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日报:取消行政强拆乃尊重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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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取消行政强拆乃尊重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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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2-2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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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授称新拆迁条例有望在明年一二月份出台
  • 专家谈房屋征收条例:公共利益界定系核心前提
摘要:拆迁纠纷正成为中国在推进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一个比较突出的挑战,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拆不但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更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是尊重民权的表现。

    《澳门日报》12月18日刊出社论说,拆迁纠纷正成为中国在推进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一个比较突出的挑战,有些拆迁纠纷甚至完全背离了政府施政理念及大政方针。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拆不但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更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是尊重民权的表现。


文章摘编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十二月十五日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意见稿,将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是尊重民权的表现。


拆迁纠纷正成为中国在推进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一个比较突出的挑战。有些地方官员长期缺乏有效监督,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恣意妄为,态度傲慢,伤害人民感情。即使已经意识到民众的不满情绪,仍不思改进工作方法,让既有矛盾继续加深。各地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甚至造成跳楼、自焚死亡事件。人们不禁要问,拆迁就一定非要闹出人命不可?这种逼人去死的拆迁,毫无疑问是极其野蛮、毫无人性的行为,完全背离了政府施政理念及大政方针,必须彻底纠正。


公共利益是为了让多数人得到好处,但这并不是说,个体利益就该因此受到漠视或打压。民众有迁移和不迁移的权利,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权力部门动不动就使用暴力执法是不尊重民权的表现。从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来看,暴力拆迁还与无法可依的现状有很大程度的关系。在缺少全国行之有效的法律情况下,拆迁者有一定的自主权,拆迁标准、安置条件、声音表达都不一致,不规范不统一以致乱象丛生。


如何协调好城市化和对居民权利的保护,须从机制上探索解决。二○○一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首次写进了“五年规划”,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重申这一原则,并提出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对于拆迁规划的决策,必须透明、民主,留给公民充分考虑和讨论的时间;在冲突管理中,主张让媒体、社会组织等在表达诉求、交流利益、调解谈判过程中更多发挥第三方的作用。


拆迁条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必须要有的杠杆。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收到数以万计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回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关意见之后,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意见稿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首先要确立民本思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依归。要建设就免不了要征地要拆迁。爱心比任何条条框框都重要。在拆迁过程中,最主要是应该克服简单粗暴。经验证明,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绝大多数矛盾都会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