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三大争议3:情与法的纠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7:57:28

  “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条款】《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激辩】“‘第三者’不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还向情夫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克歆说,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同居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意即“第三者”根本没有“权利”二字。《意见稿》更加明确“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张献律师分析说,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对此,广东律师唐全洲解释说,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但是,后面的‘但书’非常明确: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时,法院须依法判决。”

  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意见稿》考虑不够全面。比如,有的夫妻因长期两地分居,各有情人,但为孩子达成默契不离婚,也相互接受这一生活方式,则夫妻都有“第三者”,究竟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网友“相惜”认为,“第三者”虽给他人家庭带来动荡,但其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也是受害者。当“第三者”满足已婚者的欲望、消磨了青春、变得无依无靠时,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建议】“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说,“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应原则上认定对‘第三者’的财产性补偿无效,若其有特殊情况则可给予适当考虑。”