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及保险中的定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39:00



意外伤害事故标准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1.目前保险市场上有哪些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

2.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1)、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3.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哪些?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吸毒等所致意外伤害; (3).因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注射药物所致意外伤害; (4).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

4.怎样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二是非本意的伤害。是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其主观愿望的。 三是突发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四是非疾病的。因为疾病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5.如何理解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6.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怎么办?

  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还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及残疾程度,那么就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按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医疗专家小组作出鉴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同理,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甚至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7.有工伤保险,还需要意外伤害保险吗?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属于强制保险,所有企业必须参加,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果企业效益良好,则可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补充,以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

8.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

  这两个险种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 (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 (3).两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编辑本段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编辑本段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类保险适用于乘坐客运航班的人士。保险期限一般从被保险人踏入合同指定的航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有的保险公司将这一险种的承保范围扩展到火车、轮船、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有些险种的保险期限被扩展到一年。 注意:保留好原始票据,以免索赔时发生纠纷;这里所说的交通工具主要指营运交通工具,自驾车不包括在内(可以投保其他相应险种)。

编辑本段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类保险适合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保险金额最低为1万元。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内,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返回境内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投保时注明的出国天数届满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编辑本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本文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知识,请您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 根据《保险法》,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这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对比项目 车上人员责任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对象 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为不确定的人。 一般为确定的人 事故范围 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所有意外伤害事故 赔偿范围 属于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 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 价格水平 司机座位每万元约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万元约25元左右。 每万元约10元左右 适合状况 车辆经常由不同人员驾驶或搭载不同人员 车辆主要由固定几个家庭成员使用    

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讲座稿

主讲:梁莉       长期以来,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一直困扰着学校,处理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遇到的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学生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学校可以预防,而有些的确是防不胜防。目前由于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及家庭生活饮食习惯、缺乏足够的户外活动等原因,学生在校内、在体育课上时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各类骨折等)。对于这类事故,谁也不愿意让它发生,可是一旦发生了,在处理这类事情时就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冲击很大,有的甚至已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有的家长提出的高额的经济赔偿、升学等问题,确实让学校在人力、物力、精力、政策上承担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安全起见,所有可能发生意外的活动学校全不搞了(包括很多外出活动),有的学校甚至连体育课为怕事故发生也不按大纲要求上课了。
     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类问题都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指引和可操作性,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了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问题一旦发生,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长时间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无疑也给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什么发生意外事故以后,学校往往总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分析原因就是很多家长认为,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理就应该学校负责,他们认为学生在校,学校就应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生在校怎么发生的事故都是学校负责。当学生一旦在校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后,家长就非常理直气壮找学校说理,这时学校往往总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学校非常渴望在处理这类事情时,能够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关键是对具体的伤害事故哪些责任该学校负,哪些责任又是不该学校负,这是当前学校管理者想急需明了的,而且也是急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的。只有这样才能可以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能使学校明确责任究竟怎样负。

可喜的是,上海已从去年9月1日开始,率先施行全国首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部地方法规的最大特点在于首次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条例》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有了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从根本上保护了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正当权益,也从法治的高度解除了学校教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后顾之忧。今年9月1日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共分为6章40条,包括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摘要

要点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况除外。

要点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4)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5)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要点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要点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学生擅自离校时发生;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另外,在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时,学生自杀、自伤,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身、学生之间原因或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

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要点五: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要点六: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负责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七: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二、观点:

A、家长不能再把孩子“交给学校”

 

《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界定不但了断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也为整部《办法》定下了基调。《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作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这一《办法》的出台,10种意外学校无责任,估计会受到大部分学校的欢迎。而部分家长则可能有一定的疑义,因为孩子若真的不幸受伤,家长会觉得追索无门。好在《办法》还规定要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也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谁都觉得无辜的意外伤害,可望得到社会化的补偿。

 

B、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并非免除责任

 

有家长认为,把儿女送到学校去,出了事情全由学校负责,这可视同为监护权的转移。而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非监护责任。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内容相近但性质相异。专家强调,两者绝不能混淆。因为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为何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三、具体做法:

保险公司为事故“买单”

和“学生意外险”、“师生平安险”等以学生为对象的险种不同,校方责任险保的是学校——投保时由学校负责出资,保障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园内和由学校统一组织、带领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学校在这些事故中需要负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发生了诉讼、仲裁,相关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这种校方责任险将学校可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去年9月1日,上海市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后,市教委便在开学前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约,为全市拥有160万学生的近3000所中小学,整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平安保险公司承诺,以每个学生每学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个学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350万元。两个法规还鼓励学校筹集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专项用于事故赔偿,同时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要规避风险,学校和家长都不妨未雨绸缪。

发生了伤害事件,如何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万一发生,教师要及时通报,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治疗。小问题送校医务室处理,严重问题则送规模较大的医院治疗。并在途中通知家长。之后做好与家长沟通工作,学生参与保险的以赔偿金额高的险种为主。告知家长病例证明、医药费原始发票等。双方家长间的问题可以由教师、学校协调处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区青保办协调,人不能解决的可以让双方家长上诉法庭解决。

对家长的不合理要求,学校可以说“不”!

两个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少数家长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在学生和学校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学生伤害赔偿如何处理,过去是个棘手问题。一些家长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要求承担大部分费用。如今这种要求被认定是不合理的。日前,某校两个学生在打篮球时无意相撞,造成一人骨折。怎么处理?调解意见很快出来:两个学生家庭和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因为《条例》第13条有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家长在事故发生后的索赔项目也有了明确界定,涉及医疗费、营养费等10项,若有家长以孩子伤害事故为由,提出解决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事故无关的非份要求,学校可以断然拒绝。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如某汽车驾驶员见前面有几个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驾驶员预见到快速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车速,当车行驶到在路上行走的几个人身边时,其中一人突然冲向汽车自杀,驾驶员刹车不及造成死亡,驾驶员对死亡人的行为是无法预见也是不可预见的,这就是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意外事故证明? 我是出车祸但肇事者跑了 我也没报案怎么证明啊
如果是车险
按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30%
或可能保险公司会以无交警裁决,免赔30%--50%

人身意外险
如果你出了意外,产生了医疗费用(比如外伤).那么医院的相关票据,比如处方,诊断证明,病历之类的就足以证明你出意外受伤受到损失了.你只需要提供事故经过,出险说明之类的就行了.  如何出具意外事故证明 可以提供范本吗? 意外事故证明应有对事故者、事故日期、事故地点、事故经过及造成后果的详细描述,并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
  1)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证明为应为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
  2)如发生被打伤或遭抢劫,事故证明为110报警回执或派出所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如发生工伤或摔伤等其他事故,事故证明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理赔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比如汽车肇事发生意外、纠纷意外等,这些是要经过交警及公安部门的,那得提供相关部门的事故及处理证明。如果只是单纯的磕碰,那只需要在单位、街道或都村委开个证明就可以了。证明写清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意外经过就可以。 买了意外保险,如果驾驶摩托车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如何理赔?1、意外发生后,要上报保险公司;
2、治疗结束后,保险公司会要求你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保单、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若行驶证和驾驶证没有年审,他们不会理赔)、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住院证明。
   一般资料齐全,一个月后才能取回医疗费。(出院的时候医疗费用要自己先垫付)  摩托车买了强制保险,发生意外事故,交警判决责任一人一半,如果这样判决我是否可以得到索赔.要出具什么证明? 您如果是开车司机的话,你如果买了车损险和三者险就好办了,你自己认全责,让你的保险公司来赔你们双方的损失好了。要是你没有车损险,就只有喊你的保险公司陪他的,他的交强险赔你的,但是因为他赔你车损最多2000,超过部分他不赔你也没什么办法,打官司没好处。 新华保险意外险个人交100元怎样理赔?

一、如何收集理赔材料知道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所需准备的证明材料,但申请人仍然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索取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叙述如下:一、事故类证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二、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1)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a.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b.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c.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了解了获取证明材料的途径后,您就可以在处理发生事件的同时,收集并保留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快速办理完“繁琐”手续。二、申请身故保险金须具备那些材料?(1)保险单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受益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4)受益人工行活期帐户;(5)代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非受益人本人来办时用);(6)理赔调查授权书;(7)所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8)所有受益人与被保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为法定时);(9)死亡证明(须由具备资格的部门出具);(10)户口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户籍管理部门出具);(11)火化证明(特殊情况未火化的须提供相关证明);(1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还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意外事故证明、现场勘查报告及验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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