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演员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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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演员索赔百万 作者: 刘玓    发布时间: 2010-12-01 13:55:24



     中国法院网讯   因演出合同纠纷,为索求赔偿,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将演员刘颖(艺名刘雨鑫)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08年11月27日,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刘雨鑫签订协议,约定刘雨鑫出演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100集室内情景剧《万家灯火》中陈艺丹一角,刘雨鑫的经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刘雨鑫出任了该剧角色,完成了前50集的拍摄工作并领取了相应的报酬。

    2009年11月,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同年3月14日公司给剧组放假休整,并规定剧组成员4月8日按时归组完成后50集拍摄。但至起诉时止,刘雨鑫既未返回剧组又未向剧组说明情况,公司通过各种方法均无法联系到刘雨鑫,《万家灯火》的拍摄只好中途停止。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无奈之下公司只好请人重新增补剧本、调整剧情、更换新演员,并因此额外支出了多笔费用,且电视剧的质量、价格以及签约率亦受到了严重影响,公司的预期利润遭受巨大损失。为此,请求判令刘雨鑫赔偿各项损失及违约金共计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向刘雨鑫支付的劳务费及差旅费是刘雨鑫履行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且最终制作完成的电视剧中确实使用了刘雨鑫出演的戏份,故上述费用属于刘雨鑫履行合同的对价,不应该返还。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因刘雨鑫违约其聘请他人修改剧本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剧本创作费用8.6万元,此项费用确系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损失,刘雨鑫应予赔偿。关于预期利润50万元。因该部分损失属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间接损失,不属于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双方之间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该部分损失不应由刘雨鑫负担。据此,判决刘雨鑫赔偿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