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依法让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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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09:40:5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7月2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河南商报》2008年7月3日)
 
法规绑架道德是文明的倒退
 
地方人大颁布的《条例》,属于法规的一种。用法规的形式,赋予老人、孕妇坐下的权利,这种立法精神,值得赞许。但是,该草案用罚款和剥夺拒不让座者乘车权利来迫使乘客履行让座的义务,则大谬矣。
 
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迫使某人就范,动机崇高,手段不妥,每每尴尬收场。同样,用法规来绑架道德,硬性要求乘客如何,也犯了类似的错误。并且,这种错误比单纯的道德绑架更糟———用权力意志,胁迫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意志———尽管后者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不道德的。问题在于,后者的这种自由意志,譬如说不想让座,虽然与道德伦理格格不入,但他并没有给其他人造成威胁。而法规声称有权对他罚款、剥夺乘客的权利,不仅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而且是现代文明的倒退。
 
法规绑架道德,解决不了道德危机。现代社会的道德状况固然不容乐观。我们的社会道德取向,站在了两个极端:从极端的无私道德取向一步跨越到了极端自我道德的取向的边缘,缺少中和的地带。事实上,社会道德取向的最佳立足点刚好在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中间,甚至说略微靠近个体利益。我为社会的前提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的“为”,不是不要自我利益的“为”。也只有这样的“为”,才是可持续的“为”。反思以前“大公无私”取向的倒戈,恐怕正在于没有照顾到个体利益所致。如今郑州市审议的这个条例,如果再将乘客个人的利益牺牲掉,即便推行,也长久不了。
 
□刘海明(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250b7501009w4h.html)
 
“不让座就罚款”,警示意义大于执行
 
“不让座就罚款”,注定要引来诸多非议口水。有人认为,乘客上车购票就有就座权,不应被剥夺;有人认为,法律规范干预私人道德,涉嫌“道德绑架”和“道德勒索”;还有人则从条例的操作性方面提出质疑:如何确定被让座者?谁对违规乘客实施罚款?乘客拒交罚款应否被立即赶下车?总之在反对者那里,大有“盼其胎死腹中而后快”之意。
 
然而笔者以为,该规定的出台,警示意义要大于执行本身。从细则来看,要对乘客罚款,“不让座”仅仅是前提之一,此外还要有经车长劝说仍不肯把座位让给老幼病残的另一前提。而真实情况是,就算在城市文明尚待提高的今天,公交车上吃了秤砣铁了心“不让座 ”的乘客也不占多数。也就是说,该条例真正的用武之地不是执行本身,倒是条例所具有的警告和示范意义。
 
实际上,对拒不让座的乘客罚款并非郑州首创。澳洲维多利亚州就曾制订措施,强制公共交通系统乘客让座给老人孕妇和病人,不然就要面对罚款500澳元(约3100元人民币)的刑罚。对此,维多利亚州公共交通事务署署长解释是:“我们只是要发出一个讯息,提醒乘客如果看到孕妇、年老的人,或者身患残疾及病弱者,就应该通情达理地起身让位。”
 
不错,种下该条例,绝非为了收获罚款。而是试图让那些拒不让座的乘客认识到,在一个社会文明亟待加强的社会,他们的行为不仅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就连法律规范也有意对其做出强制惩戒,如此,也许还未来得及开出第一张罚单,我们的“公交车道德”就有了很大改善。
□赵登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