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东莞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国税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11:30

2009年度东莞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国税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一、申请期限:

企业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当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二、申请地点:

企业向主管国税分局报送申请资料,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呆账损失,也可直接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三、报送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同时,纳税人按以下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分别报送资料:

(一)企业货币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企业存款损失相关证据: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三)企业坏账损失相关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四)企业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损失相关证据: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企业存货(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相关证据: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六)企业存货(工程物资)被盗损失损失相关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七)企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相关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八)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相关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九)企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相关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十)企业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相关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十一)企业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相关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十二)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相关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十三)企业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十四)企业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十五)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相关证据: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8、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9、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10、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1、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2、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1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六)金融企业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损失相关证据: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十七)金融企业助学贷款损失相关证据:

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十八)企业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相关证据: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四、程序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附件1:(2009年度东莞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国税版) 2009年度东莞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国税版)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l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