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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21:03

举报者王鹏被刑拘,实体、程序都违法 

偶尔事评 2010-12-01 13:11:33 阅读15545 评论158   字号: 订阅

  举报者王鹏被刑拘,实体、程序都违法
  朱达志
  11月23日,甘肃省图书馆典阅部职工王鹏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此前,王鹏多次写信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据12月1日中国青年报)
  王鹏的父亲王志昌说:自己的儿子怀疑马晶晶在公务员考试中作弊而举报,怎么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呢?这显然因为马晶晶的父母都是宁夏的“高官”。而报道证实,马晶晶的父亲马崇林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丁兰玉现任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
  王志昌的疑问,其实也是我们大家的疑问。11月29日,吴忠市警方办理该案的石队长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称,刑拘王鹏,是因为他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行动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的。
  感谢石队长的开诚布公。刑法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而王鹏举报马晶晶作弊,即使完全不属实,也不至于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更别提“严重”二字。吴忠市警方的逻辑是:王鹏举报马晶晶公务员考试作弊,就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而公务员考试是“国考”,因此他又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样的逻辑要多荒谬有多荒谬。远的不说,这二三十年来,司法机关不知法办了多少贪官,如果按照吴忠警方的逻辑,那些贪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办了他们,就意味着损害了党和国家及人民政府的声誉,进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咯?退一步说,如果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冤枉了好人,那么,办案人员是不是就会因为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进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被提起公诉呢?
  去年3月,公安部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的情形,分别涉及群体性事件、外交等领域。对照该通知,王鹏的行为与之可谓八竿子打不着。吴忠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王鹏,从实体法的角度说,是极为不当的。
  而就程序而言,吴忠警方石队长已非常“诚实”地告诉公众,他们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的”。这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在吴忠市是不存在的。一个公民举报另一个公民考试作弊,居然可以令一个地方的“公检法各部门”高度重视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要联合开会协调讨论、领导批示,为被告人找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王鹏,这件事无论从实体法的角度说,还是从程序法的角度看,都是站不住脚的,都涉嫌滥用公权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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