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索赔”新规仍纠结于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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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小三索赔”新规仍纠结于利益平衡

2010年11月18日 07:58新闻晨报

 

最高法院日前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对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生育、外遇等皆有所涉及。《解释》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现代社会,“一夫一妻制”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范。前不久媒体报道称,有专家透露“小三”或将被追究侵犯配偶权,引发媒体和网络的口水战,这表明公共舆论对于小三的话题是多么敏感。

 

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看来挺遥远,但小三要求补偿的权利却很现实地面临着被部分剥夺。8月25日,《珠江日报》报道称,小璐(化名)与有妇之夫的男友同居,小璐曾为其三次堕胎,双方签订协议,男方赔偿20万元,男方支付近3万元后就“断供”了,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判令男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不过从现在起,情况可能不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规定显然考虑到伦理道德的要求——小三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婚姻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破坏,法律岂能随意支持她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并未完全剥夺小三的补偿权利,这体现在,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补偿费后反悔的,法院同样也不支持。读者显然要问,这不就是便宜了小三吗?这事的确很纠结,但在这纠结中,却看出司法者的良苦用心,他们试图在对立的利益和价值选择之间进行某种平衡。因为,婚姻出轨者与小三显然是“一个碗碰不响”,如果让婚姻出轨的一方可以对已经支付的补偿反悔,小三是没有占到便宜,但婚姻出轨者却占尽了便宜,这不就是在纵容、鼓励后者搞婚外情吗?

 

司法解释者更纠结的在于那些婚外情的受害者——婚姻中无过错的妻子与丈夫的权益如何保护。婚姻出轨者拿着共同财产去慷慨赠送给小三,婚姻受害者当然有权追索回来,问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的出轨者就是要用共同财产来赠送,最后再通过配偶要回来,占尽便宜。在重庆,一位已婚老板就和手下美女员工同居7年,期间为她买房购车。但是,在被妻子发现后,这位老板毅然与妻子联手,将小三告上法庭,理由就是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形是,有些人,合法妻子对其不闻不问,而小三却对其关心照顾,他们出于感激赠送小三财物。四川泸州市就出现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以不符合“公序良俗”和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判决对小三的赠与无效,引发社会极大争议。此次司法解释再度走上平衡木,称“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将争议交由法院具体裁决,以实现利益平衡及价值观的维护。

 

其实,在这个新的司法解释中,处处可见司法“平衡木”,比如对于婚前购置的按揭房产,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但考虑到婚后共同偿还按揭款的现实,又作出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某种程度上,法律就是利益平衡的产物,这一逻辑贯穿在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司法的过程之中。(作者为检察系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