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英照:民主憲政需要共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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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民主憲政需要共同維護

2010/03/27
【本報訊】司法院院長賴英照26日應邀擔任台北縣中小學校長進修研習講座,以「憲法的故事」為題發表演講。透過賴院長精彩的憲法故事,使參加的校長對於大法官守護憲法,保障人權的豐碩成果,有深刻的瞭解。
賴英照舉例,87年1月15日晚間,警察在士林重陽橋進行臨檢,看到一位獨行的中年男子,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件,不料這名男子卻說:「走路不用帶身分證!」,警察盤查他的衣褲,竟遭到辱罵,就依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將他移送法辦,經法院判處拘役20日確定。這名男子認為這種臨檢盤查的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實施臨檢的手段,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在沒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警察不能只為維持公共秩序或防止危害發生的理由,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實施臨檢。同時,在何種情況下才能實施臨檢(要件)、如何進行臨檢(程序),以及人民對於違法臨檢行為如何提出申訴等,都應以法律作合理明確的規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意旨;並指示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應予修正。92年12月1日,警察職權行使法取代警察勤務條例,使臨檢制度及人權保障向前邁一大步。
賴英照認為,這些年來大法官在維護憲政秩序方面,促成國會全面改選,確立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也曾經就許多中央機關之間的爭議,以及中央與地方的紛爭,適時發揮定分止爭的功能。在人權保障方面,包括大學課程由各校自行訂定、大學內部組織之自治主權,以及學生遭受退學,教師升等遭到否決得提出訴訟,都是透過大法官解釋得到的保障。
賴英照表示,憲法和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解嚴後人民勇敢捍衛自己的權利;大法官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的釋憲功能也逐漸發揮,憲法已經逐漸深植人心,成為名實相符的國家根本大法。這種法治的精神,是台灣最寶貴的資產,未來更需要大家一起維護。
【2010-03-27/經濟日報/A6版/財經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