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张禁酒罚单:店家向未成年售酒罚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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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张禁酒罚单:店家向未成年售酒罚1500http://cd.qq.com  2009年02月18日07:2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评论17条

两少年在龙抄手内喝8瓶二锅头醉翻,店家遭罚1500元

(成都商报记者 赵倩)15岁的高中生小伦(化名)与好友到龙抄手盐道街店喝酒,竟一连喝下8瓶二锅头并醉晕过去。昨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市商务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龙抄手罚款1500元,并要求对未按规定标识的部分,限期改正。目前龙抄手盐道街店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并进行相应整改。据悉,这是成都市对向未成年人卖酒的商家开出的首张罚单。

今年1月15日下午,成都市商务局接举报,龙抄手盐道街店向两名期末考试结束后的高一男生出售8瓶二锅头,导致其中一人深度酒精中毒被送进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市商务局执法大队会同锦江区商务局展开调查。市商务局认为,龙抄手盐道街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明示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相应处罚。

“希望其他商家引以为戒,别向未成年人卖酒。”市商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肖正良说,这是市商务局首次针对向未成年人卖酒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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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售酒最高罚2000元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同时,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2008年11月,成都市商务局颁布《成都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明确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分为轻、中、重三个程度进行处罚。其中,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经警告未整改的,处罚款500到1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可处罚1000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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