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民间拆迁条例意见书今日送达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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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9日01:52  新京报 骆淇椿
浣铁军

  本报讯 (记者 李超 张静)12月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

  今日,两份民间意见书拟送达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书分别来自北京和湖南长沙,代表着5479名北京市民和7000多名长沙民众的声音。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昨日对此表示,在征求意见中,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是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才能对政府制定政策有效。“公民应该很具体地讨论利益关系,可能的损失和可能的收益,谁获益了,谁失利了,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部分。”毛寿龙表示,“把自己的事情说清楚,自己的利益得失关系说清楚,对政府制定政策是最有利的。”

  毛寿龙指出,因受到视野及专业性、调查等方面的影响,公民的意见不太容易被直接采纳,相较而言,专家的观点则容易被采纳,“如果公民也来做这方面的调研,可能会顾此失彼,不如说一下自己的利益和呼声,可能更容易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野。”

  对于如此大规模的群体集成意见递交的案例,毛寿龙指出,意见质量的高低不能以签名人数的多少来判断。“我们还有那么多的大多数人,另一方面,持相反意见的人可能并没有被关注到。没有正常的程序来表明这个是多数还是少数,所以以人数多少来论,可能也会有偏颇。”

  “签名多少和民意基础不见得是对等的。”毛寿龙指出,关键还在于理性的声音。

  ■ 京版意见书

  “国家大事我们有义务提意见”

  今天上午,马立明等三位北京市民将把建议书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对于他们而言,递交意见书已非第一次。主笔人骆淇椿说,这次的意见书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经过了3次修改,意见书的落款是5479名北京市民。

  此前已提交一份意见书

  新京报:5479人签名提交建议书,动力是什么?

  骆淇椿:拆迁条例是国家大事,是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我们当然有义务去提意见。

  新京报:有几个人参与组织这次提议?你们怎么认识的?

  骆淇椿: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我们有6个组织者,第二次我们增加到9个。我们是从北京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改造过程中,因为拆迁诉讼结识的。

  新京报:你们什么时候开始研究拆迁条例的?

  骆淇椿:我们研究拆迁条例,并不是从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开始,今年1月份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我们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立即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制定征收法的建议》。

  新京报:当时是通过什么途径提交的?

  骆淇椿:2月10日把文件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还通过邮件发给了这些部门。

  新京报:为什么会研究拆迁条例?

  骆淇椿:我们是金融街那片区的拆迁户,1995年时,开发商拿着一份拆迁许可证要求我们搬迁,补偿非常少。我们觉得不对劲,自己的房子怎么有一天人进来就能拆了,于是就开始研究。不同片区的拆迁户里,总有一两个人会拿出条例来看,相互间就发现有共同研究的,没事时就坐在一起研究。就这样,人越来越多。

  新京报:你们是如何征集到5479个签名的?

  骆淇椿:这些人虽然分布在不同地区,但都是集体诉讼原告,每个诉讼都会有一个诉讼代表,这些代表是相互认识的,我们把意见稿给代表,然后代表会给其他人看,大家看过后提出意见表态,这些人的信息再通过诉讼代表收集上来,我们进行登记,最终形成了5479人的集体意见。

  希望条例透明度更高

  新京报:怎么能保证这份意见书能代表五千多个人的观点?

  骆淇椿:我们每次意见形成后,都会给代表,然后由代表拿给各区的签字公民看,之后他们也会提一些意见建议,我们还会再根据他们的意见建议研究修改。

  新京报:第二次意见稿修改了几次?

  骆淇椿:3次。第二次征求意见一开始,就有之前的参与者打电话给我,说国务院法制办又开始征求意见了,我们还要继续做这件事。于是,12月21日我依照第一次的意见和这次新的征求意见稿起草了第一稿,其间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12月27日完成了第三次,也就是这次的定稿。

  新京报:今天你们会通过什么方式提交?

  骆淇椿:有3个代表去国务院法制办,当面递交书面材料。

  新京报:可以通过邮箱等多种方式,这么冷的天,为什么要再跑一趟?

  骆淇椿:距离近呗,这样的大事,过去的代表自己本身也觉得很光荣。

  新京报:这次再提交有没有什么期待?

  骆淇椿:如果说有所期望,就是希望这一条例制定的透明度能够更高。这样的一件大事,还需要进行再讨论、更广泛的全民讨论。

  本报记者 张静 郭少峰

  ■ 湘版意见书

  “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

  来自长沙岳麓区的浣铁军和他的四位老乡,今日上午要把一本“公民建议书”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书里有7000多名长沙民众的签名,浣铁军说,“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少公民说话的声音。”

  连续几天熬夜写意见书

  新京报:为什么想到用建议书去表达意见?

  浣铁军:我们在维权这条路上走了很多的路,但都行不通。这条路(上书)我们从来没有试过,我们希望能在这里寻找到突破口。

  新京报:建议书是怎么写出来的?

  浣铁军:建议书是我们连续好几天熬夜赶出来的。我们都有这样一个心愿,希望党和政府能把事情做好,希望在各个部门的配合下,大家不用再这么受苦和煎熬。

  之前我们已经写过一个建议书了。今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征收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我们就写了一个建议稿。我们有一个QQ群,里面有200多人,都是长沙各地的被拆迁户。我们针对湖南的拆迁情况做了一些走访,请教一些律师专家,对新政策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由3个人执笔写了4万多字的内容。后来,我们用电子邮件和挂号信的形式把建议书寄到了北京,但没有结果。

  新京报:第二次建议稿有没有受到第一次的影响?

  浣铁军: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大家觉得很多条例不合理,比上次更抽象,没有细化。12月15日公布后,我们22日就把修改稿弄好了,然后公布,征求大家意见。23日到26日,三天征集了7000多个签名。有很多人报名要来北京,我们5个人是经过筛选的。

  新京报:7000多人的签名是怎么征集到的?

  浣铁军:每个地区都有代表,因为大家对第一次的建议稿印象深刻,所以第二次的建议稿获得了更多老乡的支持,大家都盼着政策好。原来认为收集一两千人的名字就够了,最后没想到会有7000多人签名。

  想把要说的话说出来

  新京报:如何保证这份建议书能代表7000人的声音?

  浣铁军:第一次建议稿广为传阅,相信我们的人很多,有很多人签名。大家都是被拆迁人,利益受损者,根据不同的受损程度,看法也不同。为什么大家这么踊跃?因为大家都是受害者。

  新京报:征集了这么多签名,有什么感想?

  浣铁军:我们也很害怕。家人也是非常反对我(来北京)。但是后来想想,我要是退出的话,我就对不起这7000多个名字,所以决定破釜沉舟,坚持下去。

  我们希望双手把建议书送上去,希望有关部门给一个收条或者回函,带回去也是给老百姓一个安慰。

  新京报:如何看待你们各自的拆迁问题?

  浣铁军:大家都是被拆迁户,平时的职业跟法律没什么关系。我是做广告的,我家的房子今年10月被拆了,此前我坚持了近两年时间。不过,这次来北京,就像总理说的那样,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所以尝试着让拆迁政策的改变,惠及整个长沙市民。法律健全以后,维权就不会再出现流血事件。

  新京报:对结果有什么期待?

  浣铁军:希望政策真正为老百姓说话。至于意见书是否被采纳,不是我们所考虑的,(我们)就是想把要说的话说出来。

  本报记者 李超

  ■ 京版意见书摘录

  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是由国家立项、国家用地、国家投资的建设活动,排除一切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缺少对征收必须同时符合“公共利益”和“需要”这两个要件的审查批准程序。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国家公共利益”和“需要”的充足理由这两个征收必须符合的两个要件交给同级人大和所有被征收人,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

  房屋评估

  《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征收房屋评估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相抵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规定是房屋、土地综合评估。只规定房屋价值评估补偿,缺少地产评估,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评估规定应去掉。

  ■ 湘版意见书摘录

  公共利益

  建议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这是界定具体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大前提。此外,准确、具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补偿安置

  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置换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安置房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建设安置房合理安置被拆迁户。货币补偿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经济补偿和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根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升值比率及土地使用权升值等因素,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确定。

  房屋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格。

  强制拆迁

  征收人及其委托征收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交通等破坏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方式实施征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株连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征收拆迁。

  注:上述均来自两份民间意见书,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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