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学良:防止"先抓个嫌疑犯毙了再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8:54:27
丁学良:防止"先抓个嫌疑犯毙了再说"!
2008-03-15 10:04:29 来源:南方网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为着大大减少这类证据不足却“及时破案、执行死刑”悲剧的发生,除了要落实最高法院“死刑核准权的行使绝对不能草率”的程序外,还应该立即废除“大案要案限期破案”的不合理规定。
丁学良教授作者:丁学良,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香港科技大学教授
200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两会作报告,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是近年来最重要的法制建设之一。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防止类似的错案发生?对此,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从去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该消息在国际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好评,因为它表明中国的法制在一个标示着法律文明程度的关键领域里实质性的进步。
笔者建议,要有效落实以上的法制原则,还需要相应的配合措施。举例来说明:
2005年10月23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刑警大队抓获了系列杀人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他的落网,使累积十年之久的多起大案进入澄清过程。然而据《法律与生活》杂志2006年10月中旬披露,赵志红归案后交待的他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让整个审讯室的空气为之凝固。原来,他交待的那起命案,早在十年前就被警方宣布“侦破了”。一个叫呼格吉勒图的18岁青年被认定为凶犯,并于1996年6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核准,立即执行了死刑。
这条报道一出来,读者马上就联想起2006年3月15日《河南商报》报道的另一起冤案:河北男子聂树斌十年前被枪决,十年后发现他背黑锅的那桩“杀人案”,真正的凶手却是一个叫王书金的人。真相大白之日,聂树斌的坟头上已经长出粗壮的树枝了。他的妈妈扑在冤死的儿子坟上的照片,令读者哗然。
造成这种错杀冤案发生的体制性原因很复杂,罗列起来会有一串。我倾向于认定,“大案要案限期破案”的规定,乃是要害原因之一。
中国地方上一旦发生了凶杀命案(不管是以什么手段杀人),上级领导为了表示对这类大案要案的高度重视,就会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这个命令的用心很好,而导致的后果可能是非常坏的。上级领导下达了死命令,让下级单位限期破案,下级到了限定的日期没有破案,就会受罚;及时或提前破了案,就会受奖。有些下级当然就会想方设法把那个案子给破了。“限期破案”的巨大压力之下,证据不足往往就顾不上了,实在找不到证据,甚至诱供、严刑逼供也在所不惜。证据不够想法来凑,凑够了,就“完成任务”了,就“及时破案”了。先把那个“供认不讳”的犯罪分子给枪毙了!至于这“供认不讳”是怎么办成的,对不起,就不便深究了。
让我们再回头看看《法律与生活》记者对呼格吉勒图一案的披露:当年的上诉状中,呼格吉勒图承认自己酒后误入女厕所,但他说自己没有掐杨某某的颈部。一位警方人士表示,从现在掌握的各种证据看,此案极有可能是个冤案。“你没见过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吧,其中一段很有趣。在那个黑灯瞎火的公厕,实施强奸的呼格吉勒图,居然知道被害人穿的是牛仔裤、系的皮带是向左插的,皮带上还有两个金属扣子!有些同志跟我说,怎么越看越像是诱供啊!”
为着大大减少这类证据不足却“及时破案、执行死刑”悲剧的发生,除了要落实最高法院“死刑核准权的行使绝对不能草率”的程序外,还应该立即废除“大案要案限期破案”的不合理规定。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上级领导只应该下令对大案要案必须“尽快”破案。“尽快”是有弹性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日期,“尽快”是让警方尽快找到线索,搜集充分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定程序破案结案。若是证据不足,“尽快”就得延期下去,直到证据确凿那天为止。用肖扬院长的话说,就是“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防止发生错判”。200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两会作报告,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是近年来最重要的法制建设之一。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防止类似的错案发生?对此,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从去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该消息在国际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好评,因为它表明中国的法制在一个标示着法律文明程度的关键领域里实质性的进步。
笔者建议,要有效落实以上的法制原则,还需要相应的配合措施。举例来说明:
2005年10月23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刑警大队抓获了系列杀人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他的落网,使累积十年之久的多起大案进入澄清过程。然而据《法律与生活》杂志2006年10月中旬披露,赵志红归案后交待的他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让整个审讯室的空气为之凝固。原来,他交待的那起命案,早在十年前就被警方宣布“侦破了”。一个叫呼格吉勒图的18岁青年被认定为凶犯,并于1996年6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核准,立即执行了死刑。
这条报道一出来,读者马上就联想起2006年3月15日《河南商报》报道的另一起冤案:河北男子聂树斌十年前被枪决,十年后发现他背黑锅的那桩“杀人案”,真正的凶手却是一个叫王书金的人。真相大白之日,聂树斌的坟头上已经长出粗壮的树枝了。他的妈妈扑在冤死的儿子坟上的照片,令读者哗然。
造成这种错杀冤案发生的体制性原因很复杂,罗列起来会有一串。我倾向于认定,“大案要案限期破案”的规定,乃是要害原因之一。
中国地方上一旦发生了凶杀命案(不管是以什么手段杀人),上级领导为了表示对这类大案要案的高度重视,就会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这个命令的用心很好,而导致的后果可能是非常坏的。上级领导下达了死命令,让下级单位限期破案,下级到了限定的日期没有破案,就会受罚;及时或提前破了案,就会受奖。有些下级当然就会想方设法把那个案子给破了。“限期破案”的巨大压力之下,证据不足往往就顾不上了,实在找不到证据,甚至诱供、严刑逼供也在所不惜。证据不够想法来凑,凑够了,就“完成任务”了,就“及时破案”了。先把那个“供认不讳”的犯罪分子给枪毙了!至于这“供认不讳”是怎么办成的,对不起,就不便深究了。
让我们再回头看看《法律与生活》记者对呼格吉勒图一案的披露:当年的上诉状中,呼格吉勒图承认自己酒后误入女厕所,但他说自己没有掐杨某某的颈部。一位警方人士表示,从现在掌握的各种证据看,此案极有可能是个冤案。“你没见过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吧,其中一段很有趣。在那个黑灯瞎火的公厕,实施强奸的呼格吉勒图,居然知道被害人穿的是牛仔裤、系的皮带是向左插的,皮带上还有两个金属扣子!有些同志跟我说,怎么越看越像是诱供啊!”
为着大大减少这类证据不足却“及时破案、执行死刑”悲剧的发生,除了要落实最高法院“死刑核准权的行使绝对不能草率”的程序外,还应该立即废除“大案要案限期破案”的不合理规定。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上级领导只应该下令对大案要案必须“尽快”破案。“尽快”是有弹性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日期,“尽快”是让警方尽快找到线索,搜集充分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定程序破案结案。若是证据不足,“尽快”就得延期下去,直到证据确凿那天为止。用肖扬院长的话说,就是“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防止发生错判”。汇集最有力的声音,更多精彩评论请进入》》》评论频道  (本文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