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商家开票五大“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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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商家开票五大“花招”
www.ctaxnews.com.cn 2010.11.19   周建华 周建均
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主动索要发票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然而一些商家为了减少税款支出和推卸责任,在消费者索要、开具发票时,往往搬出各式各样的“花招”,拒开发票或模糊开票,常见的有以下5种。
一、没发票可开。在消费者消费完之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商家以今天发票刚刚用完为由,请消费者改天再来开具。对此,消费者可让商家出具其他购物凭证,并要求商家手写所购物品名称、价格、购买日期等,最后还不要忘记让商家加盖上公章或签名。
二、以字母代码开票。商家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不是写明物品的名称,而是用字母或代码来代替。这时消费者应要求商家更正,并确认发票上所写的物品名称、型号与自己所购物品名称、型号一致。
三、“附加”开票。商家在为消费者开具完整的发票之后,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不保换”等字样。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处理品”才不在“三包”之列。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在发票上注明所购物品是否为处理品。
四、“缩水”开票。当消费者凭发票更换新商品后,商家不在发票上注明更换新商品的日期,从而导致新更换的商品“三包”期缩短。对此,消费者在更换新商品后,一定要督促商家注明更换新商品的日期。
五、“付费”开票。消费者向商家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时,商家有的要求消费者支付由此产生的税款,有的要求消费者支付开票费。《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当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