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50万赞助公安网监处长出国打羊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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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掏50万 “赞助”于兵出国打羊胎素

        2010年11月29日 02:53北京青年报

        本报独家披露迄今为止北京市公安系统内最大腐败案详情———

        北京市公安局原网监处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案——这起北京市公安系统近年来最大的腐败案件,目前见诸媒体的还只是些“皮毛”信息。近日于兵死缓判决被核准生效后,本报独家了解到了于兵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案的内幕详情。其贪污、受贿的数额究竟是多少?向于兵行贿的四家公司除瑞星之外,另外三家公司都是谁?于兵用贪污、受贿款进行了哪些消费……随着北京市高级法院核准裁定的“一锤定音”,上述不为人知的内幕逐步清晰起来。

        近日,曾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公安局原网监处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案,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曾以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三项罪名一审判处于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于兵本人没有上诉。近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核准,于兵的死缓判决正式生效。

        ■贪污受贿总额

        高达1690余万元

        记者从核准裁定的判决书中获悉,于兵最终被法院以贪污、受贿总额高达1690余万元及徇私枉法三项罪名判处死缓,犯罪数额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1400余万元。

        经查,于兵任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市网络行业协会副会长期间,利用主管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用发票平账以及与第三家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的手段,侵吞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及下属单位共计452.26万元。此外,于兵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影响,索取、收受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38.06万元。上述两项款项相加,贪污、受贿总额高达1690余万元。

        2005年初,于兵还在任职期间,接受瑞星公司要求解决该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股权转让纠纷的请托,2005年7月至2006年,他借口对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亲自组织、指挥市局网监处民警张鹏云、齐坤(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副总田亚葵实施抓捕、侦查,致使田亚葵蒙冤入狱长达11个月。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徇私枉法。

        ■签订假合同“洗钱”

        一年内鲸吞网协452万元

        于兵被查实贪污公款452万余元,全部发生在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其担任网监处处长、网协副会长期间。

        市网络行业协会财务人员证实,网协的资金来源于会费、培训费,到于兵案发该协会收入会费不到100万元,对网吧安全员培训费每年能收入100多万元,总共收入了大约500多万元。于兵每次用钱,就让网协的财务人员给他开支票,而于兵拿走支票却从来不签字。财务人员无法入账也不敢多言,所以只能让网协的司机帮着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于兵拿走的支票具体都干了什么,财务人员也不清楚。

        于兵曾以支付“会议费”名义,从网协财务人员手里拿走一张8.13万元的支票,而那段时间网协并没有开会。那么这张8.13万元的支票去向如何呢?证人李某后来证实:2002年他开网吧向于兵借款200万元,2003年他把网吧卖了700万元。于兵突然给他打电话说要用这笔钱。他就给了于兵540万元,减去当初于兵借给他的200万元,等于他借给于兵340万元,没打借条。后于兵还过几十万,其中在2005年2、3月份,还给他一张8.13万元的网协支票。

        到后来,于兵可能觉得从网协拿支票的方式太“小儿科”,于是开始以和其他公司签订假合作协议的方式敛钱。2005年6月,于兵安排网协与北京某中心签订虚假协议,协议内容是由该中心为网协提供技术支持,网协支付费用。于兵依此协议,从网协财务人员处领取两张总计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后通过他人将这两张支票转款并提现,据为己有。实际上该中心没有为网协提供任何技术支持和服务。此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于兵先后6次用此手段为自己捞钱达300多万元。

        据涉案的瑞星公司副总裁赵四章证明:2005年11月开始他给于兵洗现金,于兵让他起草合同,合同的内容和金额都是于兵拟定的,甲方是网络协会,乙方其他公司,他一共给于兵做过6份假合同,总额300多万元。于兵给他的支票他都提出现金给于兵了。

        ■瑞星掏50万元

        “赞助”于兵出国打羊胎素

        经查,2004年11月至2008年7月,于兵在担任市局网监处处长期间,利用网监处负责办理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申请等管理职责,索取、收受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38.06万元。

        于兵受贿1238万元中,有400余万元是收受著名杀毒软件公司瑞星公司的贿赂。

        2008年6月,于兵向瑞星副总赵四章提出共同到欧洲等地旅游,为此,赵四章向办理此次出国旅游的中间人支付了于兵及其女儿的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57.56万元。

        赵四章的证言称:2008年上半年,于兵跟他说要去一趟美国、瑞士,还准备在瑞士打羊胎素。2008年6、7月份,于兵的女儿打电话让他把出国旅游的费用交给安女士。这次他和自己的儿子、于兵和于的女儿4人出国费用大约110多万元。他按照于兵女儿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对方。

        于兵收受瑞星公司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是于兵以卖古董为由,收受瑞星公司320万元。瑞星副总赵四章的证言称:大概在2006年,于兵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古桌子,是明末清初的小叶紫檀材质的条案,几百万元,问他买不买。他请示了总经理王莘后同意买。几天后,于兵跟随搬家公司把古董桌子送到瑞星公司,过了几天他把一张320万元的支票给了于兵,于兵给了发票平账(这宗买卖于兵净赚240余万元)。赵四章说,这个条案对公司其实没用。于兵提出来了,瑞星公司不敢得罪,就买了,不管古董桌子是真是假,就当花钱买个平安。如果网监处对瑞星公司采取极端手段,查封研发,公司就瘫痪了,所以于兵说多少钱就多少钱。赵四章还证实,鉴于于兵的特殊地位,于兵提出的要求,他也没有拒绝过。

        ■向电信通公司开口:

        “搞点钱退休后办公司”

        于兵在任网监处处长期间,对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北京市网吧专线接入业务提供支持。2004年11月,于兵向该公司经理陆某索要440万元好处费,用于其退休后办公司。

        该公司经理陆某证实:他负责的公司自2001年开始进入北京市的网吧接入服务。2003年,由于工作关系,认识了市局网监处处长于兵。大约2004年底或2005年初,于兵说再过几年就退休了,想搞点钱退休以后自己办个公司,希望电信通支持一下,并说安排一个专业公司给电信通的专网提供前端数据维护服务,每个月维护费20万元左右。考虑到这几年公司在专网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网监处是这些业务的直接主管部门,面对于兵提出的要求,公司不敢有异议,不敢不做。于是陆某让下属的一家公司与于兵推荐的公司签了协议,自2004年11月至2007年3月,前后共给了于兵推荐的公司440万元。至于那家公司和于兵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做前端维护服务,他不知道,更不敢问。

        该公司董事长仇某的证言证明:电信通公司做网吧专线接入项目的几年里,由于是独家经营,有很多同行业企业都提出过改变电信通公司独家经营网吧专线接入业务的现状、引入竞争机制。当时市法制办还专门找于兵探讨这方面的意见,于兵表态比较坚决,不同意改变现状。一旦他们公司通过竞争被更换了或者有其他公司介入该业务,都将会有不同程度的经营损失。作为网监处处长的于兵支持他们公司,就会很大程度地分担一部分压力,这就是公司不敢得罪于兵的主要原因。

        2008年5月,于兵再次以自己退休后要留条后路办个公司为由,要求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协议的方式,给付其150万元。

        陆某证实:该公司被迫按照于兵签订假技术服务协议的办法,又给了于兵150万元。

        ■声称承办业务比武

        收企业22万买古董

        2006年1月,于兵以网监处要承办全国网监业务大比武为由,向曾与网监处有业务关系的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某索要赞助费22万元。

        据谢某证实:2006年1月,于兵向他提出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公安系统网监部门大比武活动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承办,让他们公司付赞助费22万元。锐安公司负责人商量了一下,考虑到市公安局网监处是锐安公司在北京地区最大的客户,于兵是网监处处长,不能得罪,因此于兵开了口,不论要钱是不是用于会务费,都不好拒绝于兵,所以就答应了于兵。

        一位证人证明:2006年1月13日建亚世纪拍卖公司收到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票22万元,这笔钱支付了于兵从他的公司购买古董、艺术品的费用。

        ■中标企业负责人

        被叫到办公室要200万元

        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证言称:2005年,电信通绿信公司做了市局网监处的一个接警处置中心项目。在做这个项目时,有包括他们绿信公司、锐安科技公司等六家公司通过招标入围选型,他们公司是唯一的一家北京企业。该项目的甲方是网监处,当时他就找了于兵,请他关照能够让绿信公司中标。于兵说,不要把价格做得太高,要保证中标,这个项目中标后不要考虑挣钱,以后的项目还是他们的。他就安排公司负责做投标工作的人员压低价格。最终绿信公司在6家企业里中了标。

        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于兵把他叫到办公室,提出急需一笔钱,要200万元多一点,让他帮助解决。他当时考虑于兵是网监处处长,既然这么说了他也不敢不照于的话去做。另外,于兵刚刚帮助他们公司争取到了这个“网络安全接警处置综合应用系统”项目,没有于兵的帮助他们公司也很难中标。同时在2004年、2005年于兵还帮助他们公司介入了北京市网吧上网日志审计项目,也给他们公司帮了不少忙,他很感谢于兵,也曾经向于兵表示过,于兵有困难他可以帮助。当时他和于兵商定给于兵210万元。

        ■造假案对微点公司“动刑”

        目的就是“把人送进去”

        2005年初,于兵在担任市局网监处处长期间,接受瑞星公司副总赵四章的请托,为解决瑞星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提供帮助。2005年7月至2006年间,于兵利用职务便利,借口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微点公司)存在在互联网上测试病毒的行为,亲自组织、指挥网监处民警张鹏云、齐坤(已判刑)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立案、侦查,致使田亚葵因伪造的证据受到法律的追诉蒙冤入狱11个月。

        对于迫害微点公司的犯罪事实,于兵自己供述称:调查东方微点公司,他的主导思想就是“把人送进去”。为此他和网监处民警齐坤一起去法院咨询,法院方面表示以传播计算机病毒定罪要有损失后果的证明。于是他安排办案人员调查与东方微点公司处于同一IP地址的15家用户,授意上述公司出具虚假的损失后果证明。为了办东方微点公司的案子,他还让瑞星副总赵四章找评估公司评估损失。于兵特意去版权局咨询过这个案子,版权局的负责人说这个不是商业秘密,而是版权问题,让把案子交给版权局,但是他没有交。网监处还给天津的相关单位发函,要求对东方微点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予检测。

        ■亲自授意制造

        假报案、假评估、假鉴定

        瑞星副总赵四章证实:他多次帮于兵提现金、瑞星公司买于兵的古董以及给于兵的其他贿赂,都是出于于兵帮瑞星公司解决与刘旭的股权纠纷问题,以及对于兵给瑞星公司的关照表示感谢。2005年,于兵让他找一个熟一点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微点副总田亚葵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损失后果。他找到一个熟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又从瑞星公司的账户上给了对方几十万元。后来就是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给田亚葵涉嫌传播计算机病毒案做了损失评估。

        时任网监处案件队队长证言称:2005年7月20日上午于兵召集开会,中心议题就是讨论东方微点公司的事。于兵首先让张鹏云介绍案情,之后于兵说要把这个公司做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罪。

        原网监处民警张鹏云证实:为了给微点公司定罪,于兵让他去某证券公司取证。在这个公司找到病毒样本后,他问公司的人有没有损失,对方答复说好像没有什么损失。他向于兵汇报后,于兵让这家公司按10万元左右报损失。后在他的要求和许诺下,对方公司出具了一个损失10万元的书面证明。

        张鹏云还证实,于兵曾让他找李某将从其他公司取回的病毒样本和田亚葵电脑里的病毒样本做成一致的鉴定结论。李某表态做不出这个鉴定结论。后来于兵亲自找李某谈,李某就出了一个病毒一致的鉴定结论,田亚葵案后来就根据该鉴定立了案。于兵让他立刑事案件。于兵还授意江民公司出具假报案材料,举报微点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并亲自为江民公司写报案材料的样本。

        在网监处邀请专家对微点公司和该公司副总田亚葵是否涉嫌犯罪进行论证时,会后张鹏云把论证会纪要给于兵看,于兵说格式不对,而且要有一致性的专家意见,让他修改。他修改后形成一份新的论证纪要,于兵说不用找专家重新签字。他就做了一个伪造的专家意见,把专家在打印记录签字一页附到他修改的纪要后面,并把专家意见“基本可以确定”改成了“可以确定”。

        张鹏云称,于兵还让他去找金山公司、启明星辰公司、赛门铁克公司,要求上述公司举报病毒疫情暴发。

        在于兵的一手策划和亲自操刀下,瑞星公司的竞争对手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蒙冤入狱11个月,微点公司被迫连夜将公司总部迁往福建,三年在外流离失所。企业新产品三年不能上市,直接损失高达3000余万元。

        ■新闻内存

        于兵腐败案

        大事记

        ■2008年7月底,在我国著名杀毒软件专家、微点公司总裁刘旭长达3年的不懈举报下,北京市纪委对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制造冤假错案等予以立案。

        ■2008年8月2日,经与涉案人员网监处原副科长张鹏云、网络管理处副处长齐坤谈话,初步证实于兵、张鹏云、齐坤涉嫌徇私枉法犯罪,随后对张鹏云、齐坤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并实施“两规”措施。同日,市检一分院反渎职侵权局对犯罪嫌疑人于兵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通缉抓捕。

        ■同年9月9日,市检察院反贪局就于兵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侦查。经查,2008年7月23日,于兵未经组织批准,擅自以“于新一”的名义经深圳出境抵达香港,后潜逃至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非等地。经公安机关工作,同年9月18日将其从南非带回国内。同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将于兵逮捕。

        ■2010年1月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于兵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对于兵提起公诉。

        ■2010年8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于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于兵没有上诉。近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核准,于兵的死缓判决正式生效。

        于兵其人

        于兵,男,55岁,北京人,研究生文化程度。

        2001年8月,于兵从石景山公安分局副局长调任北京市网监处处长,案发前任北京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筹备组副组长,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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