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的成因及应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02:41
社会泄愤事件的成因及应对
于建嵘/文 《财经网》   [ 07-08 16:04 ]  共有 20 条点评

民众的社会不满长期得不到消解,就会产生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这一后果
瓮安“6·28”事件与近几年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等,在起因、过程、后果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结构相似性,是一起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
所谓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把它分为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四大类)中的一类,其主要特征有:
一是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的,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
二是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于维权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最主要特点;
三是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社会泄愤事件中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瓮安“6·28”事件特征
瓮安“6·28”事件显然符合前述特征。
事件的直接起因(一个女学生非正常死亡)是不可测的偶然事件。从命案发生到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间短促,矛盾和冲突急剧升级,类似于不可控制、不可逆转的连锁反应。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和他们的支持者采取了上访申诉行动,但他们似乎根本就不指望上访申诉有效,也根本不相信有关部门提供的回应和解释。在民众已经表现出强烈不信任的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没有意识到危机已经迫在眉睫,而是墨守成规,逐级出面解释,渐次增强控制。结果适得其反,越解释,民众越不相信政府的说词;越压制,群众的对抗情绪越强烈。由于政府没有采取恰当有效的应对,局面迅速全面失控,最后爆发严重冲突。
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一方面是路见不平,更主要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虽然在事件过程中,有可能有某些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势力参与其中,但总体来说,还属于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群众的聚合是出于高度自发的社会心理,集体行动的发生并不需要明显的策划组织者,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具备策划组织如此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资源。在这次事件中涉世未深但压力巨大的青年学生占有一定的比例,是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有关女学生死因和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似真似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激励民众寻求事实真相、要求司法正义,发挥了大众动员作用。这次事件中的信息传播有三个明显特点。其一,信息来源纷乱众多,没有民众公认的“权威发布” 。其二,信息内容在传播过程中的扭曲多样而剧烈,但总趋势是越来越把矛头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其三,信息传播面极广,内容细致入微。信息的发送方与接受方各自的人际网络交叉迭加,进入信息传播网络的人数以倍数激增,信息传播的速度爆炸性提高,范围相应扩大。同时,手机短信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使信息传播具有高保真和高信息量的特点。信息传递不因为面广而损耗细节,信息传播网络不因为交叉而损耗传信者的个人信用度。
从事件的后果看,损失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责任者和受害方归根结底是民众;二是产生严重的国内政治影响,可能加重已有的社会不满情绪,诱发类似事件;三是造成巨大的负面国际影响,在目前这个敏感政治时刻,产生多方面难以消除的有害效应。
信任危机加剧
泄愤事件表明了国家的管治困境。一般来说,造成管治困境主要有两大直接因素:一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 二是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
中国当前的社会不满群体主要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干部等“弱势群体”。
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信仰不自由、社会诚信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不满。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
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间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这一方面可以宣泄民众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怨恨和愤慨情绪;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缺乏理性的牢骚话的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从理论上讲,如果民众的社会不满长期得不到消解,就会产生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这一非常严重的后果。
近十年来,中国民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危机在加剧,并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
一是从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
二是对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各种利益集团甚至是黑恶势力对国家政权的侵蚀,或者是利益集团甚至是黑恶势力利用国家政法部门某些人的保护来作恶犯科,或者是国家政法部门的某些人假借黑恶势力来获利。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对民众的法律观念影响极大。有些民众就用“官黑一伙”“警匪一家”来表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绝望。
三是合法性危机的对象在加速上移。这一点在农村最为典型。十年前农民一般只是质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非法行为,还将希望寄予县乡政府,而现在一些农民认为县乡政府已经是“乌天黑地”,是农民灾难的制造者,有的农民将省级政权视为农民的灾难之源。虽然现在许多农民还将希望寄予中央政府,但对中央政府有没有能力处理好这些事情有时也有怀疑。
客观评价中国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一方面要肯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同时还必须看到在社会、法治、政治发展的许多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滞后甚至倒退现象。
首先,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大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为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提供了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基础。
其次,由于对社会基本公平和公正的政治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没有坚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有关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这些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重大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严重伤害工人和农民等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导致近年来以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为主的维权抗争事件增加。
第三,在发展战略方面,一味追求高速发展,客观上鼓励了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掠夺性发展。在政府的包庇和纵容下,一些生产经营者不注重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生存环境,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漠视和危害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
在国家管治能力上,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等方面,目前都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社会预警机制方面,缺乏对社情民意的迅速反应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
其次,关于处置技术方面,从总体来讲,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即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从而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应急能力的薄弱。事情发生了,又经常希望借用暴力来解决。
长期以来,政治动员是中央政府管治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这种动员的效力因社会利益的分化和社会不满的增强正在逐渐消失。而在目前中国这样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基层政权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就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基层政府及干部的行为出现强制性暴力趋向。
最后就是问责制。在社会管治方面,目前中国有较为严厉的问责制,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众多的一票否决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追究,而且规定了所谓“责任倒查”制度。问题是,中国各级政府与官员是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导致一些问题大事化小,最后不了了之。
提高管治能力
导致社会泄愤事件的原因较为复杂,正确处置社会泄愤事件、提高国家的管治能力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民众的政治认同。应积极推进政治改革,逐步建立体现民主和宪政精神的政治体制,从根本上树立国家政权的权威。同时,还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为此,应建立或开放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要许可农民、工人和社会其他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下,形成相对均衡利益分配格局。民众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民众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均势。
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树立法治的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目前的中国,传统的作为国家管治基础的意识形态,受到无法修复的冲击,而作为管治国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体制,又存在太多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中国政治的统一性正在发生改变。在已往及现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权威正在逐渐被地方党政权力的自利主张所消解,出现政出多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状况。在一个经济开放的社会,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强化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权威,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此外,还需要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改革司法的地方化问题。
最后,要改进管治技术,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对于依法处置诸如社会泄愤事件的社会冲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信息传播等规定,需要更细致的解释,不能让某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对上级政府及中央搞信息封锁。在现代社会,公共信息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战略资源,如何建立和发展科学的信息制度,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一方面,政府有必要对其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必要的控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如果政府过度控制信息,导致真实政治信息缺乏,就会为虚假信息提供传播空间,影响民众对政府信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搞信息封锁,势必导致政治失控。
官方有关瓮安事件的报道,说群众不明真相。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单一乃至失声,社会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当群情激愤的民众为真相而战、为正义而战时,他们采取的行动势必过激,势必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政府,而不是什么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更不可能是民众深恶痛绝避之唯恐不及的黑恶势力。否则,就既侮辱了人民的政治智力,也夸大了敌对势力的力量,同时也掩饰了政府的不当施政。
总之,中国的政治发展仍然在威权政治的框架内运行,而市场经济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利益,威权政治如何很好地调节这些利益,也许正是目前解决中国利益冲突和社会危机的最深层次的制度性要求。因此,如何进行积极稳妥的政治改革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财经》记者 秦旭东采访整理)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708/73663.shtml
过分依赖强权行政导致信任危机
何兵/文 《财经网》   [ 07-08 16:01 ]  共有 0 条点评

如果轻易使用暴力机关来对待公众,自然就会把民怨引致公安部门
政府在处理瓮安事件上的做法比以前有进步。至少在媒体上公开了,公众能了解事件的发展;政府对此事件的起因的定位也相对比较到位,承认有深刻的社会根源,承认政府存在不依法行政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这个事情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政府过去的行政执法往往不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过分依赖强权行政,因而把公安部门推到社会矛盾的最前沿。
政府需要合法地使用暴力机关,但是不能滥用暴力机关,如果轻易地使用暴力机关来对待善良的公众,自然就会把民怨引致公安部门,让公安部门承担了其他行政部门违法行政的后果。例如在不合法拆迁的场合动用公安人员,在处理上访问题的时候让公安人员去截访,等等。
对瓮安这一事件,不能简单地将其归根为公众缺乏法律意识。如果很多人都曾经遭遇过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不公,那么这些失败的经验就会在民间口口相传,再加上法院的“关门主义”,老百姓难以了解真正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当然会产生不信任。
老百姓不相信政府,政府就丧失了权威。现在某些官僚集团实行“上瞒下欺”,中央和老百姓都无法了解实情。政府信用危机一产生,就算政府说的是真话,老百姓也往往不相信。要重建政府信用,政府就必须要“公开”。当然“公开”意味着某些固有利益的丧失,但是现在的利益分配机制很危险,必须要有所改变。
瓮安事件凸显的问题,只能依靠民主机制和法治途径来解决。例如,如果瓮安县的百姓对于县里的某些官员不满,可以通过民主监督和民主选举途径让不被信任的官员“下马”,民愤得到宣泄,矛盾就会得到缓和解决。■
作者为中国政法学法学院副院长
(《财经》实习记者 罗洁琪 采访整理)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708/736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