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日记局长韩峰获刑13年 法院称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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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日记局长韩峰获刑13年 法院称系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15日05:17京华时报我要评论(318) 字号:T|T

经网络曝光的“局长桃色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韩峰(资料图)

据新华社电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引起众多关注。3月份,韩峰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日记门进程

2009年11月 韩峰“香艳日记”在百度首现后被删除

2010年2月初 韩峰“香艳日记”在小范围传播

2010年2月22日 韩峰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停职调查

2010年2月28日 韩峰“香艳日记”在网络上发酵

2010年3月1日 官方宣布纪检部门对韩峰立案调查

2010年3月2日 多名记者在来宾市烟草局采访受阻

2010年3月9日 韩峰被移交南宁市检察院立案调查

2010年3月13日 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对韩峰进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