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和承揽之间在法律意义上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1: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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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朋友,欢迎收听<法在身边><说案讲法>。在今天的<说案讲法>栏目中我们将通过分析案例为大家介绍雇佣和承揽之间在法律意义上有什么不同.让我们先来了解这样一个案子.
郑富是位农民,这几年外出打工赚了些钱,所以打算把旧房改造一下.于是他请包工头张文找几个人帮忙拆除旧房,口头说好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张文按郑富的要求找到雷均等三人一起于2007年10月23日上午帮郑富把旧房拆了。雷均同意了张文的提议,但是不巧雷均那天喝了点酒, 他以为不会影响他施工,可是没成想在施工过程中,雷均不慎从房上摔下受伤。
伤后雷均先在镇卫生院治疗,后又转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用去治疗费8198.40元。雷均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需续交医疗费4000.00元。
于是雷均找到郑富要求支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但是郑富说他是给张文干活,应该张文赔偿.而张文说郑富是工程的发包方,医药费应该由他承担.双方互相推委谁都不愿承担雷均的医药费,无奈之下雷均于2007年12月12日起诉到法院,要求郑富赔偿医疗费819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元,误工费1015.00元,护理费1015.00元,伤残赔偿金5605.60元,续医费4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法医鉴定费、复印费、剃头费830.00元,交通费300.00元。
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关于雷均和郑富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引起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郑富与案外人张文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被告拆房的工程是口头发包给张文完成的, 所以被告与张文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口头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雷均是张文雇请的工人,不是被告郑富雇请的工人。原告喝酒后施工受伤,本身存在过错。且原告雷均受伤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郑富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雷均与被告郑富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雷均虽然没有亲自受郑富雇请,但是接受被告郑富委托找人的张文雇请帮被告拆除旧房的,所以张文的行为应认定是代被告雇请的行为。张文在劳动和报酬领取上与他人均是同工同酬(即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并非高于他人,应认定不是承揽。而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拆除旧房工程的方式并非包工,是按实际天数计算报酬,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应为雇主与雇员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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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您赞同上面哪个观点.
问题二: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雇佣是指需要从事某项活动的人(雇主),由于自己不能完成此活动,通过直接或托他人请人(雇员)完成此活动,并按照一定约定支付其报酬的活动。
承揽则是指需要从事某项活动的人,由于自己不能完成此活动,通过承包方式将其交给他人去组织施工完成,受益方事先支付或不支付部分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约定支付其工程款的施工活动。
本案从表象上看似承揽关系。因为案外人张文是包工头,四处揽活是他的职业习惯;被告找到张文请他拆除旧房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为了节省开支,被告似包非包,似请非请,把活托咐给张文是内心活动。假如若不发生意外,说承包也好,说雇请也罢,都行!完工即了事。因此,“包”还是“请”在目前的一些当事人眼里并不是主要的,只有钱才是最主要的。雇请可能意味着省钱,承揽可能因估计不准则多花钱。所以,雇请还是承揽都是不规范的
本案从实质上看是雇佣关系,即被告郑富请案外人张文找几个人帮忙拆除旧楼,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这种方法我们经常称作叫“点工”,即干一天可得30.00元,不同于包工。包工是指把活说好(协议)多少钱,整个包给他人,发包方活干完成就付钱,那怕10天活1天干完,或1天活10天干完都是包工头自己的,相似于合同法上的承揽。
也就是说,事实上原告是受被告委托张文雇请的民工,张文虽然是个包工头,可是张文同原告一样,同样是受到雇请的民工,帮被告拆除旧房,在报酬领取上均是按照同工同酬给的,张文不能多得一分,其劳动所得等完全在被告的掌控之下,张文不能主宰。显然要认定它是承揽,被告就越权了,所以只能是雇请而不是承揽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