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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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封皋陶之后于英、六,〔1〕

或在许。〔2〕而后举益,任之政。

 

 

【注释】〔1〕“英”、“六”,二地名。“英”地不详,本篇《正义》及《杞世 家》《索隐》谓可能即蓼,在今河南固始县。“六”,今安徽六安县。按鄂东另有英山县,与六安县相去亦不远,疑与此英有关。〔2〕“许”,古国名,在今河南许昌市。 据《周语》下及《左传》隐公十一年,许为姜姓四岳之后。此言皋陶之后,乃异说或传讹。

 

 

十年,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1〕以天下授益。三年之丧毕,益 让帝禹之子启,而辟居箕山之阳。〔2〕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虽 授益,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 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3〕

 

 

【注释】〔1〕“会稽”地名。古有会稽山,《皇览》说即山阴县的苗山。山阴即 今绍兴,是即春秋时越国的会稽所在。秦时会稽郡治移今苏州市,东汉后移归今绍兴。禹至会稽会诸侯,又说会群神,此又有巡狩至会稽而死的记载,皆故事传说,不必考其 是非。〔2〕“箕山”,在今河南登封县东南。按,自禹崩至启即天子位一段,亦录自

《孟子?万章》上。“阳”,《孟子》作“阴”,意指益避居阳城,在箕山之北,《史 记集解》遂谓此亦当作“箕山之阴”,或作“嵩山之阳”。其实阳城相传为禹避商均时所居,启继居其地为其都,益避启自不能居启之地。故事中说他躲到箕山之阳,始为合 理,可能是司马迁有意改为“阳”。〔3〕“帝”字为司马迁沿用战国后字义,对夏后的误称。自春秋以上,帝皆指上帝,不指人王。尧、舜、禹等加“帝”字,系沿袭古代 神话中原称呼。他们成为部落联盟时期选举产生的首领,则并不称“帝某”。至夏后启 才开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世袭的夏王朝,当时君主名称只称“后”而不称“帝”。

 

夏后帝启,禹之子,其母涂山氏之女也。 有扈氏不服,〔1〕启伐之,大战于甘。〔2〕将战,作《甘誓》。〔3〕乃召六卿申之。〔4〕启曰:〔5〕“嗟!六事之人,〔6〕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7〕怠弃三正,〔8〕天用剿绝其命。〔9〕今予维共行天之罚。〔10〕左不攻于左,〔11〕右不攻于右,〔12〕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13〕女不共 命。用命,〔14〕赏于祖;〔15〕不用命,僇于社,〔16〕予则帑僇女。”〔17〕 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

 

 

【注释】〔1〕“有扈氏”,东方少皞鸟夷族中名为九扈的部落,其居地商代称雇, 周代称扈(雇、扈同字),即今郑州以北黄河北岸原武一带。旧注疏关于有扈的解释皆误。〔2〕“甘”,地名,以甘水得名,在今洛阳市西南。夏后氏部落联盟自该族原居 地今山西省境向东发展,到达河南,遇到郑州附近有扈氏的阻挡。有扈氏向西杭击有夏部落之众,就在洛阳附近的甘水一带发生大战。“大战于甘”为《尚书?甘誓》第一句, 自此至“予则帑僇女”句止,为《甘誓》全文。〔3〕“将战,作《甘誓》”,司马迁 在引录《甘誓》全文时,特加此五字,以说明这是夏启在大战于甘之前所作的誓师词。〔4〕“乃召六卿申之”,在《甘誓》中此句紧接“大战于甘”之下,又无“申之”二 字,此是司马迁为叙明文意所加。又《墨子?明鬼》下亦载此誓词全文,此句作“乃命 左右六人”,当保持了原文,因“六卿”一词至春秋时期晋郑等国始出现。这只是指左 右大臣,即下文“六事之人”。〔5〕“启曰”,《甘誓》作“王曰”。此处作史事叙 述、故改为直称王名。〔6〕“六事”,与文献及金文中的“三事”同。文献中三事大夫又称三吏大夫,知六事即六吏,指王左右主管政事的大臣,即上文的“左右六人”(六 卿)。〔7〕“五行”,指天上五星的运行,即以之代表天象。旧释为奏汉以来阴阳五行说的“五行”,大误。〔8〕“正”官长。“三正”指王左右的二三大臣。旧释为汉 代“三统说”所编造的夏商周历法建首的天、地、人“三正”,是错误的。此两句声讨有扈氏上不敬天象,下不敬大臣,是天怒人怨的大罪。〔9〕“用”,因此。“命”, 指古代统治者宣扬的王权所承受的“天命”。〔10〕“共”,音 g#ng,同“供”,其义 为奉。“共行”,奉行。〔11〕“左”,车左,即战车左边的战士,主射。〔12〕“右”, 车右,即战车右边的战士,是勇力之士,主执戈矛以杀敌。〔13〕“御”,战车的驾御 者,文献中亦称御戎,皆居车子当中,以便驭马。(据云惟主将或元帅乘车,则御戎在 左。)御者连同车左、车右,一车共战十三人。近年考古发掘证实一辆战车三名战士之说基本是对的,惟车后徒兵数因时因地而有变异。“政”,《甘誓》作“正”,指官长。 “政”为“正”的假借。金文及文献中有“御正”、“马正”等职。“御非其马之政”,指不胜任本职者贻误御车任务。〔14〕“用命”,听从命令和努力贯彻执行命令。上文 “共命”即奉命,意为贯彻奉行命令。可能“共命”即为“用命”。〔15〕“祖”,祖 庙,宗庙。《墨子?明鬼》云:“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林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社。”金文中屡见出征胜利归来献俘献 馘于祖庙,王即于庙赏功,可知因用命建功赏于祖庙,是古时一种制度。〔16〕“僇”,《甘誓》作“戮”,同音通用。“戮”,杀戮。“僇”,侮辱,假借为杀戮之戮。“社”, 土地神,其神坛遂亦称社。上引《墨子》说建国必立社,以代表该国土地(并见《逸周书?作雒》、《白虎通?社稷篇》)。国家大典礼、大宗教活动、大刑赏都在社举行。由于社在丛林修茂之地而又有美盛的音乐,故每当社祭之日,男女杂沓游乐,成为一国 集会胜地,统治者遂于此行刑,以杀一儆百,所以不用命的就“戮于社”。旧释又说有 军社(据《左传》定公四年),大概行军作战中杀人无法回到国社去,故临时设军社。〔17〕“帑僇”,《甘誓》作“孥戮”。“孥”,音 n*,妻和子。“帑”,原义为金布所藏之府,以同音假借为孥。“孥戮”,郑玄《注》:“大罪不止其身,又孥戮其子孙。” 这里是说不用命的除本人杀于社外,还连其家属杀的杀,做奴隶的做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