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20.8万元购得价值45万元新房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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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庆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杨军利用职权,仅花了20.8万就购买了一套价值45万的新房。不料,房产商卷款逃走因而东窗事发,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重庆晚报11月16日报道 大大的房子、漂亮的妻子、可爱的孩子,这曾是社会上流传的男人三大梦想。杨军,一个有大好仕途的年轻干部,为了让家人住进更大更好的房子,低价向管辖区内楼盘购买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跃层。弄到手的大房子杨军还没来得及入住,因开发商卷款逃走,行贿名单曝光,杨军梦碎——房子没了,前途没了,还进了监狱。
去年9月19日,被检察机关带走时,杨军正坐在合川区规划局办公室里,办公室门上写着“副局长”三个字——一个月前,杨军通过公选,刚被任命为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
杨军被指控利用职权低价买房,涉嫌受贿。两周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杨军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34岁任副局长
1973年,杨军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大学毕业后留渝工作。2003年,杨军就任北碚区建筑管理站副站长,此时,杨军还差半年才满30岁,负责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配套费征收等。2005年1月,杨军上任北碚区建委住房科科长,直到2007年3月,被调到北碚区龙凤街道办事处工作。当年8月,通过公选,34岁的杨军被任命为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北碚区减半收取辖区内重庆市远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海公司)开发的畔溪名都工程配套费100万余元。《重庆市配套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0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包括北碚区)配套费减免等,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杨军在减半收取配套费中帮了忙,远海公司以低于市场价3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杨军一套183平方米的跃层房屋。
假公济私买新房
杨军一家一直住在上世纪80年代修建的老房子里,面积只有70多平方米,其妻谢某一直想买套大房子。2003年底,谢某在畔溪名都看房,通过户型图,她看中了二期(当时还未开工)的一套跃层房子。谢某算了算自己的家底,根本买不起这样的房子。回家后,谢某把看房的事告诉了杨军。杨军和谢某又一起去畔溪名都看房,并决定买房。杨军称,找开发商量,看能不能优惠购买。此时,杨军任北碚区建筑管理站副站长,畔溪名都正在办理配套费减半。
2003年12月13日,杨军以核查部门经办人的身份签了减半收取配套费110.2920万元的意见,经北碚区建委相关负责人批示后,远海公司少交了100多万费用。当月,远海公司总经理李志承诺,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将杨妻看中的那套房子卖给杨军。李志称,考虑到杨军在畔溪名都三期工程配套费减半的事上帮了忙,所以答应低价卖房给他。
2004年6月,杨军与妻子一起到远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0.8万余元的价格买下房子。按当时该楼盘的开盘价格,该套房屋要53万余元。
2006年4月,北碚区政府清理配套费时发现,畔溪名都三期工程配套费不属于减免范围,要求补缴。杨军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追缴。当年6月,加上一、二期的一些费用,远海公司补缴了179万余元的工程配套费。
开发商逃跑事发
2007年2月,李志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卷款逃跑。远海公司其他股东遂报案,并向北碚区政府通报了李志记录的账目中有人占干股,购买免费房、优惠房等,北碚区政府责成北碚区建委负责调查。
此时,杨军感到不安,但不知自己买房一事是否构成犯罪,遂主动向北碚区监察局领导汇报了此事。在杨军的强烈要求下,其妻谢某以38万元的价格卖掉了那套房屋,多余的16万余元房款全部上缴到北碚区纪委廉政账户。之后,杨军又向区纪委说明了这一情况。
去年9月17日,一条关于杨军涉嫌受贿的线索传到江北区检察院,第二天,杨军在办公室里被检察官带走,第三天,杨军被刑拘。
一审被判4年
今年7月,江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杨军的辩护律师、合纵律师事务所肖勇和李忠泽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人称,当时,杨军没有审批决定权,不可能为李志作出配套费减半的承诺。因为配套费征收是由北碚区建委负责,建筑管理站仅是建委下属事业单位,任副站长的杨军,只负责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无权审批决定。减半费用实际是区建委开会决定的,杨军只是依会议纪要执行,所以,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杨军与李志达成买房协议是2003年底,当时,畔溪名都二期并未开盘,房价未涨,该楼盘销售情况不佳,以比开盘价低的价格预订,很正常,是民事行为。2004年4月,该楼盘二期开盘定价为2572元/平方米。据统计局数据显示,当时,北碚区住宅类商品房均价仅为1200余元/平方米,说明开发商定价偏高,不能说杨军获得了好处。
法院认为,统计局的统计是平均价格,不能等同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经评估,该房屋价值51万余元,法院认定,杨军利用经办配套费核查工作之便,在减半征收开发商配套费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了该房屋,构成受贿罪,金额达30万余元。因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今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杨军有期徒刑4年。
二审改判为3年
杨军不服,提起上诉。
10月中旬,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除了一审的观点,杨军的辩护律师提出,即使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在受贿金额上的认定有误。辩护方举示了北碚区法院在审理李志行贿案中,北碚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李志行贿杨军的涉案房屋评估价值为45万余元,并将此金额作为李志行贿杨军金额的定案依据。杨军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疑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不应根据高出5万余元的价值来作为评判依据。
二审法院采信了北碚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的价格鉴定结论。二审法院认为,杨军受贿罪名成立,因有自首情节、上缴赃款、追回了配套费损失,及受贿金额发生变化——少了5万多元,作出判处杨军有期徒刑3年的终审判决。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朱隽 伍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