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未能确立中国社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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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未能确立中国社保模式

2010-11-02  来源:   刘晓忠
  原定于2010年6月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迟滞百余日后终于揭开了庐山真面目。10月28日,怀胎16年之久的《社会保险法》终于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中得以分娩。
  这部历经三年,经过四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的法律,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将改变个人社保属地化的静态管理模式。预计五年来允许社保关系随参保人跨地区就业而转移,从而极大地便利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客观上避免了人员流动社保关系无法挪动的束缚。同时,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采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和拍卖等强制征收手段;并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式等。这些都有助于就业人群足额享受社保福利。
  应该说,《社会保险法》对于目前在社会保障领域所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应该看到当前社保法的立法主要是基于问题意识,而非全局战略式的建构意向。这一问题意识使得社保立法难以摆脱巨额社保欠库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束缚。由于未涉及社保欠费这一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削弱了社保法对根本问题的理性叩问———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社保模式,即美国式还是西欧式。
  社保体系属于一个社会的稳压器和安全网,它是政府公共服务之必需提供的防护性保障职能。社保福利的强度决定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模式和西欧模式,本质上是社保福利体系的配置路径和政府参与度问题。
  西欧各国倾向于为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保障网络体系,使居民即便就业无门也能够获得体面的生活条件。不过,高福利意味着高税收,因此西欧的高福利体系,使企业承担了较高的费用,从而在跨国竞争、经济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竞争劣势。诸多研究显示,西欧式的高福利体系,使这些国家面临着高失业率风险,而高失业率不可避免地限制了这些国家居民的经济可行能力,甚至心理压力。同时,高福利也使政府长期处于高财政赤字状况,这也是当前金融危机西欧诸多国家首先陷入政府债务危机的重要制度根因。
  显然,中国当前的社保福利体系与西欧的福利体系异同有别。其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属于高福利费用国家,中国的社保缴费较高是毋庸置疑的,如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则分别为6%、2%和1%。中国国内私人部门所承受的社保费用客观上已经与高福利国家的西欧看齐。但中国的社保覆盖度和保障强度则不够,而且在社保资源的分配上存在不同人群强度不同的问题。这一方面是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保存在巨额欠费,使当前参保人员虽呈高缴费状态,却依旧处于空转状态。另一方面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事业编制职工实行的是公费保障,这使得政府社保投入的主要受益群体为公务员等公费保障者。
  中国当前的社保体系也与美国的社保福利体系异同有别。美国的社保体系采取的是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体系,居民安全保障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即商业互济为主政府基础保障为基础的社保模式,美国政府主要是为低收入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支持,中高收入以市场性保障为主。美国的这种社保体系使其无法容忍较高的失业率,但私人部门较低的社保费用负担提高了美国经济资源的效率优势。显然,以美国为参照系,中国当前的社保强度接近于美国政府为居民提供的基本保障,但政府征收的保费标准则显着高于美国政府。
  显然,目前中国社保体系之建构尚未明确社保模式的发展方向。这在客观上不利于从整体上架构中国未来的福利体系,从而不利于聚敛人们对社保体系的信心。因此,摆脱社保历史欠费问题的羁绊,是构建中国社保模式的必要前提。事实上,我们认为中国社保历史欠费并非是没有答案的难题,毕竟历史欠费的主体———国企,目前经过企业制度改革和市场化改造具备了较强的赢利能力,且拥有较高的经济社会资源,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国有股转让力度,以及加大国企分红充实社保之力度,予以彻底地解决,而非继续拆东墙补西墙地对现有参保人账户进行空账式挪用,把问题推后。
 
  当然,在未来社保模式选择上,应该权衡各类社保模式的利弊得失,择优采纳。当前的诸多理据显示,高税收高福利模式,高度强调的是政府主导式公平正义,且存在明显的经济社会资源浪费问题,如这些通过政府高税收征纳的收入,集中于分配和再分配, 无形中牺牲了资源使用效率,毕竟这部分资源暂留在私人部门进行商业化运作可以最大化其资源使用效率,从而得以在提高效应的基础上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厚度。如美国政府的社保强度虽仅提供最基础的保障,但商业化的社保模式使社会保障资源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从而节约化经济化地利用了社保资源。
  鉴于此,我们认为不论是从效率还是公平角度,政府提供基本保障,让公民以自愿的形式进行商业化保险活动,既有利于发挥政府守夜人的功能,并提高社会性的公平正义,又有助于契合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内生的公平正义效应最大化社会的保障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