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集团的蛀虫《市民心声》 - 生活杂谈 - 得意生活 - 武汉生活消费社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47:05
武建集团的蛀虫《市民心声》
我们是《武建集团物资配套公司》在2002年国企改制中被迫下岗失业的职工。今天给您写这封信的目的,是为了向您汇报近一年多来,我代表我们物配公司一百多名有我同样遭遇的失业职工,为揭露集团公司及所属改制企业在国企改制中所犯下的违纪违法事实真相,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
这一年多来,通过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我们采取人人提供线索、个个搜集证据,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就连在职职工有的已经“反水”提供证据,的确颇有成效。搜集到有效证据近百份;由于我才疏学浅文笔拙劣,写作和表达能力差,不善于抓重点和要害,所以费尽脑汁写了近十万字的联名举报信却无人敢问津。悲哀!就连市纪委的办案人员都这样“赞扬”我:“对文件精神的理解能力太差”。甚至为此都不敢见我,因此,我暗下决心一定努力,拜师学艺,同时抽时间翻阅大量的有关资料和案例分析,在互联网上也结交了很多有识之士成为我的博友,我向他们咨询过很多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受益非浅。所以,直到现在才斗胆给您这位华中理工大学客座教授,武汉工业大学客座教授,湖北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武汉市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我曾经的老领导,写这封考虑不周的汇报信,您千万不要理解为我是在“以小人之心,逗君子之烦”。
附后的拙文,当是我交给老领导的一份揭露集团公司及所属改制企业在国企改制中所犯下的违纪违法事实真相的答卷。还望老领导能耐心读,仔细品,或许会有启发和收获的。如果这封信给您带来烦恼和不安,那绝对不是我的本意也不是我的目的,只能说明我的答卷不极格,在此我先给您道歉。
如果,老领导看完信后,还能够保持理智,认为这信中的问题有必要向我们作出合理的解释,以澄清事实,还有劳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点宝贵时间,招见一下我们这些可怜的失业职工或弱势群体,交流和勾通一下,以达“求同存异”,这才是我写信的真正目的。
注解:“求同存异”:
      在我看来:在信的最后引用“求同存异”这个词意义在于:给武建集团一个交流和勾通的机会,曾几何时,我们何须与FB分子“求同存异”?!我们有自己的坚定信仰和价值观,不需要看别人脸色,仰他人鼻息。我们物质上虽然贫穷,但我们的精神很富有。我们活得有尊严!我们是真正的“主人翁”!现在“红顶商人”越来越有钱了,却越来越被人瞧不起、被人鄙视。这并不奇怪,没有人会真心尊重一个靠权势和营私舞弊起家的“暴发户”。尤其是以牺牲国企职工甚至是他们子孙后代利益为代价换来的“暴发户”!
    就武建物配公司为例:改制时评估资产八千多万,经他们摆弄后成为负资产,新公司成立后,并不须出资而且也并没有真正出资,仅用六年的时间,而且在这六年里公司无任何主营收入,财务报表连年亏损,但是,的却造就出了一批“百万富翁”和“千万富翁”,这难道不是一个“奇迹”吗?!与“股神巴菲特”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可称作是无本“创利”的“中国财富神话”。
    有人说这是我们嫉妒,也有人说我们是在仇“富”。那些说我们嫉妒的人,难道你们没长眼睛吗?!我们的企业被糟蹋成什么样子?!我们的国有资产和职工的合法利又是如何被掠夺的吗?!我们的道德底线被破坏成什么样子?!难道国企改制竟要付出如此昂贵的代价?!甚至是国企失业职工走投无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代价!?难到对于这些丧心病狂发国难财的吸血鬼,我们能不仇吗?!任何一个天良未泯的人都会对他们的残暴行为恨之入骨。
    好像扯远了,再回到“求同存异”上来。 
    在“求同存异”这个词里,我最反感的就是“求同”二字。为何要“求”?!完全是一副奴颜卑膝、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走狗嘴脸。还没说话,就已经低人一等了。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合。君子平和但有主见,小人苟同他人却两面三刀。而我们现在的ZF向小人“求同”,与“君子”存异,岂不怪哉?!附:主题
武建集团真胆大,国家禁令全不怕
—武汉建工集团及所属改制企业违纪违法纪实
根据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国资纪发[2004]2号》文件精神,凡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1、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2、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3、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5、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6、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
7、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8、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必须“追究责任,标本兼治。”认真调查处理违反《意见》和《办法》规定的行为。对违规操作的,要主动配合业务部门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根据武国资办[2004]184号文件《关于武建集团所属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落实情况的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证实武汉建工集团及下属改制企业犯有下列八项违纪违法的犯罪事实。
一、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事实:根据武国资办[2004]18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武建集团在亚安公司及混凝土公司的股权和出资进行转让时,没有进行评估审计,也没有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是依据以前的协议,按照2002年报表帐面净资产的价格进行了交易。”涉案金额540万元。
二、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弄虚作假转让下属改制企业内部职工合股基金;
事实:根据武国资办[2004]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武建集团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节余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作为职工持股会的出资进入了改制后的公司,武建集团在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下达之前就已下发了武建党字[1999]48号文和武建字[2000]59号文,开始了对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在改制职工交纳现金的前提下实行‘买一赠一’。改制企业依照这一政策共计配送股份654.7万股。但在检查中我们没有取得职工交纳现金的凭据。”另据各公司《关于职工合股基金管理章程》明确规定“职工合股基金是企业内部职工股属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由企业职工合股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红利兑现、使用和发放工作;向职工分配股份时,应征得职工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三、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侵吞国有资产;
事实:根据鄂阳光审字[2008]第283号审计报告《武建集团物资配套公司》在企业改制时,“将无须支付的其他应付款计463.32万元”从企业的净资产中截留,记入改制后的新企业《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其它应付款中,长期挂帐,最后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四、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股权;
事实:根据2009年1月10日之前的一份卖方《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与买方《湖北昌生置业有限公司》拟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传真件。评估价为:4,342.59万元;其中武建集团国有控股37.54%,而转让价“按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3650万元,”。低于评估价约15%,最后还是以双方的串通价3650万元卖给了《湖北昌生置业有限公司》成交,只不过武建集团从中做了手脚,让这15%的空额由武建集团控股企业《湖北建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才鹏挂了个空单。只得注意的是《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与买方串通是于2009年1月10日之前,挂牌公告是于2009年3月30日-4月27日。根据《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构成恶意串通。
五、以权谋私,利用分立公司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事实:2005年11月30日,经《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分立存续为老公司和新公司《武汉德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有原公司董事长危国宏担任,公司分立时划拨(转移)了原公司的资产(武昌徐家棚仓库及所有的门面房地产,此资产在企业改制时是否列入国有资产评估还有待查明)和100多万元给《武汉德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私有资产,脱离了武建集团序列。
六、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
事实:根据武国资办[2004]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武建集团前期的改制形式基本是以经营者持大股,由于经营者持股的数额较大,武建集团考虑经营者支付有困难,遂采取了经营者向转让国有资产的主体借款的方式(实际是空手套白狼)。据统计,经营者借款共计478万元,借款人均承诺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借款项。截止2003年12月31日,借款人均未履行还款协议,武建集团于2003年年底追索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即将借款人的借款转到改制企业的名下,由改制企业负责偿还到期债务,并以武建集团与改制企业的经济往来冲抵。武建集团在操作经营者持股借款中,存在1、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2、混淆资金性质和经济往来界限。”
七、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事实:根据武国资办[2004]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武建三经发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一实业公司,在改制时点的剩余净资产为5648351.8元,武建集团在下达的资产处置批复中要求该公司以承担三经发公司的5648351.8元债务的形式购买国有净资产。在这5648351.8元中,有银行贷款利息4210800万,应付裕成物业公司款项1437551.8元。按规定,债权债务的转移必须征得债权人债务人的同意,但在检查中,我们没有发现相关资料。”
八、改制企业管理层弄虚作假,篡改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精神,欺骗企业全体职工;
事实:根据《武建集团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关于整体改制的实施方案》“第三条:改制形式:在有利于搞活企业,保持企业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按整体改制的形式,由公司职工和经营者共同出资买断公司全部净资产。”再对照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相应的条款内容,“二、改制形式:(一)整体出售。根据出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由购买人买断企业产权。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者买断净资产。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负债大于资产或相抵为零的企业,可以采取由购买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由此可见该条款中根本不存在“由公司职工和经营者共同出资买断公司全部净资产”的含义,而是“可以采取由购买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以上这八条违纪违法事实,都是有根有据无可辩驳的实例。该如何处理,是有关职能部门的事,与我们无关。但我们坚决要求在这八条事例中,凡有侵害广大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必须给予坚决纠正并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武汉建工集团》在国企改制中被迫下岗失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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