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公路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生产的用于本项目桥涵浇筑和路面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11:47

216、 公路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生产的用于本项目桥涵浇筑和路面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集中拌合生产的直接用于本项目桥涵施工及路面建筑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是否应等同于专门销售混凝土的厂家生产的商品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从而增收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