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贪污302万余元被判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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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春11月30日电(记者周立权、张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有期徒刑1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忠吉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利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向其下属项目部负责人索要各种费用,累计犯罪7起,共贪污302万余元。

  刘忠吉贪污犯罪的7笔款项中,有4笔是通过“协调业务”得来的。最多一笔有158万余元,最少的也有10万元。

  法院还查明了刘忠吉犯受贿罪犯罪事实:1998年至2007年,其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负责人期间,收受下属单位或个人贿赂共8起,共受贿29万元。

  刘忠吉受贿绝大多数是在春节期间。据几名涉案人交代,每当春节来临,各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便开始轮番拿钱到刘忠吉家探望。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忠吉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6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忠吉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认罪态度好,一审判重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忠吉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表现,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其一审量刑,所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