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裁之后还不忘道德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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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裁之后还不忘道德侮辱。

(2010-12-19 22:40:18)转载 标签:

杂谈

 

 

 

       村民“身体维权”怎成要挟政府?

 

 

                               马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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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政府行为对公民利益构成侵害时,公民有权提出抗议。这些或许在峨眉山市官员眼里,都难免是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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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四川峨眉山市峨山镇保宁村7组四村民因征地问题“自焚”后,24日,当地召开新闻发布会,警方否认事件为村民自焚,称村民燃汽油并向警察泼洒,而警方始终未动手。副市长张建红接受采访时称,事件是少数人为了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挟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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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某些习惯性以强者的身份装扮成弱者形象的地方官员来说,“要挟”是一个很刺目的词汇。于是,在他们主导的话语权之下,凭借“要挟”一词,就将维权村民与地方政府置于对立的局面,并且将这种对立建立在“少数人为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基础之上,这使得某些地方官员对这群要挟政府的“刁民”在法律制裁之后还不忘道德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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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正常的逻辑,“要挟”是指,凭借自身的优势能够制衡对方的软肋,在自身不损失或者在“要挟受益”大于自身损失的前提下,来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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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自焚村民要挟政府所要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无非就是之前政府征地时的补偿和户口农转非过程中的养老保险金。一个村民保护自己的土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结果当事态极端化时,在某些官员眼中,成了“要挟政府”。这些村民即便在维权中有违法的地方,政府也不应简单地以要挟、刁民这样的思维与暴力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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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拆迁征地的种种恶性事件中,要挟政府等说法都是地方政府为了给拆迁征地寻找一个合法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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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一个常识在于,在正常的公民社会,政府是可以被少数人“要挟”的,政府官员如果在行政过程中出现不当,民众可以通过人大代表经由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罢免。当政府行为对公民利益构成侵害时,公民有权提出抗议。这些或许在峨眉山市官员眼里,都是“要挟”了。文明社会总会以文明的方式解决分歧,包括要挟与化解要挟的过程,而不是用推土机、灭火器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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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村民用身体来“要挟”政府,这种极端的方式只为遇到可以说服的权力。因为任何公权力的运作,必须要有最起码的可说服性,无论这种说服性来源于官员个人,还是法律,“可以说服”是权力服务公众的最低要求。然而,不幸的是峨眉山村民付出了身体的代价,终究没能换来可以说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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