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未获补助政府大楼内持刀行凶 致官员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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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未获补助政府大楼内持刀行凶 致官员重伤

来源:新文化网-新文化报 2010年12月05日07:16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 自认为没得到宾馆发放的500元补助,是借调期间任组长的葛某(政府官员)导致的,原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教师李某一怒之下,持刀在政府大楼内追杀葛某,致其受重伤。近日,经公主岭市法院和四平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李某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未得到500元补助

  便对组长怀恨在心

  2009年下半年,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教师李某被借调到公主岭市政府办公室摄制组工作,组长为市政府官员葛某。而后,因工作需要,李某又与他人一起被安排到公主岭市响铃宾馆工作一段时间。

  2010年1月末,响铃宾馆经营者给每个借调的人都发了500元的补助。因2010年1月中旬以后就没到宾馆上班,李某未得到补助。

  李某认为这是组长葛某一手安排的,他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政府大楼内追杀原组长

  致其受重伤

  2010年2月2日15时许,李某携带卡簧刀来到公主岭市政府办公楼一楼实施报复。在走廊内见到葛某后,李某冲上前去用卡簧刀向葛某头面部、胸部、左肩部、左背部、左上臂连扎5刀。

  葛某受伤后往政府办公楼外跑,李某一直在后面追。追到政府大门口后,李某发现葛某不见了。而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公主岭市公安局鉴定:葛某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及胸部外伤致左侧血气胸,纵膈明显向右移位,肺压缩70%左右,损伤程度均为重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右面部皮肤裂伤及左肩部外伤致左锁骨骨折,均为轻伤,分别评定为十级和九级伤残;左肩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经两级法院审理

  教师最终获刑13年

  2010年下半年,公主岭市法院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在诉讼过程中,葛某不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7月29日,公主岭市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李某提出了上诉,理由是原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且李某能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近日,四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经终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李某出于报复目的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的理由,法院不予以采纳。而其投案自首及犯罪未遂的情节在原审判决时已从轻处罚,所以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此,四平市中级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径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