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社保,“霸王条款”下的“保护费”———天益:学习型社会领航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59:53
信力建:社保,“霸王条款”下的“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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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主要是个人要缴纳8%,企业缴纳最高达20%。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广东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54元,则缴纳下限为2454元×60%=1472.4元。那所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总额度大约是11%。最后结算出来,要缴纳的社保费大约为1472.4元×11%=162元。 ( http://www.tecn.cn )
在东莞地区,职工工资低于远低于1472元的非常普遍。东莞地区最低工资为770元,缴纳的社保费依然是162元不变,占最低工资的2成多,使得劳动者能支配的收入仅为608元,这明显会加剧其生活的贫困程度。 ( http://www.tecn.cn )
为什么定为8%、20%和60%,这些数字的确定的依据在哪里,有没有经过严格的论证听证程序?这是“霸王条款”第一项。 ( http://www.tecn.cn )
由此,政府规章的“霸王条款”浮出水面。
这不是也不可能是唯一的“霸王条款”。
根据全国社保制度的规定,个人在办理退保的时候,只能够取回个人缴纳的那部分8%的资金,而企业所缴纳的20%则落于地方政府的口袋。这就政府规章制度中令人愤懑的“霸王条款”。更为荒谬的是,这笔庞大的资金竟然在政府的预算之外。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块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扣留的社保金竟堂而皇之成了地方政府实现“创收”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样的退保制度,也从来没有经过听证论证程序。更没有社保的当事人----劳动者和企业维护权益的制度设计。这是“霸王条款”第二项。 ( http://www.tecn.cn )
政府规章的“霸王条款”第三项在社保账号的转移制度设计里。目前举国上下正在筹划着实现社保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转移。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首次规定的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体系以来,历时近5年,社保还没统筹完成,最根本的死结在于企业贡献的20%社保资金如何瓜分。这份本来已经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转身一变,俨然成了政府的既得利益。正是其达以亿计的资金,任一个地方政府也不会拱手将这“厚厚的蛋糕”让与其他人。因此统筹社保账号全国转移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摊,戏称博弈。在这场利益争夺的博弈中,作为贡献方----企业没有丝毫的话语权。不论出现什么样均衡结果,这场谈判中,企业在起跑线上就已经输了,劳动者还是自食其力,拿着8%的钱。实际的社会保险资金拥有者----劳动者成了局外人,坐观政府的你拼我抢。这是现代宪政社会里的一大怪现象。 ( http://www.tecn.cn )
社保费,就是在政府这些“霸王条款”下实现其“保障”功能的。
我们都知道,社会保障资金是由劳动者和企业同时缴纳,而政府是以“全民福祉”的名义对全社会进行征收。首先,我们要认清的是,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部门是国家政府机构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这个部门是国家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社保资金的管理部门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在地方是省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这两个单位均为事业单位,且为独立法人机构。 ( http://www.tecn.cn )
且不说主管社保基金的机构没有得到全国人民的授权,然后蜕变成真正的商业机构。就其商业运作社保资金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从法律最基本的所有权归属层面上来说,仍属于全国人民,而不是属于国家额外的财政收入。这也是社保资金至今游离在国家预算之外的根本原因。 ( http://www.tecn.cn )
该“机构”与全国劳动人民之间的“保障合约”同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没有任何的合约自由,而运用国家公权力强迫劳动者和企业缴纳一定的“款项”。在这场关系中,政府即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规则的裁判者,同时还是规则的参与者。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不应是国家的敛财手段,而应该将此及所产生的各种收益“还富于民”。 ( http://www.tecn.cn )
虽然我们承认在社会保障系统中,政府付出了其制度成本。公务员是人民公仆,工资是全体纳税人的工资,而不应该从社保资金里分出另外一部分作为运营成本。 ( http://www.tecn.cn )
到目前为止,全国社保资金的总额达到了1.5万亿,它已经超过国内的增值税税收。社保资金不是税收,对政府来说,却更“优”于税收。国家参与社保关系,制定游戏规则,仲裁社保纠纷,预算外、远离监督运作资金,试问,我们还能相信若干年后,这笔资金依然可以偿付给每一个缴纳者吗?因为,这里有无止境贪婪和数量庞大的“贪官”群体。 ( http://www.tecn.cn )
社会保障系统在劳动者身上所表现出来的本质与商业保险是没有区别的。“保险费”均有劳动者出资。所不同的是一个是以国家信誉为保障,另外一个是以商业公司信誉为保障。此外,我们至少可以在商业保险中看到自己的“保险费”增值(并且已经将企业的利润计入其中。即使是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组织接管下,你的保险金都追回),而在社会保险中,“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贪官的一次挥霍,你几辈子的社保资金全人间蒸发,找谁追偿去?风险孰大孰小,一辨则明。 ( http://www.tecn.cn )
社会保险,像是一种身份“税收”。缴纳了,政府以国家名义保证你的生老病死,安居乐业,政府都欢迎你加入这个“大家庭”,你也得到了强烈的认同感和安全感;没缴纳,仿佛你不具有国民身份一样,像根羽毛飘零在神州大地。这不就像是黑道的“保护费”一样吗?为了寻求一种身份的“认可”。 ( http://www.tecn.cn )
所以,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参加社会保险都不算是一桩划算的“买卖”,至少它不是让人心安的“保护费”。 ( http://www.tecn.cn )
我们的政府对待削弱政府权力、监督政府行为、关系民生的问题时,总是以“不应仓促出台”、“尚需时日”、“40年后实现”、“历史原因”、“制度不完善”等等借口推诿。这不仅仅是一种无动于衷的态度,更是承认目前政府现实无能。有着种种“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设计,在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个人所得税上却与国际、时代脱轨N世纪。 ( http://www.tecn.cn )
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劫富不济贫”是学界的共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作为二次分配调节贫富差距最重要手段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与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任何的关联,这与国际社会严重脱轨。我国对全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也对大部分劳动者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这造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双重课税。严重加大了劳动者的负担,并达不到均衡贫富差距的目的。现行的合理做法是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进行合并征收。可以参考对高收入群体进行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收,而对中低收入群体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 ( http://www.tecn.cn )
题外语:古老的犹太教(也称为摩西教)教规中有这样的规定:教徒应将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捐献给圣殿或教会组织,为宗教事业用,主要用于神职人员信奉、教堂日常经费以及赈济,而履行者必能加倍获得上帝的佑护与报答。这就是什一税,也称十一奉献。该税是教会利用《圣经旧约》中有农牧产品十分之一属于上帝的说法而设立的。什一税源起于6世纪,英国却一直征收到1936年。什一税是宗教税,而中国周朝时期农民要将其所得的十分之一纳予国家,却是农业税。而目前我国社保缴纳数额也接近十分之一,其目的好像都是用在公共事业和社会福祉。在这里,国家就是万民的“上帝”。税以上帝之名征收,却控制在俗人之手。社保以国家之名征收,却控制在“公仆”之手。这仿佛是一种历史重演,却更像是舶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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