文化”则是滋生专制的土壤。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大学应该扮演监督国家之角色,而非只受国家的监督。”因此,如果说在学术自由的氛围里,“个体对真理和价值的信念是全部的主题,它培养了学者和学生具有同样的、对一个独立文化至关重要的技巧和态度”的话,那么,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则“破坏了学术自由对普遍的独立性文化的培养润育,因为对学术自由的践踏不仅有害于学术自由本身,而且有可能在将来酿成更大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