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调查“躲猫猫”——乐和乐和得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4:23:55
网友调查“躲猫猫”——乐和乐和得了 [ 偶尔喝多不算坏 ] 于2009-02-23 16:06:34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标签: 躲猫猫  网络舆论 

 

网友调查“躲猫猫”——乐和乐和得了

  就网友调查“躲猫猫”事件,不管你说啥,说是草根涉足政治、社会生活也罢,说是开了别一种形式的民主也罢,不坏只固执地认为,就当前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而言,它注定只是一个近乎荒诞的悲剧性娱乐事件。

  如果你不感到悲哀,那我只好独自悲哀一把。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尽管“躲猫猫”这个事件本身是个网络事件,但它的由来却是不折不扣的刑事案件。要平息一个网络事件,却又不得不触及一个在各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的刑事案件的情况下,“网友调查团”现象要不成为闹剧也难。

  对于一件仍处在调查取证阶段的刑案,按有关法律规定,慢说宣传部门,就是上级政府、党委都不得干预(至少原则上如此),更不必说平民百姓了。对于一件具体的刑事案件,没有直接涉案的我们,可以关注它,也可以通过要求有关部门监督它,还可以通过舆论督促它,但我们缺少足够的理由介入它。

  组织这个调查团的“宣传部”是干什么的?引导舆论、监察舆情的。它有何资格、权力组织一个平民调查团来介入一件尚未结案的刑案?如此做法,即使不上纲到“干涉司法”的高度,似乎也难脱利用舆论“影响司法”的嫌疑——尽管它表面看起来是一种正面的影响。李荞明之死已然是一种悲哀了,而宣传部门的做法,是又一种悲哀。从这一点上来说,“党委宣传部”有滥权嫌疑,虽然本意是想平息和引导舆论,但客观上却造成舆论纷纷的局面。这不仅是滥权,而且无形中利用网民对正义的渴望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组织网民调查团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我们现在并没有陪审团制度,对公、检、法的监督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处于对民意的尊重,也可以主动邀请民众对其监督。但是,对于一件具体的刑事案件,由谁来监督、谁可以介入、介入多深、介入者承担那些责任和义务,这些都是有严格规定与限制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晋宁看守所在现阶段拒绝调查团提出的看监控录像、会见涉案人员的要求是无可非议的。可对于调查团来说,既然名为调查,其目的便只有一个:调查真相。然而,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人证、物证的情况下,真相如何得来?

  所以,在没有法理依据的情况下,网友难逃被合理合法、义正辞严地愚弄的结果。

  最后,这个调查团的网友在此时是什么身份?严格说,调查团的成员,此时本质的身份仅仅是没有具体供职媒体并被临时被赋予了采访权的网络宣传员。这种身份本身决定了这个调查团不可能为调查事实真相做任何有益的事——充其量也就是多挖掘一些公众普遍关心的疑点而已。而事实上连这个目的也没有达到。

  如果这个事情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倒也没什么可悲的。但是,这个事件目前已经被各大媒体炒作起来,成为人们关注的新闻焦点,并被认为是草根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如果这样一个闹剧真的成为某个标志,就不免让人感到悲哀了。

  其实,如果真的为了平息和引导网络舆论,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再客观冷静一些,在法律允许以及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做些有益的事情。比如,为了实现公正公平的最大化,宣传部门可以会同司法部门共同组织一个网友观察团,近距离(当然仍然不可能是零距离)观察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判的全过程,及时通过网络传达案件的进展情况,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透明。而不是象现在这样,通过一个不幸的李荞明,各方都在寻找自己的利益落脚点。

  或许,再悲哀也没多大意义,现实总是残酷的。所以,对于网友组团调查“躲猫猫”事件,我们都没必要往心里去,权当乐和乐和得了。

标签: 躲猫猫  网络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