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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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扩大村务民主听证试点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行村务决策听证工作。
一、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德政工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省委高度重视办事公开制度工作,坚持把抓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县、乡党委落实反腐败抓源头责任制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和“五个好”乡、村党组织的重要标准之一,摆上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特别是2004年一些地方开展的村务民主听证试点工作,将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举行听证会,组织村民及有关方面代表进行讨论、协商,集中民智,尊重民意,提高了村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深化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这种形式是好的,成效是明显的,很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推广,以利于丰富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扩大农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把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组织农民群众有序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村级组织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和民主监督程序化,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发展基层民主。村干部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支持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理财等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依法办实事、依法治村的氛围日趋浓厚。坚持把体现村民的意愿、满足村民的需要、符合村民的利益作为开展村务决策听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策前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决策中体现多数人的意愿,决策实施后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村务决策成为全体村民的共同行为。
(二)增强组织活力。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强化,村“两委”关系进一步理顺,村级各类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村党组织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支持村委会及其他配套组织依法按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村民群众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带头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
(三)服务农民群众。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增强,自觉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村情选准听证项目,确保听证事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作风进一步改进,为民办实事、党员联系户、结队帮扶、便民利民服务、农村弱势群体救助等制度进一步建立并得到较好落实;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提高,善于用民主协商、说服教育、示范服务的方法做好群众工作,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较好地树立村级组织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
(四)促进农村发展。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村“两委”的工作安排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有力调动,农民群众中蕴藏的智慧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干群沟通交流机制、群众意愿表达机制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难点、热点问题能够顺畅进入听证程序,并得到有效解决,干群同心同德合力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三、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促进发展。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要始终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密联系农村的形势和任务,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这一中心任务来进行。要以这些方面的实际效果来衡量和检验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成效。
(二)坚持解决问题,务求实效。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立足于村情实际,把解决好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着力点。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及重大的村务事项以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逐个听证,民主决策,加以解决。通过有效解决问题,赢得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提高村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坚持把农民致富作为第一目标,把农民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解决农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第一任务,把农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村务决策听证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通过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促进农村党员干部作风的转变,把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体现到为农民群众服务的各项具体行动中去。
(四)坚持上下联动,协调运作。要以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为契机,落实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责任体系,协调各方,凝聚力量,形成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村务决策听证会的指导,派员参加会议,宣传政策,解答难题,把服务、技术导向农村,并帮助协调村务决策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落实,提高听证会的质量与效果。
四、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总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依次推进。
第一类:2004年已开展村务民主听证试点的村、工作基础较好的村和由党员干部驻村任职的村,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行;
第二类:中间状态的村,2005年底前全面推行;
第三类:村情比较复杂、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的村,在整顿转化、理顺关系的基础上,于2006年初开始推行。
(二)村务决策听证工作步骤:村务决策听证工作遵循以下步骤:征集议题     确定听证代表      召开听证会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组织实施      公开结果     整理归档。
1.征集议题:村“两委”根据一个时期本村经济、社会事务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听证议题;村“两委”在听证会前先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再确定议题;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就某项村务进行听证的,可研究确定将该项村务作为听证议题。
2.确定听证代表:根据听证的议题和内容,选取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含村民听证代表及有关方面代表。村民听证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听证代表的组成可实行“固定代表加临时代表”或“常任代表加即时代表”形式,固定代表或常任代表由村“两委”聘任,其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临时代表或即时代表根据听证议题相应确定。
3.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可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会前,村“两委”要检查听证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会中,主持人要认真组织和协调听证活动,安排好有关人员的陈述、质询、申辩、答疑等发言,对听证议题进行充分商讨;会后,村“两委”要充分吸收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听证方案。
4.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将经听证讨论后的村务决策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5.组织实施:村“两委”要及时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付诸实施,根据不同阶段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6.公开结果:村务决策方案实施后,要及时将实施结果公开,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实施周期较长的村务决策方案,视情况可进行分阶段听证,并及时公开阶段性实施情况。
7.整理归档:每个村都要建立决策听证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保管好听证的有关资料。其保存期限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档案的保管期相同。
五、加强对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务必取得实效。
1.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抓好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职责;纪检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农办、土地、计生、物价等部门要履行好各成员单位职责,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对村情比较复杂、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的村,乡镇党委要组织得力的工作组,驻村抓好整顿转化,帮助解决困难,为开展好村务决策听证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2.建立领导和部门挂钩联系制度。继续坚持各级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成员领导挂钩联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省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点原则上与闽村〔2004〕4号确定的联系点相衔接,以方便工作指导,保持连续性。设区市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挂钩联系到乡镇,县(市、区)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挂钩联系到村。各级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和成员领导要切实负起挂钩联系责任,定期走访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努力把联系点建设成为示范点。
3.建立督查反馈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开展“抓本级、带系统、促基层、求实效”活动的要求,建立健全督查反馈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和跟踪督查反馈制度,把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把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结合起来,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适时组织必要的督促检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既要督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实效,又要督查各级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既要督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又要督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4.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关键要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群众的满意度。要把群众的民主监督贯穿村务决策与实施的全过程,努力做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的方案不通过、未经民主决策的事项不实施、未经群众评议认可的实施事项要认真整改,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落实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今后,凡因村务公开不扎实、群众反映不满意而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稳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的资格,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出实招、务实功、求实效。
附件:福建省村务决策听证办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4月20日
福建省村务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务听证行为,推动村务民主决策,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村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务决策听证,是指通过听证会的形式,通报村务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回答村民质询,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村务管理,促进村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村务决策听证是村务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不能替代村务决策机构的决策职能。
第四条  村务决策听证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来进行;必须遵循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有关解决“三农”问题方针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维护农村安定稳定的原则来开展,为建设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第五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以下事项,原则上都要进行听证: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乡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村公益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耕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发包、征地拆迁补偿款集体留成部分的管理使用、救灾救济优抚款物分配、低保和医保对象确定、村干部补贴等重大事项;
(四)招商引资、兴办村集体企业、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及为民办实事项目等重大村务;
(五)村民反映强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听证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和亲民、富民、安民的原则,确定听证内容。
第七条  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就某项村务进行听证的,村“两委”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听证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活动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开进行。
村党组织要对听证工作发挥主导保障作用,确保听证会的合法性、公正性。
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听证活动的具体事宜。
村务监督小组对听证会的组织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第九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主持人要认真组织协调,安排好听证代表的陈述、申辩和答疑,维护听证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村务决策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紧急和重要事务,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的确定和选取要体现公正性和代表性。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听证代表按以下原则确定和选取:
听证代表由本村村民及与听证项目相关的村“两委”成员组成,其构成与比例要兼顾到不同层面和不同村落的村民。根据听证的内容,可适当选取上级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当事方(有当事方时,下同)等方面代表。村民听证代表应当不少于其他方面代表的总和。
第十二条  村“两委”要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确认参会代表人数,通知听证代表并将有关听证材料一并送达听证代表。同时,通过发公告等形式,将听证内容、时间、代表组成人员向村民告示;可通过函征函询的形式,征求外出人员的意见。听证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村“两委”应将拟召开听证会的有关事项报告乡镇党委、政府。
第十三条  村“两委”提出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听证项目的名称、内容,听证项目的初审意见及其依据和理由,听证项目对村民的影响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听证项目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方案,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以方便听证代表了解和判断。村“两委”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代表接到听证通知后,可以向村“两委”了解情况、提出质询,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具体方案提出意见。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村民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听证会后可以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村“两委”在召开听证会之前要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保证听证会的质量。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代表;
(二)村“两委”成员或重要事项当事方说明方案的可行性、依据和理由;
(三)村“两委”成员介绍有关政策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有关事项需要评审的,由有关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五)听证代表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及意见进行质询和辩论;
(六)村“两委”成员或重要事项当事方陈述意见;
(七)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经主持人同意,参加旁听的村民也可以发表意见;
(八)主持人总结;
(九)主持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七条  主持人应当根据参会代表人数妥善安排发言时间,听证代表发言与听证内容无关的,主持人可予以终止,并安排下一位发言。
第十八条  做好听证会记录。记录员原则上由村文书担任或由听证会主持人确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
(一)时间、地点和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代表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材料;
(四)当事方或听证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五)主持人对听证活动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主持人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个村都要建立听证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保管好听证的有关资料,其保存期限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档案的保管期相同。
第二十条  听证代表多数不同意的项目方案或者对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村“两委”应当协调当事方作出调整,必要时再次组织听证。
需要提请上级决策部门批准的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会笔录、初审意见、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委派挂点领导和包村干部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听证代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违者,取消其一年的听证资格。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要将经听证会讨论通过的村务决策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要尽快组织实施。村务决策方案实施终结后,村委会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实施结果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与评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