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如何纳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37:33

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9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份购进钢丝绳一批用于产品生产,价值100000元,2007年6月份销售该批使用过的废钢丝绳,价值10000元。请问:我公司销售废钢丝绳如何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多少元?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中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如下: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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