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路质量监督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56:58

业务范围:

    凡深圳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地方道路)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属我市公路质量监督范围,必须由质监站进行监督管理。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8号令);
  4、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
  5、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公路发[1992]443号);
  6、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粤交基函[2003]1358号);
  7、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
  8、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
  9、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
  1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通部JJ071-98);
  11、《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办事程序:

1、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1)根据交通部公路发[1997]8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需接受公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应持以下有关资料到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a、《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
    b、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c、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d、地勘资料
    e、全套工程设计图纸
    f、监理合同副本
    g、监理单位及机构组成人员资质
    h、监理中心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清单和人员组成
    i、监理工作规划
    j、施工合同副本
    k、施工单位及机构组成人员资质
    l、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人员组成
    m、质量自检体系
    n、施工组织设计
    o、经监理确认的各施工(标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工程量清单和关键工序

    我站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资料按照《质量监督登记书前提条件审查表》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若申报资料齐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书》。若申报资料不全,我站结合所报资料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仔细核对我站反馈的审查意见和《质量监督登记书前提条件审查表》,然后依照审查意见的要求7日内补齐欠缺的资料并报送我站,有关单位、人员资质应报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准后退回。经核查,所报资料齐全后,我站依据申报单位所提交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的内容编写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工程开工后,我站将对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召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了解工程实际情况,颁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施工设计图纸,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通知书》,确定项目的监督负责人。

2、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
  (1)工程实施过程中,我站将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通知书》中的计划安排对工程实施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2)监督检查后,我站在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纪要(通知)》;如属一般抽查,发现问题后则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纪要》或《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监站,未进行整改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我站将对工程重点部位及项目进行现场检验,严格执行《关键分项工程质量报检制度》,具体项目见深公监字(1999)078号“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关键分项工程质量报检制度》的通知”。
  (4)参建各方日常工作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可直接与项目监督负责人联系解决,监督负责人必须及时给予解答。较大质量问题可通过项目监督负责人向室领导、站领导汇报后给予解答,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并报备我站。

3、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并提交《工程交工检验评定申请书》和交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我站收到建设单位要求交工评定的《公路工程交工检验评定申请书》及完整的包括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定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开始对工程进行外业检测工作。
  (2)在外业检测工作结束和有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站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
  (3)工程交工验收满一年,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质监站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和缺陷整治运营情况报告,我站收到竣工检验申请及缺陷整治运营报告后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并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必须按检查通知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我站,我站在收到反馈意见并确认处理情况符合规范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注:有关规定
  (1)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向质监站和有关单位报告。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