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老大的二十一条新军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18:19
斯伟江
说起铁老大,在其老大面前,可谓功绩累累,什么高铁,动车,和谐号。在消费者眼里,铁老大可是罪恶累累,延误,倒票,效率低。就拿一个问题说,在发达国家,号称铁路不如中国的国家,至少火车票有网上售票系统,大家凭自己的身份证信用卡,可以网上买票,上车凭此登车,黄牛大多断了魂。可怜的铁老大,为了“黄牛们”的最高利益,这么多年都没搞出一个网上售票系统,是网络不行吗,是钱不够多吗?都不是,如果搞了网上售票系统,谁还托铁老大在春运时走后门?有力者谁没在春运期间托过人?
铁路的性质特殊,一家、两家垄断的或许也是可以商榷的。但是,中国铁路的问题关键是,监管者和经营者是一家的。铁道部既监管,又赚钱,还有公检法,基本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即使,你拿合同法去起诉铁老大,他可以用自己的公检法判你输,你要上访,也上到铁道部。横竖落在我手里。铁老大的军规可以随便订。天津一个女律师因为抱怨铁老大的服务,没证据打人都被判了2年多。
又如,最新的铁老大的军规,是退票必须在开车前,特殊情况退票在开车后2小时内,其他一概不退。(见铁路运输规程第48条)。这个规定,其实是1997年的,新规只增加了“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按照铁老大的说法,“新客规对普通旅客列车车票改签与原规定“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晚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没有实质性改变。目前铁路总体运能仍不能满足运输需求,特别是普通旅客列车这一矛盾尤为突出。新客规关于普通旅客列车改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在运能十分紧张的条件下,遏制票贩子的倒票行为,对其他绝大多数旅客没有影响”。但是,对和谐号动车,铁老大网开一面,动车退票可以除外。
铁道部搬出了《合同法》的大旗,认为乘客和铁路局是合同关系,乘客违约了,铁路当然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似乎《合同法》的规定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恢复原状,就是你收的车票钱要返还给买票的人,至于你有什么损失,你可以向违约的人要,当然,这两者可以抵消。铁路公司有什么损失?一般来说,误车的人终归是少数,毕竟正常情况下,谁也无心去开猜火车的玩笑。
那么,铁路至少可以主张损失。一般来说,铁路经营成本是固定的,其票价构成中有成本,也有一些利润,(当然,这些只是测算,一旦火车上人少,利润不足就变亏本,但是,要算全局的大帐,铁路部门冗员很多,成本大有问题)。乘客误车,火车还得开,成本是固定的,并没增加、减少,如果全票退还,铁路的损失应该是利润。因此,铁路一刀切规定,不能退,法律依据不足,但是,规定开车后2小时内退全款,其实也可以考虑改动,笔者认为,开车后2小时内,收取一定比例的退票费,也还是合理的。至于,铁老大说,这是合同条款,写在票面背后,你认可了不得反悔,这不值一驳,因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这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免除格式合同制作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涉及铁老大的,还有《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交易时附带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五项)或,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第六项)。这些规定,要依赖反垄断行政部门和法院来审查这些理由是否正当。显然,反垄断诉讼比合同诉讼要好,合同诉讼,受理法院是铁路法院,等于李刚儿子审李刚做被告的案子,反垄断的案件,现在归属非铁路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或许可以相对公平些。
铁老大的二十一条军规,在遭遇法律审查之前,显然是有效的。可惜的是,现在的法律,尤其在执行方面,还不如网民的口水,后者,仍有千人所指,无病自死的威力,所谓口水淹死人。而,法律执行,既可以如面团般,揉、拉、打、拧,也可以很人性化地说,我爸是李刚,请体谅我的难处!
至于老大说的,打击票贩子,笔者只能咽下一口很想吐出去的唾沫,说,餮老大,什么时候搞定网络售票呢?千万农民工就无需在冷风寒夜里苦等排队买票了。这才是真正打击票贩子的有效途径!贼喊捉贼,在全国人民面前“卖拐”呢!
中国的火车从1997到2010年,已经演变到动车,甚至高铁,然而,铁老大的执政能力仍停留在绿皮火车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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