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权利博弈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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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权利博弈与平衡
2008-08-05 07:48:21 来源:新华网(北京)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杨 涛
“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艰难进行中。今年初轰动一时的北京女白领因丈夫出轨跳楼自杀一事有新进展。其夫王菲遭遇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开于网络,生活受到干扰,进而起诉网站,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青年周末》7月31日)
国内因为“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于当事人的辱骂,因而几乎等同于“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人肉搜索”的问题并不是“网络暴力”那么简单,否则法院也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发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疑问,这个问题,涉及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值需要认真考虑。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的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诽谤罪。在本案中,当事人就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之类的事实能否成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如果网民文章的基本事实失实(在诉讼中,必须由网民或者相关网站来举证证明事实存在),或者网民与网站不能举证,那么,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要求网民必须对自己的发言负责,以使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实现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民是对官员进行举报和揭露,笔者认为,在诉讼中宜先由有关机关查证无此事实,并且网民也没有证据时,才应当判处网民败诉,因为官员是“公众人物”,理应更受到更严厉的监督,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实现。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帖子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是根据他人的帖子,就轻率地作出一评论,笔者认为其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网上的帖子发表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就扩散了影响,因此,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的是“侮辱”。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网络中,一些发帖者言辞激愤,肆意辱骂当事者,这就可能涉嫌用“侮辱”来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于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网站对这样的帖子不及时删除,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人肉搜索”还涉及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的律师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人肉搜索”搜索当事人的信息,不仅是网民在网上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搜索,也包括一些网民将网下的当事人信息传至网上。笔者认为,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当事人自愿或者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如果这些信息在网上要通过授权才能查看,网民通过特殊技术而获取也算侵犯“隐私”。另外,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这也算是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者网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并非本人自愿公布的而进行转载,也应当视为侵犯隐私。以此看来,“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使在网上能搜索到,如果这些信息本身就是其他网民恶意公布的,也应当视该网站侵犯原告人隐私权。
“人肉搜索”可怕之处就在于它能够发动当事人周边的人来公布个人信息,如果仅仅因为公布在网上就可免责,“人肉搜索”大规模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可能无法制止了。
(本文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