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中的猫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51:13

警惕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中的猫腻

 

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并销售、租赁自身开发的房产,物业管理及相关业务的信息咨询。该公司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账薄、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合同资料,发现存在如下纳税问题:

1、2005年5月92#凭证开发成本-叠加别墅基础设施费10000元非正规发票不予列支。

2、2005年未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计提工会经费14800元。

3、2004年1月40#凭证以非法发票列支广告脚手架租赁费21000元。

4、2004年1月9#凭证14790元监理建议奖无票据不予列支。

5、2003年将公司经理**私车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共计提折旧286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规定,建议对第二条行为补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2万余元(386890*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所偷税款处以1倍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多列支或非法列支成本导致成本加大、利润降低,从而造成税源的非正常流失。这一现象在房地产企业开发初期和开发过程中较为普遍,其中不乏有由于企业财务工作人员接受成本支出凭据把关不严格或者是对相关成本列支的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所在企业补税罚款,追悔不及。

在此,希望在各企业领导的监督提醒之下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对企业所有成本支出的凭证单据要进行逐份检查、核实,对每一份入帐的单据的内容进行查验,以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

 

 

                                          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