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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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12-10     来源:东莞市国税局    作者: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2009]43号)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09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申请。
二、报送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二)纳税人区分不同的资产损失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报送资料。
为方便纳税人,我局根据该办法整理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指南》供企业参考。以上资料纳税人可登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地址:http://www.gddg-n-tax.gov.cn)的下载中心和办税公开栏目下载。
三、受理时间
2009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申请,由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批复。具体申请材料由其主管国税分局代为接收。
2、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呆账损失(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由市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批复。具体申请材料由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接收。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申请,及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呆账损失(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批复。具体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附件7: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指南.doc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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