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法律知识简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0:50:03

香港商标法律知识简介

香港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政府可自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因此,香港的商标法律同国内的商标法律不一样。在内地注册的商标、专利不能自动在香港得到保护,必须在香港申请注册才能得到保护。同样,香港的商标和专利也必须在内地申请注册,才能得到内地的法律保护。下面分三个方面简要介绍香港的商标法律知识:

一、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

(一)商标的要素

商标是一个标志,目的是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商品和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等构成。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即能够识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二)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在香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拥有人对该商标拥有专用权利,受到香港法律保护。任何人如果未经商标拥有人许可,把他人注册商标或类似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构成侵权行为,并受法律追究。在香港,商标注册保护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商标拥有人可申请续展,续展每次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如商标的有效期满不办理续展的,该商标的专用权丧失。目前香港注册商标实行的分类同内地一样,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第八版),即商品1-34类、服务35-45类,申请人按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

(三)商标的申请费用

在香港,不必一个类别提出一项申请,而是一项申请可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一项申请收取港币1300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则加收港币650元。为确保申请注册获得成功,在提出申请前,可事先进行查询,同一个商标可查询多个类别,查询费用每件商标400元。

(四)什么商标在香港不可以申请注册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11、12条规定,不可以申请注册的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是:

1、有以下绝对理由不可以提出申请

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不可以申请;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诚实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不可以申请;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可以申请。

2、有以下相对理由的不可以申请

如所申请商标与先注册商标相同而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拒绝申请注册;如所申请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与某在先注册的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并可造成公众产生混淆的拒绝申请注册;

二、香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

(一)  反对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规定,任何人可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反对注册申请,反对人必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反对通知书,陈述反对的理由,并提供一个在香港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缴交费用港币800元,知识产权署即予受理。商标申请人在接到反对该商标注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署提交反陈述书面材料(即答辩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双方应向知识产权署提交证据,知识产权署按规定安排双方到庭聆讯,然后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长依据双方提交的文件或在聆讯后,向双方发出书面裁定。若败方对商标处长的裁定不服的,可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在审理对商标注册处长的裁定不服案件时,商标注册处长由律政司代表出庭应诉。

(二)  宣布注册无效的法律程序

1、宣布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可由任何人向商标注册处长或法院提出。

2、任何商标的注册均可以该商标是在违反香港《商标条例》第十一条(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为理由而宣布为注册无效。其中也包括商标的注册是不真诚地作出的。

3、任何商标的注册亦可以该商标是在违反香港《商标条例》第十二条(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为理由而宣布为注册无效。

4、任何商标注册在某范围内宣布为无效,该项注册须在该范围内当作从来没有作出。

5、申请宣布无效的程序。应该先由申请人采用指明表格(表格第T6号),并连同述明申请理由的陈述一并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缴交申请费用港币800元,同时提供一个在香港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商标拥有人在接到注册无效的通知后应提交反陈述(即作答辩),并按规定期限双方向知识产权署提交证据,然后组织双方聆听,并作出裁定。

三、香港知识产权署的电子服务

1、通过网上检索。任何人可透过知识产权署提供的网上检索系统(http://ipsearch.ipd.gov.hk/index.html),即可检索以下资料:在香港注册及申请注册中的商标记录;在香港注册及已公布而申请注册的专利记录;在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记录。

2、网上记录册载有以下内容:商标拥有人及申请人资料;代理人资料;有关注册或申请的状况及其他资料;电子公告;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包括在香港注册及已接纳注册的商标、专利及外观设计。

香港知识产权署网页:http://www.ip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