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员金融企业贷款核销后以后年度收回是否增加纳税所得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16:08
柜员金融企业贷款核销后以后年度收回是否增加纳税所得额?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是金融企业,贷款核销后,在以后年度又收回,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应该增加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贷款核销并作为损失扣除,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30
我是金融企业,贷款核销后,在以后年度又收回,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应该增加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贷款核销并作为损失扣除,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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