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价值论研究与当代价值观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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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礼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作为关于价值本质、价值评价、价值选择、价值创造等问题的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哲学界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的研究和讨论,深化了关于价值问题的认识,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领域,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定位和路径选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哲学价值论研究的背景
我国学术界关于价值问题的研讨,与新时期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密切相关。1978年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破除了“语录标准”、“权力标准”,恢复了实践的权威;破除了教条主义的禁锢,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开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相适应,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摒弃了离开生产力和人民利益而抽象谈论社会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观念,日益关注物质价值、制度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人的价值、自然的价值等问题,开始思考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价值体系的建构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价值论研究热潮,也是对过去的极“左”思潮和做法的理性反思和哲学批判,是对于长期以来漠视人的需要、利益和价值的思想迷误与实践偏差的纠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人们逐步认识到了自己合理的需要、应有的权利和正当的利益,认识到了自身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明白了这样一个基本道理:我们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党领导人民苦战奋斗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这种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相适应,价值问题研究必然成为80年代以来的显学之一。
价值问题研究的兴起,亦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与国外广泛的文化交流密切相关。价值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哲学问题。西方各国在20世纪初就兴起了价值论研究,苏联、东欧、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亦曾探索建立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并取得了不少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中外学术交流,把国外价值论研究的成果引入国内,也促进了国内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我国的价值论研究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一是贯穿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西方价值论已有百年历史,但因排斥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其理论始终受思辨、唯心的范式的局限,或认为价值只是人们所挑选的意义,或认为价值只是从人的本性中派生出来的东西。我国价值论研究尽管起步较晚,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大多数学者坚持客观性原则,反对纯主观价值论;坚持主体性原则,反对唯客体主义;坚持实践性原则,强调了作为主体的人在价值创造和选择中的作用。二是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新时期我国价值论研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价值论研究不是空洞浮泛的,而是新时期改革与发展实践的反映;价值论研究不是无立场的,而是为了增加人民利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价值坐标和目标取向。理论工作者为此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情况和自身特点的价值范畴、价值评价机制和价值评价标准,致力于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价值理论体系。
二、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内容
我国的哲学价值论研究,主要涉及价值本质、价值评价、价值选择、价值创造、价值类型等问题。
1.关于价值本质。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辩证统一。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的外界物是价值客体,有需要以及需要意识的人则是价值主体。外界物的属性是客观的,但这些属性还不是价值,只有为主体所需要,与主体发生效用关系,被主体所改造、利用、享有,客体事物才体现其价值属性,才能产生价值。外界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多种属性和可能性,将这些属性和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属性,则要靠实践的改变和创造。而人在改造客观世界、满足需要的过程中,也改造了自身,提高了主体素质,形成了新的需要,并在这些新需要的驱动下,从事新的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因此,我们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上,从能动创造的实践中,来认识价值的生成和价值的本质问题。
2.关于价值评价。价值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的效用、意义,需要主体去认知、判断、评价。进行价值评价,既要认识价值客体的结构、属性、规律、趋势,又要意识到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价值评价既是对价值客体的理性认知,又是对主体需要的自我意识,同时也是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总体评判。价值评价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价值评价只有反映了客体的客观属性、主体的合理需要以及主客体之间现实的效用关系,才是正确的。价值评价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们进行价值评价,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合理需要与利益的满足和实现,还要考虑社会、集体、他人的需要与利益的满足和实现。价值评价是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统一。统一、一般、普遍的价值通过多样、个别、具体的价值来体现,多样、个别、特殊的价值又以统一、一般、普遍的价值来统领。价值评价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人的基本需要、人类在世世代代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业已认知和利用的事物的价值属性以及主客体结成的价值关系具有稳定性,因而在科学认知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正确价值评价也是相对稳定的。但随着人类主体能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要会更加丰富多样,而新的创造性的实践又能够不断满足人的这些新的需要,并产生和形成新的价值观念和新的评价标准。
3.关于价值选择。价值选择主要是价值目标、手段和结果的选择。一是选择价值目标,为实践活动指明方向。价值目标具有客观性,是在主体认识客观规律和主体需要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价值目标具有超前性,它作为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理想状态,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中,是对现实的、此在状态的批判和超越。而要将这种价值目标实现出来,必须诉诸创价实践。二是选择创价手段,解决实现价值目标的方式、方法、路径问题。三是选择创价结果。当主体通过创价活动得到了预期的结果,并通过分配、交换、消费或使用这一结果而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使客体主体化,将各种价值转化为主体的本质力量,就完成了一个价值选择过程。价值选择应遵循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社会选择与个人选择相统一、重点与全面相统一、择优与代价相统一的原则。价值选择既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又要符合人的本性和需要;个人的价值选择要服从、服务于社会整体的价值选择,社会要为个人的价值选择、才能发挥、需要满足和价值实现创造良好条件;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满足基本需要;同时,又要关注非主要矛盾,解决其他问题,满足其他需要;要权衡利弊,趋利避害;要把创价与代价加以比较,力求以最小的代价,创造最大的价值。
4.关于价值创造。实践创造价值。从主体方面看,价值创造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人在实践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中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所做的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从客体方面看,价值创造则是客体在主体作用下所发生的形式的变化,主体赋予客体以意义和价值。从实践的形式来看,价值是在改造主体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创造的。一方面,通过实践改造客体,使客体的形态、结构、功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改造主体,改善主体的需求结构,提高主体的素质能力。人类创造价值的实践必须首先认识并遵循“物种的尺度”或外在的尺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人们对周围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越充分,对世界的改造就越自由,创造的价值也就越多越大。人类创造价值的实践也必须遵循人的需要、目的等内在的尺度,使客体发生合目的性的变化。实践活动之外在尺度和内在尺度的统一则形成了新的尺度和规律,即“目的的尺度”、“目的的规律”。目的既应是“内在尺度”的表现,是主体需要的自我意识;又应是“外在尺度”的表现,是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目的不仅应当体现必然性,而且应当体现应然性。目的贯穿于实践的全过程,规约实践活动的方向和方式,是衔接实践的各个环节、协同实践的各种要素的中枢。但目的本身尚不是现实,只有通过创价实践,才能将目的变为现实。
5.关于价值类型。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制度价值、人的价值是价值的基本形态。物质价值是自然界(自在自然)和经过人加工改造了的自然物(人化自然)同主体的物质需要之间的效用关系,其中包括自然物的物质价值以及人在改造自然界的生产实践中创造的能满足其衣、食、住、行、用等需要的人造物的价值。精神价值是指客体同主体的精神需要之间的效用关系,它大体包括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制度价值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与人的各种需要之间的效用关系。良好的制度是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历史的进步、人的正当权利和合理利益的实现与维护而建构起来的,其向人们所展现出的价值,应当是效率、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而在这一切价值中,公平正义是制度的核心价值。人的价值是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既创造价值又享有价值,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既有自我价值又有社会价值。就每一个个体来说,他作为价值主体,从社会与他人那里获得需要的满足;作为价值客体,又要以自己的创价活动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一方面,社会应当满足个体正当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为个体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个体应强化价值意识,珍视现实人生;要树立高远的人生理想和崇高的人生目的,培养高层次的价值需求;要调适自己的价值观念,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开发创价潜能,为他人、社会和自身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当代价值观的转换与建构
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导向机制,为人们的思想、行动提供价值坐标,指明目标方向,以增进社会认同,规约行为方式,激发创价活力。在当代中国,实现价值观念的转换与重建,首先,要破除重物轻人的价值观,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人是宇宙中最有价值的存在物,不仅创造价值,而且也应享有价值。人是发展的实践主体和核心动力,也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高价值。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要把人作为发展的目的,坚持把人民利益作为谋发展、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不仅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当下的合理需要和利益诉求;同时还要深谋远虑、未雨绸缪,思考、筹划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全局的利益问题。要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享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劫富济贫,而是使各阶层人民的实际利益都能够随着改革和发展的进展而增加;共享也不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少数人垄断大量社会资源、占有大量社会财富,大多数人占有少量资源和财富,而是全体人民公平占有和享用。另一方面,要把人作为发展的动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使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资源强国,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才优势。我们所有的改革和发展,都是为了实现、增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而不是为了既得利益集团或某些政府部门的特殊利益。要始终坚持改革正确方向的坚定性、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举措的协调性以及改革利益的普惠性,要通过改革和发展,使最大多数人受益。
其次,要破除片面发展的价值观,确立全面协调发展的价值观。确立全面协调发展的价值观,有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作为总体性的社会存在物,其利益需要、价值追求都是多维的。在各种价值中,物质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是其他一切价值得以创造和实现的基础。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物质价值的创造,政治、文化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就失去了物质前提。而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所创造的政治价值、精神价值、社会价值既促进了物质价值的创造,又满足了人的劳动、自主、安全、健康、求知、践行、审美的需要,造就了人的全面而丰富的个性。确立全面、协调的发展价值观,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理想永远是人类生存发展、进取创造的不竭精神动力。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实践和制度,显示了人类超越私有制度、创造新型文明、建构理想社会的不懈努力。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价值理想仍然是我们所奉行和追求的核心价值。经济繁荣、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以及人民福利、平民教育、充分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稳定、个性发展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人性的价值理想,指引着我们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确立全面、协调的发展价值观,反映了当代中国发展的现实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始终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但这一矛盾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如果说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矛盾突出表现为私人物品供给不足,那么,现在则突出表现为如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在我国发展的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必须树立全面发展的观念,形成多样性的价值追求。
再次,要破除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自然界是人类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生养、承载、庇护人类的家园。人类不是超越于自然界之外,而是繁衍生息于自然界之中。“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8—39页)由于人类是有意识的存在物,能够认识到自己与自然界不可分割的联系,认识到自身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应当自觉地承担起保护自然环境、维系生态平衡的责任。为了消除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保护环境,维系生态平衡,就必须全面认识自然规律系统,既要关注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的现实效用,又要科学预测人的行为对于自然环境的长远影响,从而合理支配这种行为的影响;要避免科学技术的急功近利的应用,反对只追求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影响的短期行为;要使经济社会发展同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支持能力相适应,使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速度同开发利用可替代资源的能力和速度相适应,使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同其再生产能力相适应。我们不仅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还要追求和实现环境公平正义,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