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预缴税款退税不加算银行利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18:57:30
www.ctaxnews.com.cn 2010.07.12   王俊学
■王俊学
近日,一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多预缴的税款能不能申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不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可见,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税款,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预缴结算退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况。
1.汇算清缴时退还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
2.退还延期申报多预缴的税款不可加算银行利息。《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