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回答什么是“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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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回答什么是“情报”杨支柱 编 @ 2009-1-6 9:07 阅读(3269) 评论(19) 推荐(35) 引用通告 分类: 网络热点

杨支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张善光

   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1998年以来,我们国家有多位公民被法院判决犯有”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处以十年以上重刑。这些公民之所以被定罪处刑,或者是因为他们把基层政府到老百姓家打、砸、抢的犯罪行径拿到了国际社会曝光,或者是因为他们同境外媒体朋友讲述了倒闭厂矿的工人悲惨的生存境况 ......
  
   情报会给公民带来如此大的灾难,那么,究竟什么是“情报”呢?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情报”一词仅仅只在刑法第111条中出现一次,而根据该条的文字表述:“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以......”可知,刑法中的“情报”不属国家秘密,它所涵括的内容是在国家秘密之外。国家《保密法》对什么是国家秘密做有明确界定,即“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而什么是情报,现行法律却没有任何解释。
  
   200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情报”做了司法解释,即“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由此亦可知,“情报”不属国家秘密,否则就无须再对”情报”做解释了)。在这个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什么叫做“尚未公开”和“依照哪一级哪一个部门的规定不宜公开”未做丝毫说明,因而,我不知道在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哪一个公民或法官能够依据这个解释分辨出什么是情报什么不是情报。如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情报”所做的上述含混不清的解释做评判标准,那么,某地发生矿难,乡政府或县政府不准公开,某警察打死了人,派出所或公安局不准公开,某法院院长与诉讼当事人一起吃喝玩乐,地方政府不准公开,这些内容便都统统可以认定为“情报”。如此一来,所有与境外人员有交往的中国公民随时都有可能被判罪关进监狱。显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情报”所做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盲,或者是一个随时都准备把所有中国人关进监狱的独裁者走狗。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中的“情报”根本就无权做解释,对“情报”做解释的权力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自告奋勇对“情报”所做的含混不清的解释尽管极其无知或极其险恶,却仍属于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由是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情报”是一个十足的空白概念,它象一个突然从坟墓里钻出来的阴影,或者象一个猪、牛、狗杂交的怪胎,无人知道是个什么东西。
  
   鉴于以上情况,我作为一个公民,依据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严肃、认真地提出下面数个问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回答:
  
   一、既然“情报”不属于国家秘密,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所谓“情报”?
  
   二、类似于下面这种众人皆知的基层政府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否属于“情报”? “某乡政府一伙人到农民张喜仁家催收上缴费,张喜仁不在家,那伙人就抢走了张喜仁家中的牛。张回家后,误以为是村干部和乡政府一起所为,于是报复性地将村党支书才11岁的孩子绑架到自己家,扬言不退牛就不放人。乡政府闻讯慌忙报警。县公安局立即派了十几个全副武装的警察匆匆赶去包围了张喜仁的家。此过程中,矛盾激化。张喜仁用菜刀砍死了那个孩子,张本人也被警察乱枪击毙在现场。”?
  
   三、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可以判处最高至死刑的刑罚。因而可知,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情报”与国家秘密同等重要。既然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只对国家秘密做司法界定,并制定一系列相应的保密措施,而对“情报”既不做司法界定,也不制定保密措施?
  
   四、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刑法第432条规定:“军人违背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刑法的以上两条规定均未提到“情报”二字。既然“情报”同国家秘密一样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那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什么只担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泄露国家秘密,而丝毫不担心他们泄露“情报”?
  
   五、法院拿不出什么是“情报”的法律依据,却任意认定这个信息那个信息属于“情报”,把公民定罪处刑,其行为是否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违背,请讲出理由;如果违背,该怎么办?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情报”不做法律界定,不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不应该有的重大疏漏,它必然造成大量的情报被不知什么是情报的老百姓在不知不觉中提供给境外人员。如果是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触犯了刑罚第 397 条,犯有玩忽职守罪;也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情报”不做界定,不规定保密措施,是故意不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情报,以便放纵法院把那些批评政府违法犯罪的公民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为名关进监狱。如果是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违背了宪法第 37 条规定,并且触犯了刑罚第3条。以上两种情况,那一种最符合实际?
  
  
   上面牵涉到“情报”的六个问题,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究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宪法还是仅仅只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王法”,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老百姓究竟是国家的公民还是权力者的臣民,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究竟是得到国家保护还是不受国家保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地予以答复。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高高在上,蔑视公民,对公民的合法提问不屑理睬,那么,你们就是在无声地宣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中国人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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