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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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编制使用说明
一、本书系编辑者根据有关行政案件取证的要求,对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一九九四年税制改革实施以来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编篡而成,旨在能对国税系统稽查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由于编辑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难免挂一漏万,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领导及同仁批评指正。
二、使用说明:
1、本书编制了目前国税系统征管的各税种常见的的违法行为共计371条。
2、所引用的税收政策、法规、规章截止时间至2002年年底。
3、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发现书中已列明的税务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理前,应认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确认无误后再引用。
4、应取关键证据中,“有关记帐凭证、帐簿记录”要求的,均包括应交税金明细帐簿记录。
5、要求做调查(询问)笔录的,都包括“或当事人自述材料”。
6、无论列明与否,“应取关键证据”中均应包括提取备查单位检查所属期被查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7、所涉及的税务违法行为,如已构成偷税、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普通发票违章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或移送,均应根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编辑者:高新、秦海燕、范冬青(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3年5月20日
目    录
序号001-102增值税
序号103-162消费税
序号163-169金融保险营业税
序号170-224内资企业所得税
序号225-250业所得税
序号251-254进出口退税管理
序号255-288增值税专用发票
序号289-293其他凭证
序号294-331普通发票
序号332-371务征收管理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01
销售原材料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销售原材料      元,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原材料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出库单及附件资料、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002
销售在产品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销售在产品      元,未作销售收入及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在产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出库单及附件资料、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003
销售产品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销售产品      元,未作收入及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产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出库单及附件资料、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004
销售商品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  日销售商品      元,仅缴纳增值税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商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出库单及附件资料、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已纳增值税税票、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05
销售包装物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销售包装物     元,未作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包装物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包装物出库单及附件资料、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006
预制产品转入建筑工程使用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预制产品     元转入建筑工程使用,未作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第一条(四)项的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出库单据、工程领用单据。
007
销售委托加工材料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销售委托加工材料       元,未作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销售委托加工材料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材料出库单据及附件资料、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008
销售下脚料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下脚料       元,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下脚料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单据)、下脚料出库单、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09
其他业务收入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取得的其他收入     元,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发票数据等)、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010
销售自制半成品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自制半成品     元,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自制半成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出库单及附件、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011
代购货物并为委托方垫付资金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为其它单位代购货物,并为委托方垫付资金    元,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第五条(一)项的规定,上述行为不具备代购行为的条件,应补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垫付资金额及单据、委托代购合同(协议)等。
012
代购货物,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受托单位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受托代购货物,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该单位,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第五条(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不具备代购行为的条件,应补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接受的销售发票、委托代购合同(协议)。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13
代购货物未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为其它单位代购货物
元,未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第五条(三)项的规定,上述行为不具备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资金结算单据、委托代购合同(协议)等。
014
应税劳务收入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应税劳务收入    元,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当天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取得劳务收入的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15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      凭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       元,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期的纳税申报表。
016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元,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期的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17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货物     元交由他人代销,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货物出库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代销协议(合同)等。
018
销售代销货物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代销货物    元,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代销货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代销协议(合同)。
019
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品     元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
元,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20
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将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计税销售额为     元,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21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22
自产产品用于投资,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产品     元用于投资,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为销售货物,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投资协议。
023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购买的货物    元用于投资,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投资协议。
024
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投资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委托加工的产品    元用于投资,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投资协议。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25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26
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27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28
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购买货物    元无偿赠送他人,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29
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委托加工货物    元,无偿赠送他人,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30
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31
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032
委托加工产品分配给股东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33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不提销项税额
该单位截止    年   月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不提销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移送单据、货物出库单等。
034
以在产品抵付加工费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以在产品抵付加工费,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在产品抵扣加工费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在产品出库记录、加工费结算单据、往来帐户记录等、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加工协议。
035
以物易物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以物易物”发出货物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以物易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出库单、货物入库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036
以产品抵付加工费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以产品抵付加工费,计税销售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产品抵付加工费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产成品出库单、加工费结算单、加工合同(协议)、往来帐户记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37
以货物抵付货款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以货物抵货款     元, 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出库单、货款往来记录、当事人谈话(询问)笔录。
038
包装物逾期押金不并入销售额提取销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逾期押金     元,不并入销售提取销项税额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产品销售、包装物出库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逾期押金、往来记录。
039
收取运费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随产品销售收取运费   元,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共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产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运费收入单据和帐薄记录、购销双方协议。
040
收取运费少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随产品销售收取运费     元,按规定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元,实际缴纳增值税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第一款,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产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运费收入单据和帐薄记录、购销双方协议。实际交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入库税票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41
价外费用不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随货物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产品销售和收取价外费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取价外费用单据、购销双方协议等。
042
混合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货物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取得非应税劳务收入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货物同时取得非应税劳务的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取非应税劳务单据。
043
还本支出冲减销售收入少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还本销售货物,以还本支出
元冲减销售收入,从而少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纳税人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冲减销售收入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44
不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少提销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未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少计计税销售额      元。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货物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新货物销售数量出库记录、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记录等、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45
低价销售货物按当月同类货物平均价格确定销售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货物,由于价格偏低少计计税销售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      元。
低价销售货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当月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凭证和帐薄记录及计算方式、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或陈述。
046
低价销售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货物,由于价格偏低少计计税销售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      元。
低价销售货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当月同类货物销售的凭证和帐薄记录及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方式、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或陈述。
047
低价销售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货物,由于价格偏低少计计税销售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      元。
低价销售货物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组成货物成本的各要素的凭证或帐薄记录、负责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或陈述。
048
兼营非应税劳务
该单位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     元未计劳务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负责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或陈述、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49
兼营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兼营免税项目收入     元,未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免税,应补缴增值税       元。
应税、免税货物未分别核算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证据材料、未申报纳税应税销售额凭证和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50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取得货款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取得销售额      元,未按照规定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一)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货物及取得销售额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单据、货物出库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51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销售额      元,未按照规定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一)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货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出库单、销售货物凭据、销售发票、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52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规定时间计缴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已发出货物      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二)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货物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出库单、向银行托收承付单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53
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规定时间计缴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发出货物      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二)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货物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出库单、委托银行收款单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54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规定时间计缴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期限已实现销售额     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货物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分期收款或赊销合同、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55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规定时间计缴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预收货款
元,货物已发出    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四)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预收货款形式销售货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出库单、预收货物凭证、帐薄记录及单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56
委托他人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规定时间计缴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代销货物清单的销售额     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五)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委托代销协议、代销货物清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57
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且按低税率   %申报销售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应生产率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不同税率货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058
销售货物使用税率错误少提增值税
该单位  年度销售货物      元,按   %的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货物适用    %的税率,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59
货物适用税率已经变动未按税率变动的执行日期正确申报
该单位产品适用税率已经变动,未按税率变动的执行日期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应补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60
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将购进固定资产         计      元的进项税额        元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购进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61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
该单位   年度购进货物      元用于非应税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购进货物和用于非应税项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购进货物成本和当期实际成本各构成要素帐薄记录、购进货物增值税抵扣联。
062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63
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接受应税劳务     元,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用于非应税项目应税劳务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64
外购动力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外购动力     元,用于非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外购动力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外购动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65
兼营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兼营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元。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帐薄或申报记录、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   帐薄或申报记录、当期全部销售额    帐薄或申报记录。
066
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购进货物      元,用于在建工程,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购进货物移送在建工程使用相关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应交税金帐薄记录、申报抵扣期纳税申报表。
067
装饰维修房屋耗用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将装饰、维修房屋耗用的购进货物     元的进项税额     元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购进装饰、维修房屋耗用的货物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领用凭证帐薄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68
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无法确定
该单位   年度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已抵扣进项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三)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全部货物成本、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69
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购进货物     元,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     元已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增值缴增值税      元。
货款用于免税项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70
外购动力用于免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外购动力     元用于免税项目,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三)项的规定,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      元。
外购动力用于免税项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71
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接受应税劳务    元,用于免税项目,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三)项的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      元。
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72
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年度兼营免税项目     元,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帐薄或申报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7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该单位   年度,将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      元的进项税额      元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四)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增值使用发票抵扣联。
074
外购动力用于集体福利未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外购动力      元,用于集体福利,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四)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增值使用发票抵扣联。
075
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购进货物      元,用于个人消费,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四)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用于个人消费相关外购货物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
076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货物价值      元,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五)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77
在产品当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在产品当生非正常损失,损失在产品价值
元,未按规定转出其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六)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078
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产品当生非正常损失,损失产品价值
元,未按规定转出其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六)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079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购进货物款      元未付,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应付款帐薄记录、当期申报表、进项发票抵扣联。
080
购进应税劳务未付款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购进应税劳务价款     元未付款,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应付款帐薄记录、当期申报表、进项发票抵扣联。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81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存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购进货物     元,尚未入库,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当期申报表、进项发票抵扣联。
082
扩大运费抵扣范围装卸费抵扣销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将支付的装卸费     元,提取进项税额
元,并已申报抵扣。根据财税字(1994)01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装卸费、保险费不属于运输费用的抵扣范围,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装卸费单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83
扩大运费抵扣范围保险费抵扣销售税额
该单位   年度,将支付的保险费     元,提取进项税额
元,并已申报抵扣。根据财税字(1994)01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装卸费、保险费不属于运输费用的抵扣范围,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保险费单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84
抵扣税率错误
该单位98年  月至  月,按所列运费金额10%计算进项税额,并已申报抵扣。根据财税字(1998)114号文的规定,98年7月1日后,应按7%计算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     元。
应交税金帐薄记录、申报抵扣运费帐薄记录或凭证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85
寄售方式销售货物所付的邮寄费计提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采取寄售方式销售货物,所付的邮寄费计提进项税额       元,并已抵扣。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邮寄费支付记帐凭证、帐薄记录、单据、申报抵扣纳税申报表。
086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42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当自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擅自抵扣期初税款凭证、帐薄记录、当事人谈话笔录。
087
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度,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多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42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当自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擅自抵扣期初税款凭证、帐薄记录、当事人谈话笔录。
088
错用17%的扣除率计算分离九四年年初期初已征税款
该单位    年度,错用17%的扣除率计算分离九四年年初期初已征税款,多提期初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0号文的规定,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为10%。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的规定,应调减期初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期初应征税款计算表、提取期初进项税额凭证、帐薄记录、已揿扣记录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89
会计核算不健全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会计核算不健全,   年  月至   年  月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增值税         元。
应交税金帐薄记录、纳税申报表等。
090
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抵扣进项税额,   年  月至    年  月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增值税       元。
应交税金帐薄记录、纳税申报表等。
091
进货退出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该单位   年度进货退出收回的增值税额       元,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货物销售、退货相关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入库单等
092
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该单位  年度,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      元,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折让收回增值税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93
购货返利未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回返还资金       元,未按规定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补交增值税        元。
取得返利资金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
094
外出销售货物未开具证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到外地销售货物,未开具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销售地缴纳税款       元,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在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应补增值税     元。
货物出库单和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地缴纳税款凭据。
095
补税未调帐缴纳的税款计入已缴税金
该单位将以前查补的税款        元,不作帐务处理,直接
计入了已交税金栏,造成新的偷税,应补增值税       元。
补税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交税金、帐薄记录。
096
收取基金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基金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基金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097
“蔬菜防虫网”列农膜范围未交纳所得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的“蔬菜防虫网”      元列免税农膜范围未计算交纳增值税,根据国税[1993]51号文件规定,“蔬菜防虫网”不属于农膜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元。
“蔬菜防虫网”相关销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簿记录,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产品出库记录。
098
电力企业出售用电权或指标收入未缴纳增值税
该电力企业     年     月至     年     月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及其他收费项目收入合计     元 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8]200号文件规定:除供电工程贴费性质收费外,不论一次性、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     元
收入取得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簿记录,用电权用电指标出售协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099
拍卖应税货物未缴纳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拍卖应税货物        元未按4%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9]40号文件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拍卖合同(协议),拍卖公告、拍卖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簿记录,货款收取清算凭证,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00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未缴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未缴增值税元,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相关销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簿记录,营业执照,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01
企业销售旧货抵扣进项税额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 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元,根据国税发[2002]29号文件第一款规定应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元。
旧货销售抵扣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簿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02
销售自己使用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超过原值未缴纳增值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自己使用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超过原值,取得收入     元,未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字[2002]29号文件第二款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
销售应纳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记帐凭证及附件,帐簿记录,原价帐簿、凭证及附件记录,出库记录,收款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03
收取集资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集资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集资费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04
收取返还利润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返还利润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返还利润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05
收取补贴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补贴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补贴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06
收取违约金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违约金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违约金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07
收取手续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手续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手续费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08
收取包装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包装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违约金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09
收取储备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储备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储备费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10
收取优质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优质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优质费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11
收取运输装卸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运输装卸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运输装卸费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12
收取代收款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代收款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代收款项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13
收取代垫款项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向购货方收取代垫项
元,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以上收费属价外费用,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收取代垫款项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入单据等。
114
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或领用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15
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或领用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
116
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管理部门,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或领用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
117
用于非生产机构的应税消费品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非生产机构,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或领用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118
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馈赠,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馈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19
用于赞助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赞助,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120
用于集资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集资,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用于集资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121
用于广告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广告,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122
用于样品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样品,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用于样品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23
用于职工福利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职工福利,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124
用于奖励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奖励,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用于奖励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125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元,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出库单、所属期申报表。
126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元,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出库单及相关记帐凭证(附件)、帐薄记录、同类消费品销售发票(最高)及凭证、帐薄记录、生产资料入库单及凭证、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27
用于换取消费资料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换取消费资料,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出库单及相关记帐凭证(附件)、帐薄记录、同类消费品销售发票(最高)及凭证、帐薄记录、消费资料入库单及凭证、帐薄记录。
128
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投资入股,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出库单及相关记帐凭证(附件)、帐薄记录、同类消费品销售发票(最高)及凭证、帐薄记录、投资协议及凭证、帐薄记录。
129
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元,用于抵偿债务,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出库单及相关记帐凭证(附件)、帐薄记录、同类消费品销售发票(最高)及凭证、帐薄记录、抵偿债务的凭证、帐薄记录。
130
销售包装物未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
元,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销费品、包装物销售帐薄记录、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31
收取逾期包装物押金未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销售的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包装物押金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等。
132
逾期包装物押金未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在规定期间未予退还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消费品适用税率   %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作价收取包装物销售额的帐薄记录、记帐凭证及附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记帐附件、帐薄记录。
133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未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规定,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元。
酒类产品销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收取包装物押金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
134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进行核算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和       ,未按规定分别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元。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相关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35
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不同税率消费品     和
组成的成套消费品销售,取得销售收入      元,分别按消费品        和        各自适用的税率     %和    %计算缴纳消费税,已计提消费税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从高适用税率按
%计算缴纳消费税           元。
不同税率消费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和帐薄记录、成套销售凭证和帐薄记录、销售发票、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36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结转销售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未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结转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应税销费品销售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出库单、收款凭证及帐薄记录、销售合同等、销售帐薄记录。
137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结转销售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经发出,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转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预收货款收款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货物发出凭证及帐薄记录、出库单、销售合同、销售帐薄记录。
138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结转销售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经发出且已办妥托收手续,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转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货物(发出)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出库单据、托收承付手续、销售帐薄记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39
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结转销售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经发出且已办妥托手续,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转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货物出库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出库单、委托银行收款年债资料、销售收入帐薄记录。
140
其它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已收讫销货款未按规定结转销售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其它方式销售货物,已收讫销售款,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转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货物发出凭证、帐薄记录、出库单、收讫销售款凭证、帐薄记录。
141
其它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已取得索取销货凭据未结转销售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采取其它方式销售货物,已取得索取货款凭据,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转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货物发出凭证、帐薄记录、索取货款凭据(销售发票等)、销售收入帐薄记录。
142
金银手饰销售给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取得销售收入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金银首饰销售记帐凭证、帐薄记录、销售发票、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43
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金银首饰加工记帐凭证、帐薄记录、加工费收入发票、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44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馈赠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45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赞助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赞助,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赞助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46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集资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集资,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集资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47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广告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广告,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广告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48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样品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梓品,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样品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49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职工福利,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职工福利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50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奖励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奖励,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补缴消费税       元。
奖励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51
将金银首饰用于视同零售业务的其它方面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用于视同零售业务的其它方面,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消费税    元。
零售业务的其他方面用金银首饰记帐凭证及附件、出库单、帐薄记录、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52
未经总行批准经营批发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该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二条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元。
金银首饰销售的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合同、所属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收入帐薄记录。
153
将金银首饰销售给未同时持有两征的单位
该单位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销售给未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元。
销售金银首饰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销售对象确定依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54
将金银首饰销售给持有两证的经营者未保留两证
该单位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销售给未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元。
销售金银首饰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销售对象确定依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未保留免税证件调查(询问)笔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55
为未同时持有两证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
该单位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为未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保留上述证件,涉及金额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同零售业务补缴消费税
元。
加工金银首饰凭证、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加工合同、调查(询问)笔录。
156
为同时持有两证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未保留站述证件
该单位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为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未按规定保留上述证件,涉及金额
元,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同零售业务补缴消费税        元。
加工金银首饰凭证、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加工合同、调查(询问)笔录。
157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该单位为经批准的经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       元,未分别核算。根据国税发(1994)264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元。
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收入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调查(询问)笔录。
158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
该单位为经批准的经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        元划分不清。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元。
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收入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调查(询问)笔录。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59
外县市固定业户到我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未持有税收管理证明
该单位为外县市固定业户   年  月至   年  月到我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涉及金额      元,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向我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在我市补缴消费税
元。
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收入凭证、帐薄记录、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
160
到外县市销售金银首饰未开具管理证明
该单位为我市固定业户,   年  月至   年  月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未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被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了消费税。回本市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将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        元,从应纳税额中扣减。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应补缴消费税     元。
外出经营销售的金银首饰凭证、帐薄记录、出库单据、销售地消费税征收凭据、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61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销售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将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取得销售收入      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4)095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按成套消费品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应补缴消费税         元。
金银首饰及其他产品销售凭证、帐簿记录、出库单,成套销售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销售发票、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62
生产白酒的纳税人2001年5月1日后对销售白酒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继续抵扣购进或委托加工的已税酒精(酒)的已纳税款(或代缴税款)
该单位在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销售白酒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所应缴纳的消费税时,继续抵扣其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酒精的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元。根据财税[2000]8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追缴消费税    元。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白酒的销售收入明细帐、计算抵扣消费税税款的记帐凭证及帐簿记录、消费税应交税金明细帐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63
货款行为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自有资金
元,贷给           单位,获得收入       元,未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税发(1997)5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上收入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8%缴纳营业税,其中3%的部分        元,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贷款借贷合同、自有资金贷出凭证、帐薄记录、借款借据、利息收入凭证帐薄记录、收取利息凭据、所属期应缴税金帐薄记录、纳税申报表。
164
转贷行为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借入资金       元,暂借给           单位,获得收入       元,扣除该单位应付国家利息
元,实际取得收入      元,未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税发(1997)5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上收入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8%缴纳营业税,其中3%的部分        元,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资金借入、借出合同、凭证、帐薄记录、借款借据、收入的凭证帐薄记录、利息清算单、付出利息凭证、帐薄记录、所属期应交税金帐薄记录、纳税申报表。
165
典当业抵押贷款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取得典当收入       元,未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税发(1997)5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上收入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8%缴纳营业税,其中3%的部分
元,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取得典当收入相关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应交税金帐薄记录、纳税申报表等。
166
融资租赁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取得融资租赁收入
元,未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税发(1997)5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上收入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8%缴纳营业税,其中3%的部分        元,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取得融资收入相关的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融资收入清算单、所属期应交税金帐薄记录、纳税申报表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67
金融商品转让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元,未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税发(1997)5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上收入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8%缴纳营业税,其中3%的部分        元,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取得金融商品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应交税金帐薄记录。
168
金融经纪业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取得金融经纪业收入       元,未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税发(1997)5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上收入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8%缴纳营业税,其中3%的部分        元,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取得金融经纪业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应交税金帐薄记录。
169
有价证券、外汇、期货买卖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转让有价证券、外汇、期货买卖取得收入       元,扣除买入价     元,实际取得收入     元,未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税发(1997)5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上收入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8%缴纳营业税,其中3%的部分        元,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取得收入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应交税金帐薄记录。
170
销售产品或商品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产品、商品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一)项的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产品(商品)销售相关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成本结转帐薄凭证记录、所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71
未按规定扣减销售折扣
该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销售产品、商品时,将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折扣        元扣减了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1997)472号文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产品(商品)销售相关凭证、帐薄记录、折扣扣减销售收入凭证、帐薄记录、折扣开具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协议)等、所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172
清算所得未纳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清算所得未纳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清算报告、清算所得凭证、帐薄记录、清算期所得税申报表
173
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未做收入计入纳税所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未做收入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的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基本建设及福利、领用商品(产品)凭证、帐薄记录及附件、成本结算资料等。
174
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未并入总收入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未并入总收入缴纳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试运行收入凭证、帐薄记录及附件、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75
将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商品低价售予关联企业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将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商品低价售予关联企业减少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低价销售的产品、商品凭证、帐薄记录、同类产品、商品销售给非关联企业销售单价凭证、发票、帐薄记录。
176
劳务服务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劳务服务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劳务服务收入相关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所得税)。
177
营运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营运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营运收入相关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所得税)。
178
工程款结算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工程结算收入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工程结算收入相关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所得税)。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79
财产转让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财产转让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财产转让收入相关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所得税)。
180
利息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利息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利息收入相关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所得税)、贷款(借款)合同等。
181
租赁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租赁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收入相关的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82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特许权使用合同(协议)、取得收入相关的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所得税申报表。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183
股息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股息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股息收入相关的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84
其他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补贴收入或各种价外收入未计入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五条以及财税字(1995)81号文第一条、财税字(1997)22号文第一条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其它收入相关的凭证及附件、帐薄记录、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185
超标准列支工资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超标准列支工资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款第二项、“财税政字(1996)224号文”、“财税字(1995)81号号通知”和“国税发(1998)86号文”及“财税字(1994)009号文”的规定,应调增计所得额            元。
工资列支相关的凭证、帐薄记录。
186
超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
该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超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款第三项、“苏国税发(1998)321号文”的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元。
福利费列支相关的凭证、帐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