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藏在废旧白银中的淀淀黄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5:55:29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四川某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9日在xx市xx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属于生产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2004年8月11日取得《社会福利证书》,享受税款先征后退政策。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硬质合金混合料原产品及再产品、破碎料、碳化钨产品,废旧硬质合金来料加工等,2004年底增加了废银提炼为纯白银的业务。该公司下设经营部,独立核算,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享受免税政策。

该公司2004年5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实现销售收入4,416,827.89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50,860.73元,进项税额为624,421.88元,本期应纳税额126,438.85元,本期已缴增值税126,438.85元,税负2.86%,当年享受先征后退政策,已退税款126,438.85元,当年亏损72,671.91元;2005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1,940,260.5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729,844.28元,进项税额为2,923,382.30元,应纳税额806,461.98元,已缴增值税806,461.98元,税负3.68%,当年享受先征后返政策,已退税款445,660.65元,未退税款360,801.33元,当年亏损451,569.35元;2006年1月到6月实现销售收入9,750,065.59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657,511.08元,进项税额为1,067,588.53元,应纳税额589,922.55元,已缴增值税589,922.55元,税负6.1%,当年享受先征后退政策,已退税款177,452.52元,未退税款412,469.93元,当年亏损280,910.42元。

二、案件来源

2005年3月,xx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该公司废银提炼白银业务使人匪夷所思:巨额现金交易,废银几乎都来自上海浙江一带,提炼后的白银又返销往上海,生产基地在四川,银行存款帐户又开在上海,货物流真实性存在较多疑问;在2006年3月的普通发票比对中,又发现该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邢台等地购买废合金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疑问重重。2006年4月6日,在案件查办处于重重迷雾的时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函,通过邮局送到了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某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白银生产业务不真实,白银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6月,该公司立案调查的材料被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送到了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三、调查取证方法、过程及违法事实

社会福利证书,废银提炼白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浙江,河北,四川,一个百万平方公里计的三角形,地跨南北,横贯东西,为什么?面对迷团,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了认真的案情分析,确定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办案思路。首先,将案情向上级税务机关做了汇报,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其次,兵分两路,一组负责向上海、河北等地发出书面协查,一组直赴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和帐务检查。专案组采用了逆查法、顺查法、抽查法,审查了公司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发票使用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及有关业务资料,公司税款入库及退税,发票领用,税务登记,库存产品,同时还对该公司相关业务进行了外围调查。看、听、查,三法齐集,迷雾渐渐散去,东方的晨曦微露,废银提炼白银的秘密就要被揭开了。

2006年2月1日,大年正月初四这一天,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通过邮局送来了新年的祝福,厚厚两本调查材料:四川某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及经营部(另案调查)在上海设有结算帐户,主要用于废银收购和白银销售业务过程中现金的存取,与上海一家专门从事白银贸易的公司结算;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一家水暖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与四川某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及经营部分别签定了废银收购和白银销售业务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方面负责废银收购,废银提炼白银的生产技术,设备和流动资金,白银的销售及货款的回收;(案发地)方面负责提供场地和操作工人;共同投资,利益和风险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这与(案发地)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近乎一致,但也有明显的差异;(案发地)方面的所谓生产基地非常窄小,生产设备也较简单,参与生产的工人竟然不知道工艺流程,甚至于公司的法人及股东都一问三不知;从主管生产技术人员询问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表明,废银提炼白银的过程就是一个大量消耗电力的过程,但公司电力消耗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检查人员对公司法人及股东,生产工人,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这些人的解释是,废银提炼白银业务耗用的动力,是上海方面提供的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经实地调查,该公司确有一台50KV的柴油发电机。检查人员根据投入产出法原理,计算出了一台50KV柴油发电机正常工作情况下所应当耗用柴油的数量,要求公司提供购买和消耗柴油的证据,公司自始至终不能提供,作出的解释也不能使检查人员信服。一个疑问尚未解开,又一个迷局摆在了面前:公司的经营活动几乎都是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完成。让检查人员感到震惊的是,公司提供的现金日记帐花样百出:常常出现负数,就象银行信用卡透支一样;特别是检查工作到了最关键的时候,该公司废银提炼白银业务的技术骨干,在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疑点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大。打开疑点大门的钥匙在哪里?专案组把调查情况进行精细梳理,认真分析后向上级税务机关做了汇报,并且对下一步的调查思路,工作方法,突击方向提出了具体意见。

按照已经确定的突击方向,专案组在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的直接指导和参与下,兵分两路。一路奔赴上海、浙江,调查核实废银收购,白银销售,货物流,资金流;一路直指河北,调查核实废旧合金收购的真实性。两路人马最重要的任务是,要尽最大的努力找到提供货物的当事人,查清事实,看看废旧物资中究竟隐藏了多少秘密。

两路人马出师顺利,先后传回捷报。

南下上海,战果辉煌。2006年2月,四川某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把库存白银780.42公斤,以每公斤2800元抵帐给上海的张明玉、黄胜战两人,其中:张明玉白银617.98公斤、黄胜战165.52公斤,合计金额2193800元,该公司未计销售收入1875042.74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18757.26元;

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该公司向下属经营部购进废银6433.757公斤,合计金额11272372.10元(不含税价),已申报抵扣税款1252485.79元。其中:时环振、顾祥益销售废银合计4549.46公斤,金额7970957.86元(不含税价),税款885661.99元。经查,时环振、顾祥益未向四川某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经营部销售废银,经营部将该批废银“转售”给公司的业务不真实。

仰望河北,景上添花。该公司取得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9份,合计金额870030元,已申报抵扣税款87003元。经查实: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段,属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该税务局出具证明: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该局也未向其发售发票;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该公司向其下属经营部“购入”废合金,据经营部负责人钦杨陈述,该批货物是向张云青“购买”,并由张云青提供石家庄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货物销售发票”。从经营部凭证、帐务反映:由张云青销售废合金并提供石家庄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货物销售发票”合计金额3471639.68元,经营部将这批合金全部“销售”给公司,合计金额3501135.87元,并抵扣税款350113.59元。石家庄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办理税务登记,当地税务局也未向其发售发票;经询问,张云青未向该经营部销售该批货物。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产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和主要产品的生产设备耗用电力资料分析,实际发生电费推算出的产量与帐面产量有较大差距,与检查组调查核实到该公司虚假购进,产量虚增的情况是吻合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利剑二号”专案,为本案在河北方面的突破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处理结果

春天播种辛苦与汗水,秋天收获快乐与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销售白银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补缴增值税318757.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取得虚假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予抵扣,补缴增值税870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增值税350113.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350113.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补缴增值税885661.99元。

该公司共计补缴增值税、罚款、滞纳金2526879.35元。

五、本案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本案能带给我们什么?

可再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节约有限的资源,鼓励废旧物资的重复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是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为此国家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包括免征增值税,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开具废旧物资发票销售可以作进项抵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但是由于废旧物资行业网点多,收购物品繁杂,货物流速快、流量大,现金使用量大而且非常普遍,税收管理、检查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特点,特别是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由企业自己填开,脱离了“金税工程”的有效监控,一时期,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废旧物资行业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症结何在?通过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用废企业的检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是主要原因。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由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其购销凭证均处于监控之外的无序自制状态。为不法分子偷逃税款提供了政策依据,打开了方便之门,为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

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大多不当场出具票据,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废旧物资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对外购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税务日常管理如果不到位,稽查取证就难。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帐面上进行检查就显得更是“无助”。从我们检查的结果看,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用废企业多数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单纯从帐面上能查出,要想查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行为,必须要做大量的外调工作,事实上外调涉及的人员多,要走遍城乡的千家万户、涉及的地域大,许多需跨地区、跨省行动,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都很难办到,取证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加大了稽查成本。

尽快调整、补充和完善现行废旧企业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严重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应从四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一是取消自制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政策。实践证明,该凭证除了为不法分子提供对付税务部门的合法依据外,起不到任何积极作用。二是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一律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性工业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按4%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者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税收政策,让纳税人先拿出钱来纳税,然后以返还的形式让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如果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税收法规虚开购销发票的,取消其返还税款的资格。给企业一定的压力,提高遵从度。三是建立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的税收政策,如对用废企业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关系的限制。四是严格控制现金结算。

加强对企业自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对兴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首选,每月必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在日常管理中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同时要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查验管理办法,作为征纳双方履行的依据。

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惩治力度。要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查重处,加大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