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到位地提出钓鱼岛主权的主张?---中日钓鱼岛主权论述比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00:21

如何到位地提出钓鱼岛主权的主张?---中日钓鱼岛主权论述比较(下)

2010-12-23 23: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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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语:12月20日国内各大媒体纷纷以〈钓鱼岛归属铁证明在京拍卖〉为题,报导了清朝文学家沉復的作品《浮生六记》佚文第五记《海国记》的钱泳手抄本在京以1325万元人民币高价落槌的消息。中国的历史文献早在明代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后就已有多次明确记载,证实钓鱼岛不属琉球国的范围。其实,日本方面无论是政府的主张,还是史学界的见解,也都没有认为钓鱼岛在历史上属于琉球国。因此,这次拍卖的关心与报导突显“钓鱼岛归属铁证明”,再次反映了国内社会在理解和主张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并不到位。本原文刊登于最新一期的《领导者》,本博客版为唯一的修订版,请先阅读(上)篇:日本宣传钓鱼岛主权之特征,作者:林泉忠。〉

            

               日本外务省网站上出现的“钓鱼岛说帖”《我国关於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日本“钓鱼岛说帖”有何特征?

 

本稿(上)篇分析到:两岸尤其是大陆在宣传拥有钓鱼岛主权方面,不如日本积极,明显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反差使日本在说服乃至赢取国内外支持上,站在较有利的位置。

另一方面,虽然日本无论是政府还是像日本共产党那样的政党都注重公开展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理据,然而华人世界尤其是大陆方面却不积极去研究日本的主张如何,以致未能针对日方的主张作出对症下药的合理回应或反驳,停留在“自说自话”的阶段。

正因为不了解,也因此许多“专家”对日本的立场存在诸多误解,导致在研究方面摆错了重心,而这种误解也影响到一般华人在认知上的偏差。譬如,许多关心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人认爲日本的论据是“钓鱼岛属於琉球(国),而由於琉球属於日本,因此钓鱼岛属於日本”。这是为什么国内包括网上的议论都偏重于举历史文献来论证“钓鱼岛并不属於琉球”的缘由。最近华文媒体要求“收回琉球”的主张,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基於此推论的。然而,其实无论是日本政府还是态度积极的日共都没有如此的主张。而事实上,包括自民党和民主党两个时期的日本政府以及日共等团体,基本上都只强调日本自一八九五年起才正式拥有钓鱼岛的主权,与一八七九年就被日本吞併的琉球无关。

基於上述因不清楚日方对钓鱼岛的主张论据,而造成诸多误解乃至出现论证方向的错乱现象,笔者以为有必要反思过去以来的研究与舆论方向,从而提出到位的主张论据,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有力与具说服力的舆论攻势。

以下对日本政府公开的《我国关於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内容进行分析,呈现其特征与重点,希望能提供国人未来研究之参考。

 首先,包括这篇日本外务省公开的“钓鱼岛说帖”在内,日本官方在陈述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上有两大特征。其一,在论及拥有该岛主权的历史方面,基本上以一八八五年为起点,同时清楚指出正式将钓鱼岛纳入自己的领土范围则是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换言之,日本并不把重点放在之前的历史归属问题上;其二,在论及领土的两个主要视角即历史观点与国际法观点上,日本偏重后者,即强调“先佔原则”及近代以来对钓鱼岛的“有效治理”。此外,这篇“钓鱼岛说帖”的其它主要论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日方自一八八五年后,经过十年的实地调查, 确认钓鱼岛为无人岛, 且没有清朝统治的痕迹,因此才於九五年编入日本领土之内。

第二,钓鱼岛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即由清朝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

第三,钓鱼岛不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即日本於二战后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国施政之下,并且根据一九七一年日美“冲绳返还协定”, 将其施政权归还日本。

第四,大陆和台湾在战后都未曾对钓鱼岛主权提出异议,直至一九七零年“发现石油”的报道后才首次提出钓鱼岛的主权。

                       如何在钓鱼岛问题上“对症下药”?

根据以上日本政府的主张特徵与范围,笔者认爲今后两岸在研究钓鱼岛主权方面应作策略上的调整“对症下药”。同时,以下提出几项建议,希望成爲可供参考的研究重点。

首先,在研究的整体方向上,应把重点放在两方面。其一,今后的研究与提出的主权归属主张,不应过度偏重近代以前的历史文献记载,而轻视对近代以后历史变迁的解释。其二,应注重对日本共产党在该问题主张上的研究。一来日共是日本各党中研究钓鱼岛最力,其研究成果与主张也影响到政府;二来日共在反对军国主义的侵略战争的认识上并不含糊,如果能提出新论证,说服日共,将有助于瓦解日本所依循的理据基础。

具体建议方面有五点。

第一,在历史研究方面,应注重一八八五之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岛”的问题,如能发掘更多史料证实清朝的海防涵盖钓鱼岛,同时合理解释海防与拥有领土之间的关係,则有利於推翻日本“先佔原则”的依据。

第二,日共认爲一八九五年一月“内阁会议”决定将钓鱼岛编入国土之擧,与日本对外侵略及与甲午战争无关,这点得到民主党政府的接纳。然而,从日本於一八七四出兵台湾、七九年吞併琉球、到九四年挑起甲午战争,明治日本扩展领土野心与动作一脉相承。井上清教授也论证过,日本将钓鱼岛“编入”自己的领土是乘甲午战争胜利在望的时机,因此是“窃据”。这方面可作更严谨的研究与论证。

第三,?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没有清晰提到钓鱼岛的主权,即存在可解释的空间。日方注重第三条(日本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包括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利坚合众国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议。),而中方则注重第二条(日本国放弃对台湾及澎湖诸岛的所有权利、权原及请求权。)。换言之,可强化在理解和解释战后钓鱼岛归属问题与第二条的关系。

第四,日本质疑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对二战结束的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七零年即美国统治琉球期间,未曾对钓鱼岛主权表达过异议。在这方面,两岸政府至今没有正式回应,或也没有提出有力的解释。马英九在〈钓鱼岛列屿主权争议回顾与展望〉一文中,也止於“美军託管琉球,将钓鱼岛列屿亦列予纳入。我国基於区域安全理由,未表异议”。如果能找到一九四五至一九七零年间两岸的相关公文或内部记录,就至少可以证明大陆或台湾在此期间对钓鱼岛并非没有立场。

第五,以“大陆架”概念来説明钓鱼岛属於中国,是两岸(民间为主)强调的有利依据,然而该概念与涉及领土归属的历史观点与国际法观点如何衔接,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必须承认,自日本於一八九五年佔据钓鱼岛至一九七零年“发现石油”之间,两岸政府均对钓鱼岛主权问题并不重视,这是造成两岸在一九七零年代后在主张该岛主权问题上处於被动的主因之一。因此,如何破解日方强调的“七十五年间中方从未提出异议”,将是未来来两岸研究钓鱼岛归属问题的重点。

此外,本文也指出两岸对宣传伸张钓鱼岛主权方面著力不多,今后在深化钓鱼岛归属研究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钓鱼岛说帖”昭示世人,实为当务之急。虽然,马英九基於台湾(中国民国)的定位问题仍未与大陆达成共识,以及对台日关係的考量,表明在钓鱼岛问题上不与大陆合作,不过透过共同研究,制定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说帖”,有利於凝聚华人世界的力量与舆论攻势,提高解决钓鱼岛主权纷争的可能性。

                                                      林泉忠  笔于琉球故都首里

 〈请阅(上)篇〉

日本宣傳釣魚島主權之特徵--中日釣魚島主權論述比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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