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次支付顾问费发现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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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5.24   施勇 刘志耕
■施勇刘志耕
案例
某税务局稽查局最近收到一封匿名信,举报A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存在严重偷税问题。来信反映,A公司请了一位税务顾问对其股权转让进行纳税筹划,使得A公司少缴了100多万元税款,税务顾问得到2万元顾问费。由于来信没有反映更详细的情况,也未署名,稽查局内部就存在查与不查两种意见。最后,稽查局决定派检查二科的姚科长带队到A公司进行检查。
到A公司后,姚科长表明要对股权转让进行专项检查,请A公司提供相关资料。A公司财务部杨经理表示,A公司不仅没有对外投资的股权,而且近几年也没有发生过股权购进和转让行为。姚科长打开A公司的会计账簿,试图发现A公司近年来有没有股权投资或股权转让的情况,最后没有找到线索。难道来信反映的问题子虚乌有?
姚科长再次阅读举报信后分析,A公司会不会没有如实在账面反映股权变动情况?是否将股权藏匿于债权中,表面上看是债权而实际上是股权?但是,如果是隐形股权的转让,就不需要进行筹划避税,也无需支付顾问费了,这个推断不成立。就在一筹莫展之际,举报信中提到的“顾问费”问题提醒姚科长,如果能够考证支付顾问费的问题,就可以循着顾问费这条线索进行追踪。于是,姚科长检查了A公司管理费用明细账户,果然在账面上发现了支付的2万元税务顾问费。姚科长询问杨经理,A公司请税务顾问咨询了什么问题。杨经理回答,只是日常的纳税咨询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问题。姚科长请杨经理拿出A公司当年度签订的税务顾问协议,发现协议约定的顾问费仅为1万元,并查证已在年初另行支付。很明显,2万元顾问费另有隐情。杨经理只好解释了支付顾问费的原因:由于A公司产品市场前景广阔,B公司准备高价收购A公司股权,但A公司的几位股东(均为自然人)需因此缴纳大额的个人所得税,为了避税请税务顾问进行筹划,于是发生了2万元顾问费用。姚科长追问,顾问协议签订的顾问期间是整个年度,应该涵盖此次咨询业务,而且只需支付1万元费用,为何还要再支付2万元?见杨经理无言以对,姚科长请杨经理拿出了A公司的实收资本账簿、相关会计凭证以及与B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等资料。
看过资料后姚科长了解到,A公司几位股东为了规避缴纳大额的个人所得税,专门请税务顾问支招。顾问故意把事情说得很难解决,几位股东便承诺另外支付顾问费。这样,顾问在两次造访后,提出了增资的建议。于是,A公司办理了增资及工商变更等手续,并按照各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增加了各自的投资额。为“稳妥起见”,A公司所增资的79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增资后的股本正好与B公司的收购额相当,A公司的几位股东一分钱税款也没有缴。至此,姚科长弄清了举报信上反映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A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而非A公司的股权转让。
姚科长进一步分析,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增资必有隐情,而且在企业股权被收购前发生的增资行为,更可能为回避与收购相关的涉税事项。于是,姚科长请杨经理告知几位股东增资时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款时间、地点、金额等,同时表明要与几位股东对质。杨经理不得不承认了所有出资都由公司统一办理而非各股东个人真实出资的情况。最终,A公司支付的2万元顾问费自然不能税前扣除,几位股东也要补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A公司和股东个人均被处以罚款。
分析
上述案例给我们两点启发:第一,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可能有粗有细,线索有多有少,但检查人员决不能以没有署名、情况描述不清、线索太少等为由简单处置或放弃,务必认真阅读、理解和分析,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第二,对来信反映问题的检查一定要仔细、耐心。举报人对问题可能仅略知一二,描述也可能不准确(如上述案例中的“股权转让”),因此,检查人员不能只查问题表面而不深入分析,不能浅尝辄止。上述案例中,若姚科长在查明A公司根本不存在股权投资后就此放弃检查,则不仅没有收获,而且会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当检查陷入困境时,检查人员要善于从举报信中找到突破口,如上述案例中的“顾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