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轩:律师旁听讯问能否消除刑讯逼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33:59

只有确立律师的在场权,才能摒弃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口供中心主义”,将侦查的重点转移到物证和其他科技证据上来,这也就消灭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制度土壤。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了《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据报道,其中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据悉,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该制度将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犯罪这两类案件延伸。

如果对于“律师旁听讯问”这种提法还很陌生,那么大家一定对欧美电影里“律师没有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之类台词很熟悉。这种权利就是“律师在场权”,这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律师的辩护和在场,本质上是公民私权的延伸,是对公权实行监督,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冤案的产生。比如,在一些法治成熟国家,警察抓人时必须说一遍“米兰达通告”,其中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请律师”,已然成了常识。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14年前制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律师在场权的规定,相反却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在场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刑诉制度中诉讼权利的种种缺位,造成了众多冤案。且不说如果有律师在场,佘祥林还会不会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就拿肖传国因为雇凶伤害方舟子案来说,此案原本事实很清楚,是非很明白,但外媒在报道时,刻意强调了肖传国是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有罪供述的。这说明司法机关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各国公认的法治程序;不施行这一制度,即使能做到实体正义,也难免程序不公的指责。

事实上,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相对滞后,但不是说司法实践中就不能有所作为。在几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承接了一项联合国资助的项目,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了试点,要求一部分案件警察在第一次提审嫌疑人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今,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律师旁听讯问的制度,这都是中国法治点点滴滴的进步。

之所以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推行举步维艰,说到底,就是侦查机关(公安局、检察机关)敢不敢接受律师监督,敢不敢阳光办案的问题。只有确立律师的在场权,才能摒弃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口供中心主义”,将侦查的重点转移到物证和其他科技证据上来,这也就消灭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制度土壤。

虽然,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本次试点值得激赏,但也应看到试点的范围有限,律师在场旁听所发挥余力不大。从时间上看,试点只适用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能旁听警察对嫌疑人的讯问,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有一定距离;从对象上看,只适用于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多为认罪态度较好、面临的指控较轻、争议不大的案件,即便有律师旁听讯问,也很难最大限度发挥律师在场保护人权、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