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兴力:何叔衡的“法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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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力:何叔衡的“法为上”思想

时间:2010-12-06 10:01 作者:郭兴力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46次

  1932年2月19日,苏区中央政府举行的第七次会议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委任何叔衡为中央苏区红色政权最高法庭主审(即首席法官),他由此成为我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的首任“大法官”。他总结的治国安民“法为上”原则曾是中央苏区红色政权法制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即使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何叔衡在任期间,从不马虎行事。他经常率领工农检察部和法庭各级裁判部的干部深入到苏区各地、各部门,检查违法乱纪、渎职贪污等行为,调查落实控告材料,酌情处理当事人的罪责。当时,由于受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中央苏区一些省、县的裁判部干部不是依法办案,而是按路线站队,致使轻罪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何叔衡坚决予以抵制,并实事求是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例如,1932年5月26日,何叔衡在审批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第二十号判决书时批道:“关于朱多伸判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一案由枪毙改为监禁二年,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案件。”驳回了对朱多伸的死刑判决。


  在中央苏区担任最高法庭主审期间,何叔衡还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行政管理和检察制度,起草了《婚姻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处理放火烧山、偷税漏税、违法乱纪和反革命案件。这些都是他践行治国安民“法为上”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