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23:58

追踪:《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关键词:新闻造假,内部作案

 

 

日前,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说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利用被告提供的“被盗物品登记单”打赢了官司。新闻如下:

 

质证环节即将结束时,律所方面的邹律师手执被告提供报警单问对方,物业公司是否承认报警者为物业员工。此前一直坚持是己方员工报警的物业公司当然承认。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后,邹律师请法庭记录在案。随后,邹律师念出报警单上的内容“10分钟前被盗电脑、财物”,向审判长提出,被告方提供的报警单已经承认律师事务所丢失物品为电脑,不用等警方侦案后再确定损失。见律所方面用己方的证据反驳自己的观点,物业公司员工一时无言以对。(福州晚报2009年12月11日)

 

福州中院依据被告所提供的“被盗物品登记单”(注意:这是由被盗律所自己提供的被盗信息,而非盗贼供述)。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即便赢了官司,但失去了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并非是什么光彩的事。

 

物业公司保安既然是依据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提供的被盗物品进行的登记,而并非盗贼自己供述物品清单,那么,怎么能将这样的风险转嫁给物业公司一个素质不高的保安身上呢?如果天下保安人员精明的要知道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在被盗物品登记上打了埋伏,怎么也不会给她登记的啊!人心真是叵测啊!

 

为此,在我看来,并非法院认定了保安登记的被盗物品,而是依据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因为,只有过错才有赔偿。

 

《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纯属胡编滥造,连法律的基本常识都不懂,妄称法制报道。

 

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的辩论中,我本想《福州晚报》一定会派记者跟我理论,谁曾想,报社记者没来,邹丽惠却主动来理论了。我们不难看出,邹丽惠极力掩盖她没有报案,自称两台电脑被盗时她不在现场,到武夷山出差去了。

 

在网友的不断追问下,邹丽惠始终不情愿把报警人如实告诉网友。这些扑朔迷离的事情,就更让人们不得不怀疑是谁这样好心肠,连报案人都要隐瞒,难道说真有“活雷锋”吗?

 

2010年12月22日晚上,老师告诉我说,他已经拿到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9)仓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裁定书、(2009)仓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终字2196号民事判决书。老师跟我说,正如所预料的那样,这些法律文书均与《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不符,足以印证二审法院并未采信邹丽惠的鬼话!

 

尤其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终字219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至第2页:2008年8月20日晚23时许,原告工作人员向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报警称:“武夷国际城烨阳律师事务所的店门8月20日20时许关门下班,23时许发现店门被撬,被盗两台电脑,一台是14寸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一台是台式电脑,主机是组装的,红色,显示器是19寸三星牌、黑色,价值3500元”。

 

为此,我又向邹丽惠提出质疑:邹丽惠的工作人员吴志根,在8月20日20时许关门下班后至23时许发现店门被撬之间,这两个来小时干什么去了?

 

另,据当地群众反映,邹丽惠的律所被盗当天正在装修,报警器未响也是装修人员弄坏,吴志根(邹丽惠的工作人员)一直在与屋内的业主赵巧秀聊天。吴志根(邹丽惠的工作人员)在8月20日20时许关门下班后至23时许发现店门被撬之间,他这2个来小时干什么去了?是谁掐算的这么准,在这2个来小时里邹丽惠不会出差回来?即便邹丽惠出差回来,在这2个小时里盗贼也不会遇见邹丽惠?这一定是熟悉邹丽惠行踪的“内部人”作的案。

 

事后,小区物业处也老师们反映说,他们物业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任何记者采访,而且物业处也根本没有一位张副主任这么个人。一审判决书上载明被告物业对原告邹丽惠证明对象有异议,法院怎么认定这些事实的呢?一、二审法院仅凭所谓的新闻来认定事实未免也太草率了!

 

一审判决书第5页:对证据2、3、7、9、10、11、13、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物业处压根就没有张副主任。如果是笔误,一审法院可以出民事裁定书进行勘误。但如果二审法院继续沿用未经过勘误的一审判决书,只能说明事实不清。物业公司是可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也可以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抗诉。所以,本案并未结束,执行回转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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